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後更新日期2025年4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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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園希爾上大岡建築協議
事前協議要求地區(包括建築協議區域)
事前協議要求地區
從事前協商要求地區除外的用地
- 如果在事前協商要求地區內的地基上有建築計畫的話,請事先聯繫運營委員會。
- 運營委員會的聯繫方式請諮詢都市整備局地區城市建設課(045-671-2667)。
- 關於鄰接地,今後有可能加入建築協定,請注意。
- 什麼是“事前協商要求地區”?
- 被認可的建築協議區域圖(PDF:193KB)
建築協定區域和鄰接地(不同意協定的人的土地)的詳細圖 - 建築協議書(PDF:117KB)
※關於協定的基準等的處理,請務必向各運營委員會確認。
- 限制的概要(協議的摘錄)
(關於建築物的標準)
第5條協議區域內建築物的用途、形態、用地及位置,必須根據以下各號規定的基準。
(1) 建築物的用途如下所示。
一戶住宅(包括多戶同居住宅)
i診療所合用住宅
在住宅中兼有事務所、店鋪及其他類似用途的建築基準法施行令 - 第130條之3規定的
- 其他運營委員會認可的二戶長屋建築形式的
- (2) 建築物的高度從地基面9米,屋檐的高度從地基面不超過7.5米。
- 做。
(3) 占地最小面積為150m2以上。
(4) 建築物的外壁或從代替其的柱子面到鄰地邊界線的距離在1m以上。只是 - 在不到該距離限度的距離內的建築物或建築物部分符合以下條件:
- 的東西,不在此限。
a外壁或柱子的中心線的長度合計在3m以下。
i用於倉庫及其他類似用途,屋檐高度在2.3m以下,且地板面積合計為 - 必須在5m2以內。
附則(不適用)
2本協議有批准公告之日(批准公告時作為建築協定區域鄰接地的土地,加入該協定之日。以下相同。)中現有的建築物或其用地或現在正在進行建築、修繕或模仿工程的建築物或其用地不符合第6條的規定,或者有不符合本規定的部分時,不適用該規定。但是,對於該協定的認可公告之日以後的增建、改建、轉移、大規模的修繕或大規模的模仿相關建築物的部分,適用本協議的規定。
3變更建築物的用途時,與前款的規定無關,適用第6條第1號的規定。
4本協議有批准公告之日,在現在作為建築物用地使用的土地上不符合第6條第3號的規定的,或者根據現有的所有權及其他權利作為建築物用地使用的話,不符合同號規定的土地,其全部作為一個用地使用時,不管第2項的規定如何,同號的規定都不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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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本頁的諮詢
都市整備局地區城市建設部地域城市建設課
電話:045-671-2667
電話:045-671-2667
傳真:045-663-86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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