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這裡開始是正文

自治會居委會規章例

最後更新日期2021年3月16日

本規約例是在設立自治會居委會時制定或修改新規章時的參考例。作為制定符合地區實際情況的規章時的參考,請使用。
另外,取得地方自治法的法人資格的情況下,需要按照該法的規定內容。詳情請諮詢區政府地區振興課。

制定○○年○月○日
最近修改○○年○月○日

第1章總則

(名稱及事務所)
第1條本會是○○會(以下簡稱“本會”。),事務所設在橫濱市○○區○○町○番○號。
(注)“將事務所設置在會長家。”也可以。

(區域)
第2條本會的區域為橫濱市○○區○○町○番○號至○號○號的區域。

(會員)
第3條本會的會員由在第2條規定的區域擁有地址的家庭構成。
2打算入會及退會本會的人,應向會長申報。
3本會有入會申請的時候,不能沒有正當的理由拒絕。
4會員符合以下任一號時退會。
(1)在第2條規定的區域內沒有地址的情況
(2)本人提出第3條第2項規定的退會申請的情況
5會員死亡或被宣布失蹤時,將喪失該資格。

(目的)
第4條本會的目的是通過謀求會員之間的和睦及福利的增進,致力於解決地區課題等,有助於形成適合居住的地區社會。

(事業)
第5條本會為了達成第4條的目的,進行以下的事業。
(1)關於會員之間的和睦關係
(2)關於清掃、美化等環境的整備
(3)關於防災、防火、交通安全的事情
(4)關於地域福利的事
(5)有關居民之間的聯繫、宣傳的事情
(6)○○關於會館的維護管理
(7)・・・・・・

第2章董事

(注)關於董事,最好在規章中預先記載其設置、人數、作用等。(根據會議規模等的需要設置部長或班長等的情況下,最好在規章中明確)

(董事的類別)
第6條在本會上設置以下董事。
(1)會長1名
(2)副會長○名
(3)會計○名
(4)○○部長○名
(5)班長各班1名
(6)監事○名

(選任董事)
第7條會長、副會長、會計及監事在大會上從會員中選任。
2部長由會長從會員中委託。
3班長從各班的會員中,通過互選選出。
4監事不能兼任會長、副會長及其他董事。

(董事職務)
第8條董事執行以下職務:
(1)會長代表本會,總結會務。
(2)副會長輔佐會長,當會長發生事故或缺乏會長時,代理其職務。
(3)會計處理本會的會計事務。
(4)部長接受會長的命令,分擔會務。(例:總務負責人、宣傳負責人、環境整備負責人、防止犯罪負責人、交通安全負責人、福利負責人、青少年負責人、會館負責人等)
(5)班長負責與會員的聯繫調整。
(6)監事對本會的會計事務及業務執行進行審計,每年向定期大會報告。發現會計事務及業務執行不整的事即時,應向大會報告,認為報告有必要時,請求召開臨時大會。

(董事的任期)
第9條董事的任期為○年。但是,不妨礙連任。
2通過補缺被選任的董事的任期為前任者的剩餘期限。

(董事解職)
第10條董事違反規章或者有傷害本會名譽的行為時,可以通過大會的決議解職。

第3章大會

(注)大會作為自治會居委會最高的決策機關,最好在規章中明確規定其構成、表決權的設定以及成立的必要條件、出席者、表決數、委任狀的處理等,以免會員間產生疑問。

(總會的構成)
第11條總會由全體會員組成。

(總會的種類)
第12條總會為定期總會和臨時總會。
2定期大會每年○月舉行。
3臨時大會在會長認為有必要時,從全體會員的○分之1以上提出會議的目的事項並請求時以及根據第8條第1項第6號的規定從監事有請求時召開。

(總會的召集)
第13條總會由會長召集。
2召集總會時,必須向會員表示會議的目的、內容、日期和地點,併在會議的○天前通知。

(大會的審議事項)
第14條總會審議並表決以下事項。
(1)關於事業計畫及事業報告的事項
(2)有關預算及結算的事項
(3)關於董事的選任及解職的事項
(4)有關規章變更的事項
(5)・・・・・・
(6)其他重要事項

(總會的議長)
第15條總會的議長從出席該大會的會員中選任。
(注)“總會的議長為會長。”也可以。

(總會的定足數)
第16條總會必須有全體會員的二分之一以上出席才能召開。

(總會的決議)
第17條總會的議事由出席的會員過半數決定,贊成與否人數相同時,由議長決定。

(會員的表決權)
第18條會員各有1票的表決權。

(大會的書面表決等)
第19條因不得已的理由而無法出席大會的會員,可以以書面形式對事先通知的事項進行表決,或者委託其他會員作為代理人進行表決。
2關於前款情況下的第16條及第17條的規定的適用,視為該會員出席了。

(總會的議事錄)
第20條關於總會的議事,必須製作記載了以下事項的議事錄。
(1)日期和地點
(2)會員的當前數量及出席人數(包括提交委託書及書面表決書的會員)
(3)召開目的、審議事項及表決事項
(4)議事經過的概要及其結果
(5)……
2議事錄必須在議長及大會上選定的議事錄簽名人○名以上的簽名蓋章。

第4章董事會
(董事會的構成)
第21條董事會由董事(監事除外)構成。

(董事會的召集)
第22條董事會在會長認為有必要時召集。

(董事會的審議事項)
第23條董事會由會長擔任議長,審議並表決以下事項。
(1)應該在總會上提出的事項
(2)關於在總會上通過的事項執行的事項
(3)……
(4)關於執行其他不需要大會表決的會務的事項

第5章會計
(經費)
第24條本會的經費以會費及其他收入來支付。

會費
第25條本會的會費為每戶每月○日圓。

(會計年度)
第26條本會的會計年度從每年4月1日開始,第二年3月31日結束。

第6章雜則
(委任)
第27條本規約規定的其他必要事項,通過總會或董事會的決議,由會長另行決定。

附則
本條款自○○年○月○日起施行。

關於本頁的諮詢

市民局市民協動推進部地域活動推進課

電話:045-671-2317

電話:045-671-2317

傳真:045-664-0734

電子郵件地址[email protected]

回到上一頁

頁面ID:670-369-18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