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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人墓地的廢止手續

最後更新日期2024年9月12日

概要

為了廢止個人墓地,需要改葬許可和墓地的廢止許可。

申請的人

打算廢除個人墓地的人
※申請者與墓地使用者不同的情況下,需要附上表示與墓地使用者關係的文件。

主要的程序和流程

從預定廢止的墓地到新的墓地等,以將所有遺骨改葬後廢止墓地的情況為例進行說明。
※已經改葬過了,沒有改葬許可證的複印件的話,有必要進行墓地的試掘。詳情請諮詢醫療局生活衛生課。

1.改葬許可申請

在墓地所在區的區政府戶籍課進行改葬許可申請。詳細內容請參照改葬(遺骨的移動)手續的頁面。
※因為在申請墓地等廢止許可時需要,所以請保管改葬許可證的複印件。

2.改葬

請從現在的墓地取出遺骨,將改葬許可證提交給改葬地的墓地等管理者,將遺骨埋藏、收藏。

3.撤除墓碑、整地等

請根據廢止的墓地的墓碑的撤去和整地等,暫時處於更地狀態。
※試掘墓地時,請用照片記錄遺骨沒有被埋葬、埋藏。

4.申請廢止許可的事前商談

改葬後,在申請廢止許可之前,請向醫療局生活衛生課諮詢廢止手續的詳細內容。

醫療局生活衛生課(環境指導員)

電話:045-671-2457,傳真:045-641-6074
電子郵件地址[email protected]

5.墓地等廢止許可申請

申請所需的文件:請全部提交正副兩份
文件 內容等
墓地等廢止許可申請書

請使用格式下載墓地等廢止許可申請書(word:18KB)
醫療局生活衛生課也提供了。

示意圖

表示了距離墓地用地邊界線水平距離在200米以內的區域內的道路、學校、公園以及住宅用地的位置以及從這些設施(道路除外)到墓地用地的邊界線的水平距離的東西
※請在縮尺1/2500的都市計畫圖(地形圖)或與之相當的地圖上用紅線等圍住墓地的區域來表示。

申請地的登記事項證明書

關於墓地用地的不動產登記法(2004年法律第123號)第119條第1項規定的登記事項證明書
※本證且自發行日起6個月以內的
※申請者和登記的所有者不同的情況下請事先商量。

申請地的公圖複印件

關於墓地用地的不動產登記法(2004年法律第123號)第14條第1項規定的地圖
※請用紅線圈起來顯示申請區域。

記載了申請理由的文件

請填寫申請理由及申請人姓名。沒有指定格式。
※與申請者不同的人在窗口辦理手續時,請填寫該意思。
參考格式申請理由書(word:14KB)

改葬許可證的複印件

表示改葬許可證的複印件或改葬完畢的文件
※請確認墓地內所有的遺骨都已經改葬完畢。

其他市長認為必要的文件 需要根據其他法令的許可等的,該許可證的複印件

申請方法

請向有廢止墓地的區的區政府生活衛生課窗口提交墓地等廢止許可申請書及附加材料。

墓地等廢止許可證的費用(手續費)

免費

6.墓地等廢止許可

廢止許可決定後,在與申請時相同的區政府生活衛生課窗口交付墓地等廢止許可通知書。

注意

這裡說明的是一般的程序。
此外,根據申請地的情況,手續流程和提交文件可能會有所不同,請事先向醫療局生活衛生課諮詢。

醫療局生活衛生課環境指導員
電話:045-671-2457,傳真:045-641-6074
電子郵件地址[email protected]

關於本頁的諮詢

醫療局健康安全部生活衛生課

電話:045-671-2456

電話:045-671-2456

傳真:045-641-6074

電子郵件地址[email protecte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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