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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報告對象建築物、升降機等
最後更新日期2024年9月10日
橫濱市需要定期報告的建築物、建築設備、防火設備、升降機、遊戲設施
橫濱市需要定期報告的建築物、建築設備、防火設備、升降機、遊戲設施,除政令(第16條)規定外,還規定了《橫濱市建築基準法實施細則》(第6條、第7條、第7條之2)。
在以下的【表1】及【表2】中,記載了作為報告對象的建築物、建築設備、防火設備。除此之外,還可以從“橫濱市需要基於建築基準法第12條的定期報告的建築物、建築設備、防火設備(外部網站)”中確認是否是報告對象建築物。
(1)建築物
根據以下【表1】的A-1~C-1的用途分類,符合右欄“對象”中任意一個規模等的專案。
※【表1】中記載的用途不存在於建築物內的共同住宅、事務所,在橫濱市內不成為“建築物”、“建築設備”、“防火設備”的報告對象。但是,建築物內的升降機等有可能成為報告對象。
用途 | 對象(※1、※2) | ||
---|---|---|---|
A | A-1 | 劇場、電影院、觀覽場(室外觀覽場除外) 公會堂、演藝場 集會場(包括殯儀館、婚禮會場等) |
①地層的S>100㎡(※5) |
A-2 | 醫院、診療所、護理老人保健設施等 |
①地層的S>100㎡(※5) |
|
A-3 |
體育館、博物館、博物館、圖書館、保齡球場、滑雪場、滑冰場、游泳場和體育練習場 |
①3層以上的S>100 m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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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 B-1 | 經營百貨店、市場、物品銷售業的店鋪、展示場、酒館、咖啡館、夜總會、酒吧、舞廳、遊技場、公眾浴場、候車、料理店、餐飲店、勝馬投票券發售所、場外汽車券賣場、場外勝舟投票券發售所 |
①地層的S>100㎡(※5) |
B-2 | 複合用途建築物 (用於本表所示2個以上用途的) |
①地層的S>100㎡(※5) |
|
B-3 | 單間錄影店等(※4) | ①S>100㎡(※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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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 | C-1 | 兒童福利設施等(為入住者提供住宿設施的兒童福利設施和養老院等)、有服務的面向老年人的住宅、老年癡呆症人群家庭、殘疾人團體家庭 |
①地層的S>100㎡(※5) |
※1:表中S是指“用於該用途的部分的地板面積的合計”。另外,“用於用途的部分”除了各居室外,還有走廊、倉庫、
包括辦公室等與其用途有關的部分。
※2:對象用途只在避難層的不成為對象(單間錄影店等除外)。
※3:除了學校附屬的東西。
※4:“單間錄影店等”的對象是周圍有牆壁、天花板、門隔開的單間。
詳細內容請看“單間錄影店等”的追加(PDF:517KB)。
※5:建築物整體的建築基準法另表第1欄所示用於用途的部分的地板面積合計在200平方米以下,且建築物全部
除了身體的層數在2以下的。
(2)建築設備、防火設備
種類 | 對象 | |
---|---|---|
建築設備(機械換氣設備) | (1)的建築物中設置的建築設備 | |
建築設備(機械排煙設備) | (1)的建築物中設置的建築設備 | |
建築設備(緊急用照明裝置) | (1)的建築物中設置的建築設備 | |
防火設備 (僅限於可以隨時關閉或工作的(防火減震器除外) |
①(1)的建築物中設置的防火設備 ②醫院、有床診療所、兒童福利設施等(僅限為入住者提供住宿設施的人員。)面向有服務的老年人的住宅、老年癡呆症人群家庭及殘疾人團體家庭的S>設置在200平方米的建築物上的防火設備 |
(3)升降機、遊戲設施
種類 | 對象 |
---|---|
升降機、觀光電梯等 | 全部(不包括設置在住戶內等處,沒有非特定多數利用的以及勞動安全衛生法指定的。) |
遊戲設施 |
關於報告的周期和時期,請看“4.報告的周期和時期”。
關於本頁的諮詢
種類 | 咨詢處 |
---|---|
關於建築物、建築設備、防火設備 | 建築局建築指導部建築指導課建築安全擔當 電話:045-671-4539傳真:045-681-2434 電子郵件地址[email protected] |
關於升降機等 | 建築局建築指導部建築指導課設備擔當 電話:045-671-4538傳真:045-681-2434 電子郵件地址[email protected] 電話受理時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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