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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議的原則

最後更新日期2024年6月18日

為了實現民主、圓滑、高效的運營,地方議會有各種各樣的會議原則。

定足數的原則

召開會議或進行表決時,必須有一定以上的議員出席。這個最少需要的出席議員數叫做定足數。固定人數原則上是議員人數的半數以上。

過半數的原則

除了特殊情況外,議事由出席議員的過半數來決定。雖然議長沒有參加表決的權利,但是贊成和反對的人數相同時由議長決定。

公開會議的原則

本會議原則上是公開的。所謂公開,是指議員以外的人允許旁聽會議的自由,報紙、電視等報導機關承認關於會議狀況報導的自由,同時公佈會議記錄。但是,出席議員的三分之二以上的多數表決的情況下,可以作為秘密會不公開。

會期不繼續的原則

議會是每個會期都有獨立的活動,會期中沒有在表決中的案件,原則上隨著會期結束而消失,之後的會期無法繼承。這被稱為“會期不繼續的原則”。
但是,例外的是,根據本會議決議,將特定的案件作為繼續審查的情況下,在市會閉會期間也可以在委員會上審查、調查該案件,在下一個會期不重新提案就可以進行表決。

一件事不再討論的原則

在本會議上通過過一次議案等,原則上不能在同一屆會議期間再次提交,一個案件在會期中不會被議兩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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