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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後更新日期2024年7月10日
從這裡開始是正文
關於第3類危險品火災
概要
鋰、鉀等金屬系的第3類危險品成為發火源的火災,即使作為發火源的危險品是微量的,如果處理方法不當的話,也會發生起火並點燃周圍的可燃物等負傷者。
第3類危險品具有自然發火性和禁水性的性狀,滅火方法受到限制,一旦發生火災,就需要使用正確對應於該物質的滅火劑進行適當的滅火工作。
經營第3類危險品的事務所的各位,請參照以下專案,徹底進行適當的管理和處理。
關於由第3類危險品引起的火災事例
鋰(Li)火災
在研究設施中清掃鋰爐內附著的鋰時,錯誤地浸在水裡,伴隨著爆炸聲,火焰和火花發生,周圍的可燃物起火,負傷者發生了。
鉀(K)火災
在研究設施中,實驗台內的鉀用甲苯清洗的時候,錯誤地浸在水裡起火,點燃了周圍的可燃物。
關於第3類危險品的特徵及處理
第3類危險物中,固體或液體在空氣中自然起火的東西(自然起火性物質(例如黃磷等),與水接觸起火,或者產生可燃性氣體的東西(禁水性物質(例如鋰等))以及自然發火性和禁水性兼備的東西(自然發火性物質和禁水性物質(例如鈉和鉀)等。
關於儲藏、處理及搬運,自然發火性物質必須避免與火源接近、加熱,防止與空氣接觸。另外,禁水性物質需要避免與水接觸,希望將儲藏分成小部分。無論哪一種物質,都需要注意不要把可燃物放在周圍。
關於第3類危險品的滅火方法
第3類危險品的滅火一般有效的有乾燥砂、膨脹光的石頭或膨脹珍珠岩。
關於處理第3類危險物品時向消防申報等
消防法上的危險物品,根據有關危險物品限制的政令規定了指定數量。第3類危險品的指定數量根據品名和性質的不同,從10kg到300kg。
在儲藏或處理危險物品時,根據數量需要許可或申報等。
- 對指定數量的比率在1以上的情況下...根據消防法的許可或承認
- 對指定數量的比率在0.2以上不滿1的情況下...根據橫濱市火災預防條例(少量危險品)進行申報
另外,在儲藏或處理多個危險品時,要合計對各自指定數量的比率。
關於本頁的諮詢
頁面ID:317-622-57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