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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後更新日期2025年4月3日

從這裡開始是正文

公園希爾上大岡建築協議

事前協商要求地區的圖片
事前協議要求地區(包括建築協議區域)

事前協議要求地區

從事前協商要求地區除外的用地

限制的概要(協議的摘錄)
(關於建築物的標準)
第5條協議區域內建築物的用途、形態、用地及位置,必須根據以下各號規定的基準。
(1) 建築物的用途如下所示。
 一戶住宅(包括多戶同居住宅)
 i診療所合用住宅
 在住宅中兼有事務所、店鋪及其他類似用途的建築基準法施行令
 第130條之3規定的
 其他運營委員會認可的二戶長屋建築形式的
(2) 建築物的高度從地基面9米,屋檐的高度從地基面不超過7.5米。
    做。
(3) 占地最小面積為150m2以上。
(4) 建築物的外壁或從代替其的柱子面到鄰地邊界線的距離在1m以上。只是
    在不到該距離限度的距離內的建築物或建築物部分符合以下條件:
    的東西,不在此限。
   a外壁或柱子的中心線的長度合計在3m以下。
   i用於倉庫及其他類似用途,屋檐高度在2.3m以下,且地板面積合計為
     必須在5m2以內。
附則(不適用)
2本協議有批准公告之日(批准公告時作為建築協定區域鄰接地的土地,加入該協定之日。以下相同。)中現有的建築物或其用地或現在正在進行建築、修繕或模仿工程的建築物或其用地不符合第6條的規定,或者有不符合本規定的部分時,不適用該規定。但是,對於該協定的認可公告之日以後的增建、改建、轉移、大規模的修繕或大規模的模仿相關建築物的部分,適用本協議的規定。
3變更建築物的用途時,與前款的規定無關,適用第6條第1號的規定。
4本協議有批准公告之日,在現在作為建築物用地使用的土地上不符合第6條第3號的規定的,或者根據現有的所有權及其他權利作為建築物用地使用的話,不符合同號規定的土地,其全部作為一個用地使用時,不管第2項的規定如何,同號的規定都不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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