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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稅的滯納
最後更新日期2020年3月3日
在規定了市稅的繳納期限之前不納稅叫做“滯納”。
拖欠市稅的話,橫濱市會通知未繳納的情況,並發送法律規定的通知書(催促信),以便儘早繳納。
之後還不能繳納的情況下會進行“滯納處分”。
另外,超過繳納期限的話,根據繳納期限的第二天到繳納日為止的期間天數加算“滯納金”。
滯納處分
即使進行催促等也沒有納稅的情況下,為了在繳納期限之前與納稅者保持公平,扣押該人的財產(工資、存款、不動產等),進行扣押的財產的提取和公賣,以充滯納市稅。
這樣的扣押、扣押、拍賣等一連串的手續叫做“滯納處分”。
(參考)一般的滯納處分的例子:根據滯納納稅者的情況,也有與以下流程不同的情況。
※換價…將被扣押的財產換成金錢
(例)扣押的債權(存款、工資等)的提取、扣留的不動產的公賣等
《滯納處分》是指在不能自主納稅的情況下,根據法律的手續來確保市稅的。
納稅的時候,請協助各稅目規定的繳納期限內的納稅。
關於滯納金
過了繳納期限後,根據繳納期限的第二天到繳納日為止的期間天數,加上按照法律規定的比例計算出的“滯納金”,除了原來的稅額之外,還需要連同滯納金的金額一起繳納。
詳情請看這邊的頁面 → “關於滯納金”
對納稅感到困擾的情況
因情況而難以納稅的情況下,根據情況可能會採取“延期徵收”等緩和措施。
詳情請看這邊的頁面 → “對納稅感到困擾的情況”
對扣押處分等不服的情況
對扣押處分等不服的時候,納稅者可以以書面形式向市長請求審查(可以請求審查的期間等詳細內容,在各自的處分通知書上有記載,請看。)。
而且,市長對該審查請求的回答也不服的時候,可以進一步向法院申訴,為了不因行政機關的錯誤處分而使納稅者受到不利影響,保護了其權利。
詳情請看這邊的頁面 → “行政不服審查制度相關資料”(總務局法制課的頁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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