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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業的施行者

最後更新日期2021年3月30日

能夠實施市區再開發事業的人(施行者),被都市再開發法規定。

事業的區別與施行者
事業的區別能成為施行者的人
第一種市區再開發事業地方公共團體、獨立行政法人都市再生機構、地方住宅供給公社、市區再開發組合(※)、再開發公司(※)、個人
第二種市區再開發事業地方公共團體、獨立行政法人都市再生機構、地方住宅供給公社、再開發公司(※)

※關於市區再開發工會和再開發公司
施行者概要
市區再開發工會

施行地區的土地所有者和租地權(以建築物所有權為目的)者5人以上共同發起人,制定工會的章程和事業計畫,在得到地區內的土地所有者和租地權者的同意三分之二以上後,根據行政的認可組織起來。市區再開發工會作為法人,在事業完成後解散。
另外,不管對事業的贊成和反對,施行地區的土地所有者和租地權者都是會員。

再開發公司

擁有三分之二以上施行地區的土地和租地權(以建築物擁有為目的)的人(一個人或多人都可以),擁有總股東的表決權過半數,是以實施市區再開發事業為主要目的的非公開股份公司。
在得到地區內土地所有者及租地權人的同意三分之二以上的基礎上,可以根據行政的認可實施事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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都市整備局市區整備部市區整備調整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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