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例會和臨時會

最後更新日期2018年8月9日

市會有定期召集的例會和必要時只在該案件召集的臨時會
市會根據條例規定例會的次數為一年4次,通常在2月、5月、9月、11月召開。例會臨時會都召集是市長的權限,但是議長通過市會運營委員會的決議請求召集的情況以及議員定額的四分之一以上的議員提出請求的情況下,市長必須召集臨時會。另外,對於議長等臨時會的召集請求,長不召集時,議長可以召集臨時會
在例會臨時會上,首先決定會期,原則上在會議期間召開本會議和委員會,進行議案的審議審查等議會活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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