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後更新日期2024年5月20日
從這裡開始是正文
關於伴隨開發行為的公園等的設置
預定建築物 | 適用對象 | 公園面積計算標準 | 設施的種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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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宅的設施 | 開發區域面積超過0.3ha的開發行為 | 開發區域面積的6%以上
| 公園/綠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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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住宅設施 | 開發區域面積超過0.5ha的開發行為 | 開發區域面積的3%以上
| 公園/綠地/廣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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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適用】
- 根據土地區劃整理事業或開發許可實施表面整備事業,該事業在公園等已經被適當確保的事業區域內進行的二次開發行為
- 開發區域(僅限不滿1ha)的全部包含在0.25ha以上的住區基幹公園(除租地公園外的街區、近鄰、地區公園)的外圍250m以內,並且從除樓梯外的公園入口到所有預定建築物用地的路程(包括輪椅使用者在內的公園利用者容易到達的道路)的距離在250m以內的開發行為
- 開發區域面積不滿0.5公頃,不以建設住宅設施為目的的開發行為
- 都市計畫法(以下簡稱“法”。)以建設第4條第11項規定的第一種特定工作物為目的的開發行為
- 在商業地區或附近商業地區進行的以建設商業、業務設施為目的的開發行為。另外,開發區域涉及商業地區及近鄰商業地區及其他用途地區時的適用,根據開發區域的過半數所屬的區域。5.也同樣。)
- 在工業專用地區、工業地區或準工業地區進行的以建設工業、業務設施為目的的開發行為
- 根據法第12條第4條的規定,根據地區計畫等進行的開發行為,市長判斷在地區整備計畫中公園、綠地、廣場等公共空地是適當的確定的開發行為
- 以建設神社和寺院、寺院、教會等宗教設施為目的的開發行為
- 以建築符合以下條件的建築物為目的的開發行為
- 介護保險法第8條第28項規定的看護老人保健設施建築物
- 根據社會福利法的社會福利事業或者根據更生保護事業法的再生保護事業用的設施的建築物
- 用於醫療法第1條的5第1項規定的醫院、同條第2項規定的診療所或者同法第2條第1項規定的助產所的設施的建築物
- 學校教育法第1條規定的用於學校的設施的建築物
- 農地法第43條第2項規定的用於農作物栽培高度化設施的建築物(僅限於基於法第34條第4號的建築物)
- 在室外運動設施內建設建築物時,與室外運動設施融為一體不可分割的建築物(運動場的看台、網球場看台等)的建築以及室外運動設施(區域面積4公頃以上的建築物)以建設同一專案的室內運動設施(室外網球場同時設置的室內網球場、運動場附設的體育館等)為目的的開發行為
- 在與法第29條第1項第3號規定的類似的公益上必要的建築物(町內會館或者消防器具庫等)中,以供作為公共機關補助金支出對象的建築物使用為目的進行的開發行為
- 法第34條之2規定的需要協商的專案中,不是為了用於住宅建築而進行的開發行為
詳細內容請參照《開發許可的基準》(根據城市計畫法的開發許可指南)。另外,對於5ha以上的開發行為,原則上不適用。
協議窗口和聯繫方式
請在上午進行協商。
下午負責人可能因檢查等原因不在,請事先聯繫後再來廳。
窗口:綠色環境局公園綠地管理課公園綠化協議擔當市政廳舍27樓北側
電話號碼:045-671-2647
在確認申請、協議文件的修改內容等方面,也可以用電子郵件進行對應。請聯繫以下地址。
電子郵件地址:mk-koenkanri-kai@city.yokohama.lg.jp
注意事項等
- 申請文件不能用電子郵件提交。請向郵寄或窗口提交必要份數。
- 文件、圖紙等的印刷在本課不進行。作為申請文件提交的時候,請提交印刷好的文件。
- 關於申請方法等,請看這邊的頁面。
關於本頁的諮詢
綠色環境局公園綠地部公園綠地管理課公園綠化協議擔當
電話:045-671-2647
電話:045-671-26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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