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棕櫚Hills京急富岡建築協議
最後更新日期2023年4月6日
事前協議要求地區圖(包括建築協議區域)
事前協議要求地區
從事前協商要求地區除外的用地
- 如果在事前協商要求地區內的地基上有建築計畫的話,請事先聯繫運營委員會。
- 運營委員會的聯繫方式請諮詢都市整備局地區城市建設課。
- 關於鄰接地,今後有可能加入建築協定,請注意。
- 什麼是“事前協商要求地區”?
- 被認可的建築協議區域圖(PDF:310KB)
建築協定區域和鄰接地(不同意協定的人的土地)的詳細圖 - 建築協議書(PDF:142KB)
※關於協定的基準等的處理,請務必向各運營委員會確認。 - 限制的概要(協議的摘錄)
(關於建築物的標準)
第6條協議區域內建築物的地基、位置、結構、用途、形態和設計,必須根據以下各號規定的基準。但是,不會損害第1條規定的目的的建築物,第7條規定的運營委員會認可的建築物不在此限。
(1) 占地面積為125平方米。
(2) 地基不變更協議批准公告時的高度。但是,用於建造汽車車庫等的切土以及在該地基內新建建築物時產生的殘土填土,距離批准公告時的地基7cm以內的不在此限。
(3) 在地基中不能建築協定區域圖所示的建築物或工作物的建築區域,不得建造建築物或建造工作物。但是,用於管理的工作物不在此限。
(4) 建築物的外壁或從代替其的柱子面到道路邊界的距離在1m以上,到鄰地邊界線的距離在0.5m以上。但是,在這些距離不到限度的距離內的建築物或建築物部分,符合以下任意一項的不在此限。
李.外壁或柱子的中心線的長度合計在3m以下。
羅.用於倉庫及其他類似用途,屋檐高度在2.3m以下,且地板面積合計在5m2以內。
(5) 除地層以外的層數為2以下。
(6) 建築物的用途符合以下條件:。
李.住宅
羅.在住宅中兼有事務所、店鋪及其他類似用途的,建築基準法施行令第130條之3規定的
哈.診療所
尼.巡查派出所、公用電話所及其他類似建築基準法施行令第130條之4規定的公益上必要的建築物
霍.屬於上述各號建築物的建築物(建築基準法施行令第130條之5規定的除外)
(7) 建築物的高度不超過地基面10米,建築物屋檐的高度不超過地基面7.5米。另外,建築物各部分的高度在從該各部分到前面道路的中心線或鄰地邊界線的正北方方向的水平距離乘以0.6得到的高度加上6m的高度以下。
(8) 建築物的屋頂、外牆、室外廣告物應考慮到周邊景觀,不使用刺激性的色彩,謀求與街道的協調。
(9) 種植在地基上的樹木等適合橫濱市的風土,並且不會對當地居民造成危害。
(10) 關於綠地的比例,在地基內確保占地面積的10%以上的綠地。在這種情況下,每棵高木10m2,每棵中木2m2,以及每棵灌木0.4m2。(關於這種情況下的樹高,高木在3米以上,中木在1米以上不滿3米,灌木不滿1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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