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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城市計畫事業認可情況以及城市計畫道路的整備狀況
最後更新日期2024年10月1日
內容
在城市計畫事業認可(城市設施)的情況下,顯示了城市計畫事業(城市設施:城市計畫道路、城市高速鐵路、公園、下水道等)的認可和批准情況。其中,關於城市計畫道路,整備狀況也作為參考表示著。
※沒有顯示所有的城市設施。
凡例
(1) 城市計畫法的認可和批准區域
表示在獲得城市計畫事業的認可或批准後正在進行的城市設施。
(2)(參考)城市規劃道路的整備情況
a) 已整備(包括臨時使用)
表示專案已完成的道路區域。
b) 未整修
在決定了城市計畫的路線中,表示著未整備的路線。
c) 未整備(城市計畫法第53條特例許可對象區間)
表示了在未整備的路線中,運用都市計畫法第53條的特例許可(比通常的許可基準稍微緩和了一部分的基準)的區間。
d) 城市計畫法以外的事業中
未得到都市計畫法的事業許可或批准,表示了按照道路事業和土地區劃整理事業等都市計畫法以外的法律的事業中的道路。除城市計畫法外,還將受到道路法和土地區劃整理法等建築物建築等限制的區域。詳情請諮詢各經營者。
事業資訊
關於詳細的事業狀況,請在下面的網站上確認。
城市規劃道路的事業開始時期
關於城市計畫道路的事業開始時期,請諮詢道路局企劃課。
道路局企劃課:045-671-2777
關於城市計畫法第53條和第65條的許可
在城市計畫設施的區域或者市區開發事業的實施區域內,設置了建築物的建築等的限制。第53條關於許可及第65條許可的手續,請在以下主頁確認。
另外,根據設施的事業狀況,也有需要和設施的管轄部門協商的情況。根據事業情況的許可,請參照以下資料。
關於地下構造等已整備的城市計畫設施
雖然已經整備好的城市計畫設施基本上不會與私有地相觝觸,但是關於地下構造(隧道)等區間,即使已經整備好了,城市計畫設施也有可能與私有地相觝觸。在這種情況下,在地下有城市計畫設施的土地或其附近地區進行建築等行為時,需要與設施管理者和事業所管部門協商。關於諮詢處,請參考以下資料。
關於本頁的諮詢
頁面ID:463-284-8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