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網站提供使用JavaScript的內容功能。啟用JavaScript後可以使用。
跳過正文。
Machine Translation
MulitilingualPage(日語:)
關閉
用關鍵詞來尋找
聊天機器人
菜單
Language
從這裡開始是正文
最後更新日期2018年8月9日
市會有定期召集的例會和必要時只在該案件召集的臨時會。市會根據條例規定例會的次數為一年4次,通常在2月、5月、9月、11月召開。例會和臨時會都召集是市長的權限,但是議長通過市會運營委員會的決議請求召集的情況以及議員定額的四分之一以上的議員提出請求的情況下,市長必須召集臨時會。另外,對於議長等臨時會的召集請求,長不召集時,議長可以召集臨時會。在例會及臨時會上,首先決定會期,原則上在會議期間召開本會議和委員會,進行議案的審議、審查等議會活動。
議會局市會事務部秘書宣傳課
電話:045-671-3040
傳真:045-681-7388
電子郵件地址[email protected]
回到上一頁
頁面ID:207-650-460
返回頂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