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橫濱市首頁
  2. 生活,手續
  3. 市民協動、學習
  4. 市民與行政的協作
  5. 自治會居委會
  6. 根據地緣的團體認可(自治會居委會的法人化)的手續

從這裡開始是正文

根據地緣的團體認可(自治會居委會的法人化)的手續

最後更新日期2024年4月25日

通知

1關於認可制度

 該認可制度是由預定持有或持有不動產的自治會居委會取得法人資格,以該團體名義進行不動產登記等為宗旨,根據1991年4月2日的地方自治法的修改而創立的制度。
 本次,根據2021年11月26日實施的《關於推進為了提高地區自主性和自立性的改革的有關法律的整備的法律》(第11次地方分權一攬子法)的地方自治法的修改,為了使地區性的共同活動順利進行,與不動產的持有或持有的預定無關,法人資格變得可能了。

2對象團體

 該制度是基於在一定區域擁有地址的人的地緣而形成的團體(以下稱為“地緣團體”。)也就是所謂的以自治會居委會為對象,以下團體不成為對象。
•只進行特定目的活動的團體例如,只進行體育活動和環境美化活動的團體等
•對成員需要地址以外的特定屬性的團體例如老人會和兒童會(年齡的限制)等

3認可的條件

 作為獲得地緣團體認可的必要條件,地方自治法要求滿足以下4個條件。
•該區域的居民之間的聯繫、環境的整備、集會設施的維持管理等以進行有助於維持和形成良好地域社會的區域性共同活動為目的,現在正在進行該活動。
•那個區域對於居民來說是客觀明確的規定。
•在該區域擁有地址的所有個人,都可以成為構成員,其中相當數量的人現在是構成員
•規定了規章

4申請批准的事前準備

 在申請地緣團體認可之前,根據該地緣團體的現行規章召開大會,決定是否需要申請批准。
 同時,審議規章的決定、區域的確定、構成員的確定、代表者的決定等,決定團體的意志。另外,持有財產的情況下,合計持有的財產也需要團體的意志決定。
 另外,申請批准的意志決定和規章的決定等的意志決定最好在同一大會上進行,但是在不同的大會上也可以。

(1)規章的整備(必須規定的事項)
•目的
 雖然目的是為了順利開展有助於維持和形成良好地區社會的區域性共同活動,但為了明確該地緣團體的權利能力範圍,請儘可能具體地規定活動內容。
•名稱
 沒有特別的限制,但不要違反其他法律。
•區域
 請用姓名、地號、居住標識號來表示。但是,用河川和道路等客觀的東西來表示也可以。
 根據河川和道路等客觀的表示方法規定的情況下,請附上該區域的範圍可以用地號等具體表示的資料。另外,確定區域時,不需要相鄰自治會居委會的了解。
•主要事務所所在地
 沒有特別的限制,這是該地緣團體的正式地址。“放在會長的家裡。”也可以規定。
•關於成員資格的事項
 必須寫明在該地緣團體區域擁有地址的全部成為構成員,如果沒有正當理由就不能拒絕加入。成員的條件不能設置區域有地址以外的事項(例如年齡限制等)。
 請儘量規定加入及退出等資格取得喪手續。
•關於代表人的事項
 規定代表的選舉方法、任期、職務等。另外,地方自治法第260條之5至同法第260條之10的規定適用。
•有關會議的事項
 規定會議的種類、召集方法、表決方法、表決事項等。另外,地方自治法第260條之13至同法第260條之19的規定適用。
•有關資產的事項
 規定持有的財產的構成、取得、處分的方法以及管理的方法等。另外,根據地方自治法第260條第4條的規定,有義務製作財產目錄。
 在製作過程中,不需要規定負債財產,所持有的財產的構成也可以作為“另行規定的財產目錄的資產”。
 另外,解散時持有財產的情況下,其剩餘財產的歸屬地在規章中指定的人和法第260條的31第1項中有規定,因此即使在申請批准時沒有持有財產,也請在規章中規定有關資產的事項。

(2)成員的確定
 在明確構成員的基礎上,需要在申請前的大會上確定構成員。
 另外,申請批准時,需要附上寫明姓名及住址的構成員名冊。

(3)製作財產目錄
 獲得批准及每年(年度)初3個月內必須製作財產目錄。根據第11次地方分權一攬子法,不動產的保有或者保有的預定不是認可的條件,但是需要製作財產目錄。

(4)代表的決定
 因為批准申請由該地緣團體的代表進行,所以需要在申請前的大會上決定代表。

5批准申請手續

 在批准申請書(格式1)(PDF:94KB)中附上以下資料,該地緣團體的代表者向管轄該地緣團體區域的區長申請。

(1)規約(規定了上述4(1)的事項)
 請附上舊條款。

(2)證明在大會上已經通過了申請批准的文件
 決定申請批准的大會的議事錄等的複印件,有議長和議事錄簽名人的簽名蓋章的東西

(3)成員名單(格式2)(PDF:87KB)
 加入申請認可的地緣團體的全體人員的地址,記載了姓名的東西
 不是以家庭為單位,而是記載了構成員個人名字的
 記載了該區域的居民相當數量的成員

(4)記載了現在正在進行有助於維持和形成良好地域社會的區域性共同活動的文件
 申請批准的地緣團體的事業報告書、結算書、事業計畫書、預算書、財產目錄等

(5)證明申請人是代表的文件
 議長及議事錄簽名人簽名蓋章某總會的議事錄的複印件
 以及證明代表對此承諾的簽名的承諾書(格式3)(PDF:84KB)

(6)其他
 表示規約規定區域的圖紙
 規章規定的區域通過河川及道路等客觀的表示方法來規定的情況下,具體記載了字名、地號、住所表示號碼等該區域的區域

6申請時的注意事項

 申請批准時,請務必根據貴團體的現行規章召開大會,不僅要申請批准,還要審議規章的決定、區域的確定、構成人員的確定、代表者的決定等,並作出決議。
 特別是關於規章,請務必修改,為了符合批准條件,請修改規章。此外,在大會召開之前,關於規章的修正案,請務必與區政府地區振興課商量。
 獲得認可的團體,適用地方自治法的有關規定的一部分,同時適用一般社團·財團法人法的規定的一部分。

7批准告示及之後的手續等

(1)批准告示及批准通知
 受理批准申請後,經過內部審查,批准法人化,併在告示(根據《橫濱市報》上刊登)做。
 另外,關於被認可的團體,將附上“橫濱市報”的複印件,發出法人化的許可通知。

(2)證明書的交付
 證明書根據證明書交付申請書(格式7)(PDF:86KB)的請求,交付證明書。
 證明書的手續費是一份300日圓。
 申請也可以郵寄,但是需要另外支付郵費(貼郵票的回信信封)。

(3)法人登記
 作為認可地緣團體的法人登記,因為要用區長進行的告示來代替,所以不需要向法務局進行法人登記。
 另外,地緣團體在有這個告示之前,因為被認可為地緣團體,所以不能對抗第三者。

(4)不動產登記
 地緣團體所持有的財產的登記,需要附上區長發行的證明書進行申請,但是其他文件也需要,請向所屬的法務局等進行確認。

(5)認可地緣團體的義務
 被認可的地緣團體在變更了告示事項(代表人的姓名及住址、區域等)或變更了規章、解散等情況下,必須向區長申報。
 特別是變更規章時,變更後的規章,如果沒有區長的規章變更許可就不生效。
 1.變更告示事項的情況
  告示事項變更申報書(格式8)(PDF:88KB)
 2.更改規章時
  規章變更許可申請書(格式10)(PDF:89KB)

(6)各種稅金關係
 關於稅金關係,在地緣團體認可前後基本上沒有變更。
 另外,詳情請諮詢各相關機構。

8認可地緣團體自治會居委會的介紹和注意事項

 批准後需要大幅度變更會的運營,請在仔細確認了介紹、注意事項(PDF:272KB)的內容後,再研究法人化。

9向認可地緣團體相關人員的通知

 根據《為了推進提高地區自主性和自立性的改革的有關法律的整備相關法律(2022年法律第44號)》,地方自治法部分修改了,特此通知。

1通過書面或電磁方法創建決議的規定(2022年8月20日施行)
 (1) 本來應該在大會上決議的事項,不召開大會,而是通過書面或電磁方法進行決議,向成員確認,在得到全體人員的同意的情況下,不召開大會,而是詢問關於決議事項的贊成與否,通過書面或電磁方法進行決議決定。此外,在這種情況下,將按照通常的決議要件進行適用。
※如果有一個人反對通過書面或電磁方法進行決議,則必須按照通常情況召開大會。

 (2) 本來,關於大會上的決議事項,有全體成員的書面或電磁方法的一致意見,關於該決議事項,在確認了全體成員的贊成意思的情況下,視為通過該協議通過書面或電磁方法的決議。
※關於那個決議事項,如果沒有所有人贊成就不能通過。即使是一個人也要否決的話,也需要像通常那樣召開大會。

※電磁方法......可以考慮利用電子郵件、網站、應用程式等的方法、磁盤等記錄,交付該磁盤等的方法等。

2修改因解散而引起的清算人對債權人提出債權申請的公告次數(2022年8月20日施行)
關於批准地緣團體解散時清算人向債權人提出債權申請的公告,其次數從三次以上變更為一次。

3設立認可地緣團體之間的合併規定(2023年4月1日施行)
認可的地緣團體根據總會的決議可以和同一市町村內的其他認可的地緣團體合併。

【參考】
(資料1)關於修改認可地緣團體制度的質疑應答(2022年8月20日實施關係)(PDF:1037KB)(PDF:1058KB)
(資料2)關於修改認可地緣團體制度的質疑應答(2023年4月1日實施關係)(PDF:732KB)(PDF:733KB)
(資料3)為了推進為了提高地區自主性和自立性的改革而制定的有關法律的整備相關法律(新舊對照表)(PDF:203KB)(PDF:242KB)

關於10認可地緣團體總會的召開

以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症的流行等為契機,自治會居委會被討論了召開大會的方法。
因此,我們總結了使用書面表決時的參考格式和常見問題,請參考。

書面表決的參考格式

11自治會居委會地緣團體認可指南

12各區役所地區振興課的諮詢處

 關於批准申請、諮詢和證明書的交付,請向各區政府地區振興課諮詢。

各區地區振興課的諮詢處
區・擔當課 電話號碼
鶴見區地區振興課 045-510-1687
神奈川區地區振興課 045-411-7086
西區地區振興課 045-320-8387
中區地區振興課 045-224-8131
南區地區振興課 045-341-1235
港南區地區振興課 045-847-8391
保土谷區地區振興課 045-334-6303
旭區地區振興課 045-954-6095
磯子區地區振興課 045-750-2391
金澤區地區振興課 045-788-7802
港北區地區振興課 045-540-2234
綠區地區振興課 045-930-2232
青葉區地區振興課 045-978-2291
都築區地區振興課 045-948-2231
戶塚區地區振興課 045-866-8412
榮區地區振興課 045-894-8391
泉區地區振興課 045-800-2391
瀨谷區地區振興課 045-367-5691

要打開PDF格式的文件,可能需要另外的PDF閱讀器。
沒有的人可以從Adobe公司免費下載。
Get Adobe Acrobat Reader DC前往Adobe Acrobat Reader DC的下載

關於本頁的諮詢

市民局地區支援部地域活動推進課

電話:045-671-2317

電話:045-671-2317

傳真:045-664-0734

電子郵件地址[email protected]

回到上一頁

頁面ID:453-341-63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