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這裡開始是正文

關於占用西土木事務所道路

最後更新日期2019年2月26日

道路本來是為了車輛和行人的通行等一般的交通而使用的。
另一方面,隨著以道路為基礎開展各種各樣的活動,除了本來的目的以外,也產生了使用道路的必要性。電線桿的設置、自來水、煤氣管等地下埋設物、突出看板等是其代表例子。
像這樣,所謂道路的占用,是指除了本來的目的以外,在道路上設置一定的工作物、物件及設施,繼續使用道路。
為了占用道路,需要道路管理者的道路占用許可(道路法32條)。根據各自的物件,根據橫濱市道路占用規則規定了道路占用許可基準,是可以占用道路的物件,只有符合道路占用許可基準的情況下,才能獲得占用許可。
另外,那個時候,根據占用的物件的種類、大小等需要繳納占用費。

可以占用的主要物件

占用道路的物件,根據道路法及道路法實施令被限定,除此之外的物件不能占用道路。

  • 電線桿、電線類(包括地下)、公共電話所
  • 自來水管、下水道管、煤氣管
  • 突出看板、袖看板
  • 道路標識
  • 工程用板圍、工程用腳手架

不能占用以下物品。

  • 放置招牌、立招牌、自動販賣機等

占用費的金額

根據道路法第39條之二項,橫濱市道路占用費條例(外部網站)中有規定。
根據占用物件的種類、數量、面積等有所不同,詳情請諮詢土木事務所。

占用申請手續

請向土木事務所提交下述文件
(申請文件)道路占用許可申請書
(附加材料)位置圖、物件的構造圖(平面圖、立體圖、求積圖)

許可後的手續

交付道路占用許可申請書、繳納通知書(在銀行等處繳納)。
另外,設置占用物件後,將接受本市職員的完成檢查。
占用時間最長為5年。期滿時,需要進行占用更新申請。

從申請到許可的流程


關於變更、廢止

發生變更時,需要進行變更申請。
廢止的時候,需要道路占用廢止申請

變更或廢止的流程


參考

■關於占用的3個原則
(1)法令上的3個原則

  • 占用相關的物件必須符合道路法第32條第1項各號中的任意一項。
  • 占用許可除道路法第33條第2項規定的情況外,必須是“由於道路用地外沒有餘地,所以不得已”。
  • 關於占用的期間、占用的場所、占用物件的構造等,必須符合政令規定的基準。

(2)條理上的3個原則
1公共性原則
原則上不應該承認為了特定人的營利目的而沒有公共性的占用,在道路的占用相互間,應該優先公共性高的占用。
2計畫性的原則
必須和將來的道路計畫、城市計畫以及道路周邊的土地利用計畫進行調整。
3安全性原則
關於施行令中未規定的事項,從道路的構造保全及安全且順暢的交通確保方面來看,
應該慎重進行,嚴格排除阻礙交通安全的占用。

■道路法

(道路管理者以外的人員進行的工程)
第24條道路管理者以外的人,除根據第12條、第13條第3項或者第19條到第22條的規定以外,可以在道路管理者的批准下,對道路相關工程的設計和實施計畫進行道路相關的工程或者道路的維持。但是,在道路的維持上政令規定的簡易物品,不需要得到道路管理者的承認。

(道路占用許可)
1第32條在道路上設置以下任一號所示的工作物、物件或設施,想要繼續使用道路時,必須得到道路管理者的許可。
一電線桿、電線、變壓塔、郵遞箱、公用電話所、廣告塔等類似的工作物
二水管、下水道管、煤氣管及其他類似物件
三鐵路、軌道及其他類似設施
四步廊、除雪及其他類似設施
五地下街、地下室、通道、淨化槽等類似設施
六攤子、商品放置場及其他類似設施
七除前各號所示以外,在有可能對道路構造或交通造成障礙的工作物、物件或設施中政令規定的物品

2想要獲得前款許可的人,必須向道路管理者提交記載了左各號所示事項的申請書。
一條道路的占用(指在道路上設置前款各號之一所示的工作物、物件或設施,繼續使用道路。以下相同。)的目的
二道路占用期間
三道路占用地點
四工件、物件或設施的構造
五工程實施方法
六工程時期
七條道路的修複方法

3根據第1項的規定獲得許可者(以下稱為“道路占用者”。)在想要變更前款各號所示事項的情況下,除該變更不會對道路的構造或交通造成障礙的簡易物品是政令規定的情況外,必須事先得到道路管理者的許可。

4在根據第1項或者前款的規定的與許可有關的行為適用道路交通法第77條第1項的規定的情況下,根據第2項的規定的申請書的提交,可以通過管轄該地區的員警署長進行。此時,該員警署長必須迅速將該申請書發送給道路管理者。

5道路管理者在根據第1項或第3項的規定給予許可的情況下,該許可所涉及的行為適用道路交通法第77條第1項的規定時,必須事先與管轄該地區的員警署長協商。

(占用費的徵收)
第39條第2項前款規定的占用費的金額及徵收方法,由作為道路管理者的地方公共團體的條例(指定區間內的國道為政令)規定。但是,在條例規定的情況下,關於第35條規定的事業以及在全國範圍內的事業中政令規定的事項,不得超過政令規定的基準範圍。

關於本頁的諮詢

西區西土木事務所

電話:045-242-1313

電話:045-242-1313

傳真:045-241-7582

電子郵件地址[email protected]

回到上一頁

頁面ID:310-761-69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