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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業的施行者
最後更新日期2021年3月30日
能夠實施市區再開發事業的人(施行者),被都市再開發法規定。
事業的區別 | 能成為施行者的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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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種市區再開發事業 | 地方公共團體、獨立行政法人都市再生機構、地方住宅供給公社、市區再開發組合(※)、再開發公司(※)、個人 |
第二種市區再開發事業 | 地方公共團體、獨立行政法人都市再生機構、地方住宅供給公社、再開發公司(※) |
施行者 | 概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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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區再開發工會 | 施行地區的土地所有者和租地權(以建築物所有權為目的)者5人以上共同發起人,制定工會的章程和事業計畫,在得到地區內的土地所有者和租地權者的同意三分之二以上後,根據行政的認可組織起來。市區再開發工會作為法人,在事業完成後解散。 |
再開發公司 | 擁有三分之二以上施行地區的土地和租地權(以建築物擁有為目的)的人(一個人或多人都可以),擁有總股東的表決權過半數,是以實施市區再開發事業為主要目的的非公開股份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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