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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都市計畫法第53條的建築許可

最後更新日期2025年2月21日

宗旨

為了確保將來事業的順利實施,在決定了城市計畫的城市計畫設施的區域或者市區開發事業的實施區域內建築建築物的時候,需要得到橫濱市長的許可。

許可對象行為

城市規劃設施區域內或市區開發事業(※1)實施區域內建築物的建築

工作物的建設,不是許可的對象行為。

※1:關於市區開發事業(土地區劃整理事業等)的實施區域內的許可,請看這邊。

許可基準

該建築物符合下列所有條件,且易遷移或清除的建築物

  1. 未公佈事業許可等告示(城市計畫法第62條第1項)(※2)必須在城市計畫設施的區域內進行。
  2. 層數在3以下,高度在12m以下且沒有地層。
  3. 主要結構部(建築基準法第2條第5號規定的主要結構部)為木造、鋼骨造、混凝土塊造等結構。

另外,關於概成道路和挖掘車庫等的建築有緩和,詳情請確認大綱及運用基準
另外,一團地的住宅設施內的建築許可有另外的限制,請確認以下資料。

【一團地的住宅設施】

※2:發布事業許可或批准告示(城市計畫法第62條第1項)時,不適用第53條的許可規定。第65條請確認許可的內容

文件提交方法

在城市計畫課窗口受理提交文件。另外,也可以通過郵寄方式進行受理。
希望申請郵寄的時候,請確認必要材料,並事先打電話諮詢。
諮詢處:橫濱市建築局都市計畫課指導員
電話:045-671-3510

許可手續期間

受理文件後大概需要7個工作日左右。

在城市計畫法以外的事業中(※3)的城市計畫道路等區域內的情況下,為了向經營者詢問需要2~3周左右。
※3:原則上在事業地內不能進行建築物的建築,但在確認專案實施沒有障礙時,有可能會得到許可。例如,隧道(地下)構造上部的建築行為。在事業地內進行建築物的建築時,請事先向事業局協商。

諮詢及許可申請方

城市規劃設施(道路、公園、河川、一團地的住宅設施等)區域內的許可(市區開發事業的實施區域除外)
負責電話號碼地址郵政編碼
建築局都市計畫課指導員045-671-3510橫濱市中區本町6丁目50番地的10市政廳25F231-0005

市區開發事業(土地區劃整理事業等)區域內的許可諮詢處請確認這邊。


必要材料

許可申請書及各種附件除了信包以外,全部需要2份或3份(※4)。

  1. 許可申請書(不需要蓋章。)
  2. 委託書(委託時。不需要蓋章。)※5
  3. 指南圖(記載了方位、用地位置、用地周邊的公共設施等的比例尺1/2500以上的圖)
  4. 配置圖(記載了地基內建築物的位置、方位、地基邊界線、地基與道路的關係的縮尺1/500以上)
  5. 平面圖(縮尺1/200以上)
  6. 立面圖(縮尺1/200以上的圖。需要2面以上的立面圖。)
  7. 截面圖(縮尺1/200以上)。需要2面以上的截面圖。)
  8. 各層地板梁伏圖(木造時不需要)※6
  9. 軸組圖(木造時不需要)※6
  10. 基礎伏圖(木造時不需要)※6
  11. 型式構件等製造商認證書(木造時不需要)※6
  12. 回信用信包※7

※4:未整備的城市規劃道路和市區開發事業區域內的許可時,必要份數為2份。專案中的城市計畫道路、城市計畫公園等需要3份。

※5:雖然格式沒有指定,但請在委託專案中填寫“關於城市計畫法第53條許可申請及變更的一切”。

※6:附加“型式部件等製造商認證書”時,不需要“各層地板梁伏圖”、“軸組圖”、“基礎伏圖”。

※7:回信用的信包,紅色(正)和藍色(燈)都可以受理。請填寫“郵政編碼”及“送達地址”欄後提交。

申請書格式、附件資料等

申請書格式、附件資料等
申請類別樣式(PDF版)樣式(Word版)
第53條許可申請書第53條許可申請書(PDF:208KB)第53條許可申請書(word:28KB)

變更申報書

(對於已經取得第53條許可的,進行輕微變更時)

※請與負責人事先協商後提交。
指南傳單(PDF:224KB)

變更申報書(PDF:114KB)變更申報書(word:22KB)

取下申請書
(第53條正在申請許可,在許可通知前撤回申請的情況)

提交申請書(PDF:102KB)提交申請書(word:19KB)

取消申請書
(取消已經取得第53條許可的情況)

取消申請書(PDF:103KB)取消申請書(word:21KB)

地位的繼承申報書
(對於已經取得第53條許可的,進行地位繼承的情況)

地位繼承申報書(PDF:102KB)地位繼承申報書(word:21KB)

第53條關於許可的特例(關於認定規定)

符合以下任意一項的建築物,視為有53條許可(城市計畫設施區域內關於建築許可等的處理綱要第4條)(PDF:369KB),不需要辦理53條許可申請手續(不包括一個團地的住宅設施)。

1.在由城市計畫專案等建設完成的城市計畫設施區域內建造的建築物,市長與該城市計畫事業等的經營者或該城市計畫設施的管理者(※8)協商,認定該城市計畫設施的維護管理上沒有障礙的建築物
2.門或圍牆,木造、鋼骨造、混凝土塊造等結構
3.建築設備

※8:關於地下構造等已整備城市計畫設施的管理者,請在“關於與地下構造等已整備城市計畫設施的設施管理者等的協議”(PDF:218KB)中確認。

綱要及運用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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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本頁的諮詢

建築局企劃部都市計畫課指導員

電話:045-671-3510

電話:045-671-3510

傳真:045-550-4913

電子郵件地址[email protecte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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