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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下水道附近地挖掘、臨時使用
最後更新日期2019年1月4日
1.工程用排水等進行以下排水,臨時使用公共下水道的情況
工程用排水等進行以下排水,暫時使用公共下水道時,請提交公共下水道臨時使用許可申請書並獲得土木事務所所長的許可。(橫濱市下水道條例第17條第3款)
(1)伴隨著土木、建築工程等的泉水、雨水、工程用排水。
(泉水、雨水設置釜場使用泵時)
(2)設置在臨時事務所等處的臨時廁所、洗手間的排水
(3)來自電信電話、電力、煤氣等管理人孔的積水
(4)其他伴隨工程的汙水排水。
另外,申請時,排水方法等必須符合附件標準。另外,相當於工業廢棄物的東西不能排水。
2.因土木、建築工程等而在公共下水道附近挖的情況
請在申報書附近進行挖掘,併在公共下水道附近進行挖掘。(橫濱市下水道條例第25條)
3.排水方法
(1)在合流式地區排出時,直接流入連結桝。
(2)在分流式地區排出時,直接流入汙水連結桝。
(3)道路上(包括地下)工程的排水,可以通過安裝管布設工與人孔連結流入。
但是,關於連結位置、施工方法、恢複方法等,請與土木事務所協商。
(4)在用地內或用地附近沒有連結桝的情況下,請向土木事務所申請自費工程,設置連結桝和安裝管後,提交臨時使用申請書。
4.排水設施的構造等
排出工程用排水等時,請從下面開始設置排水設施。(臨時事務所雜排水及臨時廁所排水除外)
(1)不影響公共下水道設施、道路設施等及交通。
(2)排水設施請設置符合以下標準的沉澱槽。
設置整流板、咳嗽等,形成不會因流水引起擾亂的形狀。
i沉澱槽具有兩槽以上的構造
原則上,平均流速在0.3m/s以下。
原則上滯留時間在30秒以上
奧泥不行,60cm以上
(3)排出鹼性或酸性汙水時,請設置中和槽進行調整後放流。中和槽原則上在水質超過基準值的情況下,具有自動停止動力泵的功能。
(4)沉澱槽原則上是能夠量測流量的結構。
5.水質標準、排水量認定
(1)工程用排水等的水質,除了在下表中列舉的以外,還根據橫濱市生活環境保護等相關條例以及橫濱市下水道條例等的基準。水質請隨時進行檢查,並進行適當的管理,以符合法令的基準。
專案 | 處理區域 (流入下水道處理廠) | 未處理區域 (未流入汙水處理廠) |
---|---|---|
氫離子濃度 | 超過PH5不滿9 | HP 5.8以上8.6以下 |
浮遊物質 本尼特 其他土砂等 | 不到600ppm | 70ppm以下 |
(2)排水量的認定及下水道使用費的調定,由環境創造局會計經營課下水道使用費·出納擔當(電話671-2826)進行。下水道使用費請根據本市發行的繳納通知書繳納。
(3)違反法令或上述基準及許可條件的情況下,或本市認為有必要時,有可能將排水設施進行改建、移設或撤去。另外,這種情況所需的費用由申報人承擔。
6.因工程排水等排放水導致管道堵塞或損壞時
由於工程用排水等的排放水,管道阻塞或損壞的情況下,徵收該設施的修復工程費。
但是,如果原因者申請了自費工程的話,請根據原因者施工修復工程。
7.許可申請及申報手續
許可申請及申報手續請從下面開始辦理。
申請文件 | 份數 | 提交日期 | 提交處 |
---|---|---|---|
公共下水道臨時使用許可申請書 | 3部 | 放流的7天前 | 土木事務所 |
公共下水道附近地掘申報書 | 2部 | 開採前7天 | 土木事務所 |
8.聯繫方式等
聯繫方式 | 電話號碼 | 諮詢內容 |
---|---|---|
環境創造局 會計經營課下水道使用費·出納擔當 | 045-671-2826 | 排水量的報告,下水道使用費的諮詢 |
環境創造局 管道保全課下水道管理負責人 | 045-671-2842 | 申請書・申報書附帶的下水道台帳圖的閱覽 |
環境創造局 水・土壤環境課水質擔當 | 045-671-2489 | 公共用水區域的水質標準 |
資源循環局 事業系廢棄物對策課排出指導員 | 045-671-2513 | 屬於工業廢棄物的 |
現場所在區的土木事務所 | 上述以外的諮詢 |
參考
第17條第3款
(開始使用等的申報等)
與前2項的規定無關,排除土木、建築工程等伴隨的下水道,打算使用公共下水道的人以及臨時使用公共下水道的人,必須事先得到市長的許可。
第25條
(公共下水道附近的開採)
在公共下水道的排水管渠附近,要進行比該排水管道渠的埋設位置更深入的挖掘工程的人,必須根據規則規定,事先向市長報告。
2市長可以命令進行前款工程的人員,在保護公共下水道排水管渠的功能和結構所需的限度內,採取必要的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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