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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獲得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症的福利認定的處理
最後更新日期2022年4月1日
關於育兒休假後的復職時間【已經在園(已內定使用)的人】
關於育兒休假中的人的育兒休業結束期限,2021年度進行的特例處理結束了。
關於育兒休假中的人,在決定使用保育所等的情況下,原則上請“在開始使用月內結束育兒休業”。
(例如,開始日期為4月1日時,必須在4月30日之前結束育兒假。)
實際從育兒休假中復職的情況下,請向區政府提交復職證明書或就業(預定)證明書。
≪提交處≫
・去市內保育所、市內幼稚園等的人:園所在區的區役所兒童家庭支援課
・去非認可保育設施等、市外保育所等、市外幼稚園的人:居住區的區役所兒童家庭支援課
關於本頁的諮詢
頁面ID:983-154-83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