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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

我想知道需要申報土地形態變更的面積要件。

最後更新日期2024年8月20日

自來水、下水道
A

在進行土地形態的變更時,根據土地的狀況申報對象的面積不同。

調查契機(土地形態變更時)
專案

土壤汙染對策法
(第3條第7項)

土壤汙染對策法
(第4條)
橫濱市生活環境保護等相關條例
(第65條)
申報要件

法第3條關於確認但書的土地》中900平方米以上土地的形態變更


  1. 3000平方米以上土地形態的改變
  2. “有害物質使用特定設施的土地”中900平方米以上土地形態的變更
  1. 2000平方米以上且不到3000平方米的土地形態的變更
  2. “特定有害物質使用等事業所”的土地形態的變更(無面積要件)
申報除外條件
  1. 規則規定的簡易行為
  2. 緊急災害所需的應急措施
  1. 法第3條第7項的申報對象
  2. 規則規定的簡易行為
  3. 緊急災害所需的應急措施
  1. 法律的申報對象
  2. 規則規定的簡易行為
  3. 緊急災害所需的應急措施

詳情請參考土壤汙染對策的機制
另外,根據二惡英類對策特別措施法設置特定設施/在的事業所進行土地形態變更時,請另行諮詢。

相關網站

關於本頁的諮詢

綠色環境局水土環境課

電話:045-671-249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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傳真:045-671-2809

電子郵件地址[email protecte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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