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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

國民健康保險的保險費是所得扣除的對象嗎?

最後更新日期2021年10月25日

國民健康保險
A

繳納的保險費在計算所得稅和居民稅時,作為社會保險費扣除額是所得扣除的對象。

所得扣除對象的保險費金額

從1月1日到12月31日的一年內繳納的保險費(退還的金額除外)的總額是扣除的對象。繳納金額在繳納書上繳納的情況下是收據,用帳戶轉帳繳納的情況下可以用儲蓄存折確認。
另外,將於1月下旬通知戶主去年繳納的保險費總額的“國民健康保險費年繳納額的通知”發送給戶主。
另外,申報的時候,不需要附加繳納金額的證明書等。

關於繳納證明書

想要繳納金額證明書的人,可以
・國民健康保險被保險者證、駕照、MyNumber卡等本人確認文件
・委託書(僅在戶主以外的人申請時需要)
・申請手續費300日圓(一份)
請攜帶或郵寄到您所在區的保險養老金課保險股窗口申請。

詳情請看這邊。
國民健康保險費繳納證明書

關於本頁的諮詢

健康福利局 保險年金課

電話:045-671-3922

電話:045-671-3922

傳真:045-664-0403

電子郵件地址[email protecte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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