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磯子台住宅建築協定
最後更新日期2023年12月15日
事前協議要求地區圖(包括建築協議區域)
從事前協議要求地區
事前協議要求地區除外的用地
- 如果事先協商要求地區內的用地有建築計畫,請事先聯繫運營委員會。
- 運營委員會的聯繫方式請諮詢都市整備局地區城市建設課。
- 關於鄰接地,今後有可能加入建築協定,請注意。
- 什麼是“事前協商要求地區”?
- 被認可的建築協議區域圖(PDF:552KB)
建築協定區域和鄰接地(不同意協定的人的土地)的詳細圖 - 建築協議書(PDF:122KB)
※關於協定的基準等的處理,請務必向各運營委員會確認。 - 限制的概要(協議的摘錄)
(關於建築物的標準)
第5條協議區域內建築物的用途、用地和位置,必須根據以下各號規定的基準。
(1) 建築物的用途如下所示。
獨門獨院專用住宅(包括2戶同居住宅)
一戶住宅診療所合用住宅
建築基準法施行令第130條之3規定的兼用住宅
(2) 占地面積在160m2以上。
(3) 建築物的外壁或從代替其的柱子面到鄰地邊界線的距離在1m以上。但是,在不到外牆後退距離限度的距離內的建築物或建築物部分符合以下條件的,不受此限制。
a外壁或柱子的中心線的長度合計在3m以下。
i用於倉庫及其他類似用途,屋檐高度在2.3m以下,且地板面積合計在5m2以內。
u用於汽車車庫的用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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