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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後更新日期2021年3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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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區再開發事業的補償金

關於事業前的資產(以前的資產)的補償

在通常的公共事業中,相當於土地、建築物的收購的補償,不希望權利轉換,而是支付給遷出地區外的權利人。權利轉換的人,因為被給予與從前資產的評估額相等的再開發大樓的地板,所以沒有這個補償。
該補償在城市再開發法第91條中規定,權利轉換計畫得到批准後,將在權利轉換日期之前支付。

土地、建築物的明渡所帶來的損失補償

隨著地區內土地等的明渡,作為權利人通常受到的損失的補償,支付臨時居住補償、營業補償、動產轉移補償、不屬於權利轉換對象的工作物、土石竹木的補償、轉移所需的雜費等補償等。補償金的金額是根據通常的公共事業的補償基準等計算的,在明渡的期限之前支付。權利轉換的權利人和轉出的權利人都是這個補償金的對象。另外,根據事業的不同,也有施行者準備臨時住所和臨時店鋪的情況。
《城市再開發法》第97條規定了這個補償。

再開發事業的補償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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