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這裡開始是正文

Q

土地形態的改變是什麼行為?

最後更新日期2024年8月20日

自來水、下水道
A

指改變土地形狀的所有行為。土地的挖掘、填土、鋪均、建築物的基礎的撤去或打樁等接觸泥土的行為。
※構造物和建築物的拆卸等不接觸泥土的行為,不屬於性狀變更。

關於本頁的諮詢

綠色環境局水土環境課

電話:045-671-2494

電話:045-671-2494

傳真:045-671-2809

電子郵件地址[email protected]

回到上一頁

頁面ID:307-209-3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