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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限山自治會住宅地區建築協議

最後更新日期2024年7月5日

事前協商要求地區的圖片
事前協議要求地區(包括建築協議區域)

事前協議要求地區

從事前協商要求地區除外的用地

限制的概要(協議的摘錄)
(關於建築物的標準)
第6條協議區域內建築物的用途、形態、用地及位置,必須根據以下各號規定的基準。
A地區
(1) 用途
 一戶建專用住宅(包括兩戶住宅。)或醫院(獸醫院除外。)併用住宅以及不妨礙良好居住環境的兼用住宅,由第7條規定的運營委員會認可。
(2) 層數
 除地層外,為2以下。
(3) 建築物的高度
 建築物的高度是指地基面(協定批准公告時的地基面。以下相同。)至10米以下,屋檐高7米以下。
(4) 地基面的高度
 上一期規定的地基面不因填土而變更。
(5) 外牆後退
 建築物的外壁或從代替其的柱子面到鄰地邊界線及道路邊界線的距離(以下稱為“外牆的後退距離”。)為1m以上。但是,在不到外壁後退距離限度的距離內的建築物或建築物的部分符合以下a或i的情況不在此限。
a外壁或柱子的中心線的長度合計在3m以下。
i用於倉庫及其他類似用途,屋檐高度在2.3m以下,且地板面積合計在5m2以內。
(6) 占地面積的最低限度
 占地面積在125 m2以上。
(7) 外樓梯
 鄰地一側不能設置外樓梯。但是,實施隔音措施、遮眼等,不損害相鄰關係的第7條規定的運營委員會認可的除外。

B地區
(1) 用途
 一戶建專用住宅(包括兩戶住宅。)或醫院(獸醫院除外。)併用住宅以及不妨礙良好居住環境的兼用住宅,由第7條規定的運營委員會認可。
(2) 層數
 除地層外,為3以下。
(3) 建築物的高度
 建築物的高度在距地面12米以下,屋檐高10米以下。
(4) 地基面的高度
 上一期規定的地基面不因填土而變更。
(5) 外牆後退
 外牆的後退距離為50cm以上。但是,在不到外壁後退距離限度的距離內的建築物或建築物的部分符合以下a或i的情況不在此限。
  a外壁或柱子的中心線的長度合計在3m以下。
  i用於倉庫及其他類似用途,屋檐高度在2.3m以下,且地板面積合計在5m2以內。
(6) 占地面積的最低限度
 占地面積在100m2以上。
(7) 外樓梯
 鄰地一側不能設置外樓梯。但是,實施隔音措施、遮眼等,不損害相鄰關係的第7條規定的運營委員會認可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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