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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後更新日期2022年12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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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087:磯子三丁目地區

城市規劃決定:2010年8月13日

・計畫書
名稱

磯子三丁目地區計畫

位置

磯子區磯子三丁目、磯子台及森二丁目

面積

約12.0ha












全之

地區計畫的目標

本地區位於可以眺望磯子區內海的丘陵地帶,位於JR根岸線磯子站西北約250米處。在橫濱市中期計畫中,鐵路站周邊地區作為活用地域特性的有個性的據點,推進基礎設施的整備,充實工作、學習、享受、買、休憩等功能。
連結本地區內外的海岸階地的懸崖,是具有磯子區景觀特徵的珍貴綠地。另外,本地區北側及西側相接的住宅區以及本地區的一部分是風景區。
本地區活用了綠意盎然的環境和丘陵地帶的眺望,以前作為別墅和飯店的用地被利用,現在作為歷史建築的舊東伏見邦英伯爵別邸(以下稱為“貴賓館”)留下了當時的面貌。另外,還殘留著與貴賓館融為一體形成歷史景觀的石牆、倉庫、附近居民喜愛的櫻花樹、開鶴樹的樹籬。
本地區計畫在基於這樣的布局條件轉換飯店舊址的土地利用時,在充分利用統一的綠地的同時,在維持、保全、創造良好的居住環境和自然環境、維持、保全、活用貴賓館的同時,也是地區熱鬧的據點的商業、服務通過謀求功能的布局,以形成適合鐵路車站周邊地區、適合地區的綠意盎然、良好的市區為目標。

土地利用的方針

在與本地區周邊市區的環境和自然環境相協調的同時,要保護和活用貴賓館和石牆,活用倉庫等建築物和外部建築的部件,整備有助於形成熱鬧的據點等的商業和服務設施,整備考慮到環境的優質共同住宅,維持和保全、創造公園和綠地等引導創造舒適的步行者空間。
另外,為了謀求有計畫的土地利用,根據誘導的用途分為3個部分,一共分為7個部分,各自的方針如下規定。
1主要引導商業和服務功能的地區
(1) A-1地區
在維持、保全、活用貴賓館的同時,謀求作為熱鬧據點的商業、服務設施等的布局。
(2) A-2地區
在保全和活用現有的石牆的同時,與位於A-1地區的貴賓館相協調,謀求作為熱鬧據點的商業、服務設施等的布局。
(3) A-3地區
為了提高本地區計畫區域內的居民和來街者的便利性,計畫在升降設施的出入口和小規模的店鋪等的布局。
2主要引導優質共同住宅的地區
(1) B-1地區
在謀求關懷環境的優質共同住宅的布局的同時,在那個低層部安排作為熱鬧的據點的商業·服務設施等的布局。
(2) B-2地區
在適當配置考慮到環境的優質共同住宅的同時,在其低層部分謀求小規模的店鋪等的布局。
3配置空地,進行綠色的維持、保全、創造等的地區
(1) C-1地區
為了維持和提高風致,作為地區居民休息的場所,在將廣場配置在地上的同時,共同住宅附屬的停車場只設置在地下。
(2) C-2地區
為了維持和提高風致,形成綠意盎然的環境,維持和保全現有的斜面綠地,為緩和對周邊住宅區的影響,在創造新的綠地的同時,配置公園。

地區設施的整備方針

在地區開放,在整備作為居民休息場所的公園、廣場的同時,維持和保全現有的斜面綠地,創造新的綠地。
另外,整備步行者用通道和散步路,與廣場一起形成舒適的步行者空間網路。
1關於公園,考慮到本地區內外居民的利用,配置在本地區的外緣部的北側。
2廣場為了形成與貴賓館融為一體的景觀,將其配置在本地區的中央部,作為本地區居民和來街者的休息場所進行整修。另外,為了維持和提高風致,進行積極的綠化。
3關於綠地,根據主要功能分為以下3種。
(1) 綠地1
在確保防災性的同時,維持和保全寶貴的斜面綠地。
(2) 綠地2
為了緩和對本地區周邊住宅區的影響,將其配置在靠近該住宅區的部分。
(3) 綠地3
為了有助於形成良好的市區環境,將新的綠地配置在A-1地區、A-2地區以及B-2地區。
4關於步行者用通道,根據主要功能分為以下2種。
(1) 步行者通道1
作為通往繁華據點的商業、服務設施等的引進路,以及通往汐見台方向的通道進行整修。
(2) 步行者通道2
作為親近綠色的同時聯繫本地區內各建築物的通道而修建。
5關於散步路,從本地區的北側經過廣場和綠地,作為可以一邊親近綠色一邊散步的通道進行整修。

建築物等的整備方針

1根據土地利用方針劃分的每7個地區,規定建築物的用途限制。
(1) A-1地區
為了在維持、保全、活用貴賓館的同時,引導作為熱鬧據點的商業、服務設施等,僅限於不妨礙貴賓館的維持、保全、活用的設施,禁止住宅系用途等。
(2) A-2地區
為了引導成為熱鬧據點的商業、服務設施等,禁止住宅系用途等。
(3) A-3地區
在考慮A-3地區周邊的市區的同時,為了提高本地區計畫區域內的居民和來街者的便利性,禁止住宅系用途等的同時,限制店鋪等的規模。
(4) B-1地區
作為熱鬧的據點,為了將商業、服務設施等引導到低層地區,禁止在1樓以下的部分居住。
此外,禁止有可能阻礙良好居住環境的用途。
(5) B-2地區
為了創造良好的居住環境,只能在共同住宅、小規模的店鋪等處立地。
(6) C-1地區
在廣場的地下部分,可以設置屬於共同住宅的停車場,地上部分只有不阻礙廣場功能的地方才能布局。
(7) C-2地區
為了不阻礙公園和綠地的功能,僅限於公益上必要的東西等可以布局。
2為了確保廣場、綠地等空地,在規定建築物的建築率的最高限度及綠化率的最低限度的同時,為了防止建築用地的細化,規定建築物的地基面積的最低限度。
3為了減輕對本地區周邊地區的壓迫感等,規定牆面位置的限制以及建築物高度的最高限度。
關於建築物高度的最高限度,為了考慮到與本地區相鄰的風景區區域內的住宅區,還規定了建築物各部分高度的限制。此外,考慮到是丘陵地帶,為了不受地基面變化的影響,同時規定了從東京灣平均海面高度的限制。
4基於可以眺望大海的綠丘上部是本地區的大部分,在謀求與本地區周邊地區協調形成良好景觀的同時,為了在充分利用本地區內的景觀資源的同時,作為本地區整體謀求協調的景觀的形成,建築物等形態設計的限制及籬笆或柵欄的構造的限制。
5作為全球變暖的對策,促進建築物等的節能性能的提高和新能源的利用等,引導對溫室效應氣體的排泄抑制貢獻的計畫。

綠化方針

在確保防災性的同時,維持和保全本地區內珍貴的自然環境——斜面綠地的同時,在本地區的外緣部和廣場等處創造出新的綠色。
此外,還將維持並再生櫻花樹和螳螂的綠籬。
此外,通過屋頂綠化等,推進本地區內的積極綠化。

・計畫書(續)
c-087地區建設計畫

地區設施的配置及規模

步行通道1寬4米,延長約320米
步行通道2寬1.5米,延長約640米
散步路寬度為2米,延長約420米
公園面積約5800平方米
公園2面積約1400平方米
廣場面積約7,100平方米
綠地面積約23,400平方米
綠地2面積約7,300平方米
綠地3面積約6800平方米










地區劃分

名稱

A-1地區

A-2地區

面積

約0.3ha

約0.5ha

建築物用途的限制

下列建築物不得建造。
1住宅
2住宅兼有事務所、店鋪及其他類似用途的
3共同住宅、宿舍或公寓
4學校、圖書館及其他類似物(本項規定實施時現存建築物用於這些用途的除外。)
5神社、寺院、教會等類似的東西
6養老院、殘疾人福利院及其他類似的
7保育所(本項規定實施時現存建築物用於該用途的除外。)
8公眾浴場(本項規定實施時現存建築物用於該用途的除外)
9診療所(本項規定實施時現存建築物用於該用途的除外)
10巡查派出所、公用電話所及其他類似建築基準法施行令(1950年政令第338號)第130條之4規定的公益上必要的建築物(本項規定實施時現存的建築物用於這些用途的除外。)
11事務所(本項規定實施時現存建築物用於該用途的除外。)
12家店鋪、餐飲店及其他類似物(本項規定實施時現存的建築物用於這些用途的除外)
13家醫院
14老人福利中心、兒童福利設施及其他類似的東西(本項規定實施時現存的建築物用於這些的除外)
15汽車車庫(建築物附屬的除外。)
16公益上必要的建築物中建築基準法施行令第130條之5的4規定的建築物(本項規定實施時現存的建築物用於該用途的除外。)
17工廠(店鋪所屬及汽車修理工廠除外)
18保齡球場、滑冰場、游泳場等類似運動設施
19飯店或旅館(本項規定實施時現存建築物用於這些用途的除外。)
20汽車駕校
21畜舍
22麻將屋、彈珠店、射擊場、勝馬投票券發售所、場外汽車券賣場等類似的東西
23卡拉OK包廂及其他類似的東西
24汽車修理工廠
25用於儲存或處理危險物品(不包括用於自己使用的儲藏設施及其他類似設施。)

下列建築物不得建造。
1住宅
2住宅兼有事務所、店鋪及其他類似用途的
3共同住宅、宿舍或公寓
4神社、寺院、教會等類似的東西
5養老院、殘疾人福利院及其他類似的
6汽車車庫(建築物附屬的除外。)
7工廠(店鋪所屬及汽車修理工廠除外)
8汽車駕校
9畜舍
10麻將屋、彈珠店、射擊場、勝馬投票券發售所、場外汽車券賣場等類似的東西
11卡拉OK包廂及其他類似的東西
12汽車修理工廠
13用於儲存或處理危險品的物品(不包括用於自己使用的儲藏設施及其他類似物。)

建築物的建築率最高限度

十分之三

十分之三

建築物占地面積的最低限度

2,000平方米
但是,作為公共廁所、巡查派出所及其他類似公益上必要的建築物用地使用的,不在此限。

5,000平方米
但是,作為公共廁所、巡查派出所及其他類似公益上必要的建築物用地使用的,不在此限。

牆面位置的限制

―――

建築物的外壁或代替其的柱子面,不得超過計畫圖所示壁面位置的限制而建造。
但是,公共廁所、巡查派出所及其他類似公益上必要的建築物或建築物部分,不在此限。

建築物高度的最高限度

1建築物的高度不得超過20米。
2建築物的高度(根據來自東京灣平均海面的高度。)不得超過90米。

1建築物的高度不得超過20米。
2建築物的高度(根據來自東京灣平均海面的高度。)不得超過76米。
3建築物的各部分的高度必須在從該部分到計畫圖所示的基準線1的水平距離中最小的乘以0.6得到的高度加上5m的高度以下。

建築物等形態設計的限制

1建築物等的形態設計與貴賓館及其他景觀資源相協調,應符合以下事項。
(1) 貴賓館的外觀是尊重其歷史價值的形態設計。
(2) 擁壁是指活用現有的石牆等,尊重其歷史價值的形態設計。
2室外廣告物應符合以下事項,以免阻礙地區景觀及地區外的景觀。但是,為了指示牌等公共目的需要設置的,不在此限。
(1) 室外廣告物只能設置在地區內的營業或事業相關的東西上。但是,在誘導所需的最小限度範圍內設置顯示本地區計畫區域內的營業或事業相關的建築物或用於住宅等用途的建築物名稱等的,不受此限制。
(2) 室外廣告物應采用不妨礙從貴賓館眺望的配置或形態設計。
(3) 不得設置在建築物等上的室外廣告物。
(4) 廣告塔及廣告板的高度在3m以下,每座顯示部分的最大垂直投影面積在5平方米以內。
(5) 設置地區內的營業或事業相關的廣告塔或廣告板時,應匯總所有租戶的標識內容。
(6) 室外廣告物的照明,為了不阻礙本地區計畫區域周邊安定住宅區的景觀,應避免過剩的照明。
(7) 不使用影像裝置。

1建築物等的形態設計,考慮到地形、自然的特徵,作為本地區計畫的整個區域協調,同時為了與周邊景觀協調,應符合以下事項。
(1) 建築物為了形成與本地區計畫區域內其他建築物和綠地等一體的景觀,應在具備基調的素材和形態設計等方面下功夫。
(2) 建築物屋頂上設置的建築設備等,應通過屋頂和牆面的上升等來遮擋,防止周圍容易看到。
(3) 建築物的低層部分面向計畫圖所示的步行者用通道1的部分,應設置足夠大小的開口部等建築物內部的活動和熱鬧的形態設計。
(4) 用於停車場或自行車停放處用途的建築物等或其部分,應通過栽植等遮擋或牆面的綠化等,避免外觀粗糙。
(5) 面向貴賓館或計畫圖所示廣場的建築物等部分,應采用沒有過剩裝飾的形態設計等,使貴賓館拉動。
(6) 建築物等的色彩,在考慮到作為本地區計畫的區域整體協調的基礎上,根據地區內各個場所的特徵,分別如下所示。
亞貴賓館或計畫圖所示面向廣場的建築物等部分,除了減輕壓迫感外,還應引入貴賓館,考慮到與該廣場、栽植等相協調,形成沉穩的景觀。
i從本地區計畫區域周邊住宅區望見的建築物等部分,應采用考慮到本地區計畫區域外景觀的色彩。
(7) 建築物等的色彩是曼塞爾表色系,以以下所示為基調。
a有彩色中色相為紅(R)系、黃紅(YR)系或黃(Y)系(10R~5Y),亮度6以上且彩度4以下的
i有顏色中除a所示的色相以外,亮度6以上且彩度1以下的
無色且亮度6以上不滿9的
(8) 前號的規定不適用於以下建築物等或其部分。
使用了玻璃等透過性材料的部分
市長承認,在使用石、磚塊等的部分,與周圍的建築物等協調。
通過栽植等進行遮擋和牆面綠化等的部分
市長承認,在功能上或性質上不得已,且對良好景觀的形成有顯著影響的可能性很小
(9) 為了形成以貴賓館為中心的夜間景觀,不得設置照明裝置,以阻礙其他建築物的照明。
2建築物等的形態設計為了確保從貴賓館眺望,應符合以下事項。
(1) 在建築物的屋頂上設置建築設備等時,應采用該建築設備等從貴賓館2樓以上的樓層不容易望見的配置或形態設計。
(2) 為了從貴賓館的2樓以上的樓層創造出未來21地區方向的展望景觀,在建築物等的配置上下功夫,同時采用沒有過度裝飾的形態設計。
3擁壁為與貴賓館及其他景觀資源相協調,應活用現有的石牆等,作為尊重其歷史價值的形態設計。
4室外廣告物應符合以下事項,以免阻礙地區景觀及地區外的景觀。但是,為了指示牌等公共目的需要設置的,不在此限。
(1) 室外廣告物只能設置在地區內的營業或事業相關的東西上。但是,在誘導所需的最小限度範圍內設置顯示本地區計畫區域內的營業或事業相關的建築物或用於住宅等用途的建築物名稱等的,不受此限制。
(2) 室外廣告物應采用不妨礙從貴賓館眺望的配置或形態設計。
(3) 設置在建築物等上的室外廣告物,不得設置在設置的建築物等該部分高度(該部分超過20m時為20m)以上的部分。
(4) 在建築物等設置室外廣告物時,為了不阻礙安靜的景觀,應設置在通過商業、服務設施等形成熱鬧的部分。
(5) 牆面看板的顯示面積合計為每一個租戶20平方米以內。
(6) 袖標的顯示面積合計在一個租戶5平方米以內,突出幅度在1m以下。
(7) 廣告塔及廣告板的高度在5m以下,每座顯示部分的最大垂直投影面積在12.5平方米以內。
(8) 設置地區內的營業或事業相關的廣告塔或廣告板時,應匯總所有租戶的標識內容。
(9) 室外廣告物的照明,為了不阻礙本地區計畫區域周邊安定住宅區的景觀,應避免過剩的照明。
(10) 不使用影像裝置。

籬笆或柵欄的構造限制

樹籬、柵欄等類似,不會損害美觀。

綠化率的最低限度

100分之25

・計畫書(續)









地區劃分

名稱

A-3地區

B-1地區

面積

約0.1ha

約0.4ha

建築物用途的限制

下列建築物不得建造。
1住宅
2住宅兼有事務所、店鋪及其他類似用途的
3共同住宅、宿舍或公寓
4神社、寺院、教會等類似的東西
5養老院、殘疾人福利院及其他類似的
6個事務所的地板面積合計超過500平方米的
用於7家店鋪、餐飲店及其他類似用途的,用於該用途的部分的地板面積合計超過500平方米的
8汽車車庫(建築物附屬的除外。)
9工廠(店鋪所屬及汽車修理工廠除外)
10保齡球場、滑冰場、游泳場等類似運動設施
11汽車駕校
12畜舍
13麻將屋、彈珠店、射擊場、勝馬投票券發售所、場外汽車券賣場等類似的東西
14卡拉OK包廂及其他類似的東西
15個劇場、電影院、演藝場所或觀覽場
16經營倉庫業的倉庫
17汽車修理工廠
18用於儲存或處理危險品的物品(不包括用於自己使用的儲藏設施及其他類似物。)

下列建築物不得建造。
1地層或1樓用於居住的物品(不包括用於地層或1樓住宅的部分僅限於走廊或大廳、樓梯、電梯、機械室等類似物品的。)
2神社、寺院、教堂等
類似物
3地層或1樓用於養老院、殘疾人福利院及其他類似物品(地層或1樓的養老院、殘疾人福利院等用於這些物品的部分在走廊或大廳、樓梯、電梯、機械室等類似物品的除外。)
4汽車車庫(建築物附屬的除外。)
5工廠(店鋪所屬及汽車修理工廠除外)
6汽車駕校
7畜舍
8麻將屋、彈珠店、射擊場、勝馬投票券發售所、場外汽車券賣場等類似的東西
9卡拉OK包廂及其他類似的東西
10汽車修理工廠
11用於儲存或處理危險品的物品(不包括用於自己使用的儲藏設施及其他類似物。)

建築物的建築率最高限度

十分之三

十分之三

建築物占地面積的最低限度

600平方米
但是,作為公共廁所、巡查派出所及其他類似公益上必要的建築物用地使用的,不在此限。

3,000平方米
但是,作為公共廁所、巡查派出所及其他類似公益上必要的建築物用地使用的,不在此限。

牆面位置的限制

―――

建築物的外壁或代替其的柱子面,不得超過計畫圖所示壁面位置的限制而建造。
但是,公共廁所、巡查派出所及其他類似公益上必要的建築物或建築物部分,不在此限。

建築物高度的最高限度

建築物的高度不得超過10米。

1建築物的高度不得超過31米。
2建築物的高度(根據來自東京灣平均海面的高度。)不得超過86米。
3建築物的各部分的高度必須在從該部分到計畫圖所示的基準線1的水平距離中最小的乘以0.6得到的高度加上5m的高度以下。
4建築物的各部分的高度必須在從該部分到計畫圖所示的基準線2的水平距離中最小的乘以0.6得到的高度加上7.5m的高度以下。

建築物等形態設計的限制

1建築物等的形態設計,考慮到地形、自然的特徵,作為本地區計畫的整個區域協調,同時為了與周邊景觀協調,應符合以下事項。
(1) 用於停車場或自行車停放處用途的建築物等或其部分,應通過栽植等遮擋或牆面的綠化等,避免外觀粗糙。
(2) 建築物等的色彩應考慮到與斜面綠地相協調,對於面向地區周邊市區的建築物等部分,應考慮該市區的景觀。
(3) 建築物等的色彩是曼塞爾表色系,以以下所示為基調。
a有彩色中色相為紅(R)系、黃紅(YR)系或黃(Y)系(10R~5Y),亮度6以上且彩度4以下的
i有顏色中除了上一期所示的色相以外,亮度6以上且彩度1以下的
無色且亮度6以上不滿9的
(4) 前號的規定不適用於以下建築物等或其部分。
使用了玻璃等透過性材料的部分
市長承認,在使用石、磚塊等的部分,與周圍的建築物等協調。
通過栽植等進行遮擋和牆面綠化等的部分
市長承認,在功能上或性質上不得已,且對良好景觀的形成有顯著影響的可能性很小
2室外廣告物應符合以下事項,以免阻礙地區景觀及地區外的景觀。但是,為了指示牌等公共目的需要設置的,不在此限。
(1) 室外廣告物只能設置在地區內的營業或事業相關的東西上。但是,在誘導所需的最小限度範圍內設置顯示本地區計畫區域內的營業或事業相關的建築物或用於住宅等用途的建築物名稱等的,不受此限制。
(2) 建築物等設置的室外廣告物,不得設置在建築物高度超過10m的部分。
(3) 在建築物等處設置室外廣告物時,為了不阻礙斜面綠地的景觀,應在設置位置上下功夫。
(4) 牆面看板的顯示面積合計為每一個租戶20平方米以內。
(5) 袖標的顯示面積合計在一個租戶5平方米以內,突出幅度在1m以下。
(6) 廣告塔及廣告板的高度在10m以下,每座顯示部分的最大垂直投影面積在25平方米以內。
(7) 設置地區內的營業或事業相關的廣告塔或廣告板時,應匯總所有租戶的標識內容。
(8) 室外廣告物的照明要考慮到地區周邊的市區,避免過剩的照明。
(9) 不使用影像裝置。

1建築物等的形態設計,考慮到地形、自然的特徵,作為本地區計畫的整個區域協調,同時為了與周邊景觀協調,應符合以下事項。
(1) 建築物為了形成與本地區計畫區域內其他建築物和綠地等一體的景觀,應在具備基調的素材和形態設計等方面下功夫。
(2) 建築物屋頂上設置的建築設備等,應通過屋頂和牆面的上升等來遮擋,防止周圍容易看到。
(3) 為了讓與相鄰建築物之間的空間保持表情,在建築物妻子側的牆面上設置陽臺等方面下功夫。
(4) 建築物的低層部分面向計畫圖所示的步行者通道1的部分,除了用於居住或停輪的部分外,應設置足夠大小的開口部等建築物內部的活動和熱鬧的形態設計。
(5) 用於停車場或自行車停放處用途的建築物等或其部分,應通過栽植等遮擋或牆面的綠化等,避免外觀粗糙。
(6) 為了緩和建築物與基準線距離的高度限制所產生的階梯狀形態,應在裝飾柱和板的表現上下功夫等形態設計。
(7) 建築物等的色彩,在考慮到作為本地區計畫區域整體協調的基礎上,對於從本地區計畫區域周邊的住宅區望見的建築物等部分,應考慮該住宅地的景觀。
(8) 建築物等的色彩是曼塞爾表色系,以以下所示為基調。
a有彩色中色相為紅(R)系、黃紅(YR)系或黃(Y)系(10R~5Y),亮度6以上且彩度4以下的
i有顏色中除了上一期所示的色相以外,亮度6以上且彩度1以下的
無色且亮度6以上不滿9的
(9) 前號的規定不適用於以下建築物等或其部分。
使用了玻璃等透過性材料的部分
市長承認,在使用石、磚塊等的部分,與周圍的建築物等協調。
通過栽植等進行遮擋和牆面綠化等的部分
市長承認,在功能上或性質上不得已,且對良好景觀的形成有顯著影響的可能性很小
(10) 為了形成以貴賓館為中心的夜間景觀,不得設置照明裝置,以阻礙其他建築物的照明。
2建築物等的形態設計為了確保從貴賓館眺望,應符合以下事項。
(1) 在建築物的屋頂上設置建築設備等時,該建築設備等應從貴賓館的2樓以上的樓層容易望見不到的配置或形態設計。
(2) 為了從貴賓館的2樓以上的樓層創造出未來21地區方向的展望景觀,在建築物等的配置上下功夫,同時采用沒有過度裝飾的形態設計。
3室外廣告物應符合以下事項,以免阻礙地區景觀及地區外的景觀。但是,為了指示牌等公共目的需要設置的,不在此限。
(1) 室外廣告物僅限於顯示地區內的營業或事業相關的建築物或用於住宅等用途的建築物名稱等的物品。但是,在誘導所需的最小限度範圍內設置顯示本地區計畫區域內的營業或事業相關的建築物或用於住宅等用途的建築物名稱等的,不受此限制。
(2) 室外廣告物應采用不妨礙從貴賓館眺望的配置或形態設計。
(3) 建築物等設置的室外廣告物,不得設置在建築物高度超過6m的部分。
(4) 設置在建築物等上的室外廣告物,應設置在通過商業、服務設施等形成熱鬧的部分,以避免阻礙安靜的景觀。
(5) 牆面看板的顯示面積合計為每一個租戶10平方米以內。
(6) 袖標的顯示面積合計在一個租戶5平方米以內,突出幅度在1m以下。
(7) 廣告塔及廣告板的高度在5m以下,每座顯示部分的最大垂直投影面積在12.5平方米以內。
(8) 設置地區內的營業或事業相關的廣告塔或廣告板時,應匯總所有租戶的標識內容。
(9) 室外廣告物的照明,為了不阻礙本地區計畫區域周邊安定住宅區的景觀,應避免過剩的照明。
(10) 不使用影像裝置。

籬笆或柵欄的構造限制

樹籬、柵欄等類似,不會損害美觀。

綠化率的最低限度

100分之25

・計畫書(續)









地區劃分

名稱

B-2地區

面積

約4.6ha

建築物用途的限制

下列建築物以外的建築物不得建造。
1共同住宅
2巡查派出所、公用電話所及其他類似建築基準法施行令第130條之4規定的公益上必要的東西
32樓以下用於店鋪、餐飲店及其他類似用途的建築基準法實施令第130條之5之3規定,用於該用途的部分的地板面積合計在100平方米以內的
4屬於前各號建築物的

建築物的建築率最高限度

十分之三

建築物占地面積的最低限度

2,000平方米
但是,作為公共廁所、巡查派出所及其他類似公益上必要的建築物用地使用的,不在此限。

牆面位置的限制

建築物的外壁或代替其的柱子面,不得超過計畫圖所示壁面位置的限制而建造。
但是,公共廁所、巡查派出所及其他類似公益上必要的建築物或建築物部分,不在此限。

建築物高度的最高限度

1建築物的高度,對於計畫圖所示的各個區域,不得超過以下數值。
(1) 區域A31m
(2) 區域i31m
(3) 區域u25m
(4) 區域E15m
2建築物的高度(根據來自東京灣平均海面的高度。),對於計畫圖所示的區域,不得超過以下數值。
(1) 區域A74m
(2) 區域i104m
(3) 區域90m
(4) 區域E83m
3建築物的各部分的高度必須在從該部分到計畫圖所示的基準線1的水平距離中最小的乘以0.6得到的高度加上5m的高度以下。
4建築物的各部分的高度必須在從該部分到計畫圖所示的基準線2的水平距離中最小的乘以0.6得到的高度加上7.5m的高度以下。

建築物等形態設計的限制

1建築物等的形態設計,考慮到地形、自然的特徵,作為本地區計畫的整個區域協調,同時為了與周邊景觀協調,應符合以下事項。
(1) 建築物應采用連續性、一體性的配置及形態設計,使由地區內建築物等構成的天際線和牆面的連結與山丘緩慢的山脊相協調。
(2) 為了減輕建築物牆面的壓迫感和長大感,建築物除了將投影在垂直面上的水平方向的長度設為70m以下之外,還應通過裝飾柱和板的表現等實施垂直方向的線性設計等,在分節牆面上下功夫。
(3) 建築物為了形成與本地區計畫區域內其他建築物和綠地等一體的景觀,應在具備基調的素材和形態設計等方面下功夫。
(4) 建築物屋頂上設置的建築設備等,應通過屋頂和牆面的上升等來遮擋,防止周圍容易看到。
(5) 為了讓與相鄰建築物之間的空間保持表情,在建築物妻子側的牆面上設置陽臺等方面下功夫。
(6) 用於停車場或自行車停放處用途的建築物等或其部分,應通過栽植等遮擋或牆面的綠化等,避免外觀粗糙。
(7) 在用於共同住宅用途的建築物中,面向計畫圖所示廣場的部分,應考慮從該廣場眺望,在室外樓梯等的配置和形態設計上下功夫。
(8) 面向貴賓館或計畫圖所示廣場的建築物等部分,應采用沒有過剩裝飾的形態設計等,使貴賓館拉動。
(9) 為了緩和建築物與基準線距離的高度限制所產生的階梯狀形態,應在裝飾柱和板的表現上下功夫等形態設計。
(10) 建築物等的色彩,在考慮到作為本地區計畫的區域整體協調的基礎上,根據地區內各個場所的特徵,分別如下所示。
面向亞丘山脊的建築物等部分,要考慮到從山丘下眺望的色彩。
i貴賓館或計畫圖所示的面向廣場的建築物等部分,除了減輕壓迫感外,還應引入貴賓館,考慮到與該廣場、栽植等相協調,形成沉穩的景觀。
u從本地區計畫區域周邊住宅區望見的建築物等部分,應采用考慮到該住宅區景觀的色彩。
(11) 建築物等的色彩是曼塞爾表色系,以以下所示為基調。
a有彩色中色相為紅(R)系、黃紅(YR)系或黃(Y)系(10R~5Y),亮度6以上且彩度4以下的
i有顏色中除了上一期所示的色相以外,亮度6以上且彩度1以下的
無色且亮度6以上不滿9的
(12) 前號的規定不適用於以下建築物等或其部分。
使用了玻璃等透過性材料的部分
市長承認,在使用石、磚塊等的部分,與周圍的建築物等協調。
通過栽植等進行遮擋和牆面綠化等的部分
市長承認,在功能上或性質上不得已,且對良好景觀的形成有顯著影響的可能性很小
(13) 為了形成以貴賓館為中心的夜間景觀,不得設置照明裝置,以阻礙其他建築物的照明。
2室外廣告物應符合以下事項,以免阻礙地區景觀及地區外的景觀。但是,為了指示牌等公共目的需要設置的,不在此限。
(1) 室外廣告物僅限於顯示地區內的營業或事業相關的建築物或用於住宅等用途的建築物名稱等的物品。但是,在誘導所需的最小限度範圍內設置顯示本地區計畫區域內的營業或事業相關的建築物或用於住宅等用途的建築物名稱等的,不受此限制。
(2) 室外廣告物應采用不妨礙從貴賓館或計畫圖所示的廣場眺望的配置或形態設計。
(3) 建築物等設置的室外廣告物,不得設置在建築物高度超過6m的部分。
(4) 牆面看板的顯示面積合計為每一個租戶10平方米以內。
(5) 不要設置袖標。
(6) 廣告塔及廣告板的高度在5m以下,每座顯示部分的最大垂直投影面積在12.5平方米以下。
(7) 設置地區內的營業或事業相關的廣告塔或廣告板時,應匯總所有租戶的標識內容。
(8) 室外廣告物的照明,為了不阻礙本地區計畫區域周邊安定住宅區的景觀,應避免過剩的照明。
(9) 不使用影像裝置。

籬笆或柵欄的構造限制

樹籬、柵欄等類似,不會損害美觀。

綠化率的最低限度

100分之25

・計畫書(續)









地區劃分

名稱

C-1地區

C-2地區

面積

約0.8ha

約5.3ha

建築物用途的限制

下列建築物以外的建築物不得建造。
1共同住宅
在2樓以下用於店鋪、餐飲店及其他類似用途的建築基準法實施令第130條之5之3中規定,用於該用途的部分的地板面積合計在100平方米以內的
3屬於前各號建築物的

下列建築物以外的建築物不得建造。
1巡查派出所、公用電話所及其他類似建築基準法施行令第130條之4規定的公益上必要的東西
2屬於前號建築物的建築物

建築物的建築率最高限度

十分之三

十分之三

建築物占地面積的最低限度

2,000平方米

―――

牆面位置的限制

―――

建築物的外壁或代替其的柱子面,不得超過計畫圖所示壁面位置的限制而建造。
但是,公共廁所、巡查派出所及其他類似公益上必要的建築物,不在此限。

建築物高度的最高限度

建築物的高度不得超過10米。

1建築物的高度不得超過10米。
2建築物的各部分的高度必須在從該部分到計畫圖所示的基準線1的水平距離中最小的乘以0.6得到的高度加上5m的高度以下。
3建築物的各部分的高度必須在從該部分到計畫圖所示的基準線2的水平距離中最小的乘以0.6得到的高度加上7.5m的高度以下。

建築物等形態設計的限制

1建築物等的形態設計與貴賓館及其他景觀資源相協調,應符合以下事項。
(1) 建築物等部分應采用沒有過剩裝飾的形態設計,同時采用沉穩的色彩等,使貴賓館拉起來。
(2) 用於停車場用途的建築物等出入口等,應注意不要阻礙計畫圖所示的廣場景觀。
(3) 為了形成以貴賓館為中心的夜間景觀,不得設置照明裝置,以阻礙其他建築物的照明。
2不設置室外廣告物。但是,如下所示,不妨礙本地區計畫區域內景觀的,不在此限。
(1) 為了指示牌等公共目的需要設置的東西
(2) 顯示本地區計畫區域內的營業或事業相關或用於住宅等用途的建築物名稱等的,在誘導所需的最小限度的範圍內設置的

1建築物等的形態設計與貴賓館及其他景觀資源相協調,應符合以下事項。
(1) 擁壁是指活用現有的石牆等尊重其歷史價值的形態設計。
(2) 為了形成以貴賓館為中心的夜間景觀,不得設置照明裝置,以阻礙其他建築物的照明。
2不設置室外廣告物。但是,如下所示,不妨礙本地區計畫區域內景觀的,不在此限。
(1) 為了指示牌等公共目的需要設置的東西
(2) 顯示本地區計畫區域內的營業或事業相關或用於住宅等用途的建築物名稱等的,在誘導所需的最小限度的範圍內設置的

籬笆或柵欄的構造限制

樹籬、柵欄等類似,不會損害美觀。

綠化率的最低限度

100分之25

由於該地區建築物等的形態或設計的限制在地區計畫條例中有規定,所以除了申報之外還需要辦理形態設計的認定相關手續
由於該地區的“建築物綠化率的最低限度”在地區計畫條例中有規定,所以在申報前可能需要辦理綠化率符合相關的證明書等手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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