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權利轉換機制【地上權非設定型】

最後更新日期2021年3月30日

在道路整備和公園整備等一般的公共事業中,作為收購的代價,向預定地內的土地和建築物的權利人支付金錢。市區再開發事業根據地區內權利人的“權利種類”和“資產額”,被授予事業後完成的大樓(再開發大樓)的用地和地板相關的權利。這叫做“權利轉換”。
在城市再開發法中,關於這個“權利轉換”,規定了幾種類型,在這裡,說明城市再開發法第111條(有時被稱為地上權非設定型)中規定的權利轉換。

權利轉換機制

權利轉換對象的“權利種類”和事業後給予的權利

事業前的權利種類和事業後獲得的權利
事業前的權利 事業後的權利
土地所有權 再開發大樓地板的一部分及用地的一部分
建築物的所有權
租地權
租家權 再開發大樓地板的一部分的租房子權
擔保權(抵押權等) 對於設定擔保權的事業前的資產(土地和建築物)被轉換為權利的再開發大樓的地板和用地的一部分,設定與事業前內容相同的擔保權。

關於“資產額”

土地所有權、建築物所有權、租地權被根據資產額的再開發大樓的地板所取代,但是因為需要適當、公平地進行這些評價,所以城市再開發法規定了評價的方法。

評估的基準日

事業前的土地和再開發大樓的地板等,不論事業前後,所有的資產,從有事業計畫的認可的公告(施行者是地方公共團體的情況是事業計畫決定的公告)之日開始的第31天作為評價的基準日。(之後,6個月以上沒有開始權利轉換手續的情況下,是第6個月+31天。)

評估方法

事業前的土地、建築物等

考慮到附近類似的土地、附近同類建築物等的交易價格等來決定。

再開發大樓的地板

在考慮了事業所需費用(成本)和附近類似的土地、附近同類建築物等的交易價格等的金額(時價)之間決定。但是,如果成本超過時價,則作為時價。

不希望入住再開發大樓時

在規定的期間內提出申請,不取得再開發大樓的地板,可以遷出地區外。這種情況下,會根據事業前的資產額支付補償金。

關於本頁的諮詢

都市整備局市區整備部市區整備調整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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