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後更新日期2022年12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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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087:磯子三丁目地區
城市規劃決定:2010年8月13日
計畫圖1(地區劃分)
計畫圖2(地區設施的配置)
計畫圖3(牆面位置的限制)
計畫圖4(建築物高度的最高限度)
名稱 | 磯子三丁目地區計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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位置 | 磯子區磯子三丁目、磯子台及森二丁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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面積 | 約12.0ha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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區 |
地區計畫的目標 |
本地區位於可以眺望磯子區內海的丘陵地帶,位於JR根岸線磯子站西北約250米處。在橫濱市中期計畫中,鐵路站周邊地區作為活用地域特性的有個性的據點,推進基礎設施的整備,充實工作、學習、享受、買、休憩等功能。 |
土地利用的方針 |
在與本地區周邊市區的環境和自然環境相協調的同時,要保護和活用貴賓館和石牆,活用倉庫等建築物和外部建築的部件,整備有助於形成熱鬧的據點等的商業和服務設施,整備考慮到環境的優質共同住宅,維持和保全、創造公園和綠地等引導創造舒適的步行者空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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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區設施的整備方針 |
在地區開放,在整備作為居民休息場所的公園、廣場的同時,維持和保全現有的斜面綠地,創造新的綠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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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築物等的整備方針 |
1根據土地利用方針劃分的每7個地區,規定建築物的用途限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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綠化方針 |
在確保防災性的同時,維持和保全本地區內珍貴的自然環境——斜面綠地的同時,在本地區的外緣部和廣場等處創造出新的綠色。 |
c-087地區建設計畫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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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區設施的配置及規模 |
步行通道1寬4米,延長約320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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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 築 物 等 二 關 す る 事 項 |
地區劃分 |
名稱 |
A-1地區 |
A-2地區 |
面積 |
約0.3ha |
約0.5ha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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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築物用途的限制 |
下列建築物不得建造。 |
下列建築物不得建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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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築物的建築率最高限度 |
十分之三 |
十分之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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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築物占地面積的最低限度 |
2,000平方米 |
5,000平方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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牆面位置的限制 |
――― |
建築物的外壁或代替其的柱子面,不得超過計畫圖所示壁面位置的限制而建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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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築物高度的最高限度 |
1建築物的高度不得超過20米。 |
1建築物的高度不得超過20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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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築物等形態設計的限制 |
1建築物等的形態設計與貴賓館及其他景觀資源相協調,應符合以下事項。 |
1建築物等的形態設計,考慮到地形、自然的特徵,作為本地區計畫的整個區域協調,同時為了與周邊景觀協調,應符合以下事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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籬笆或柵欄的構造限制 |
樹籬、柵欄等類似,不會損害美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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綠化率的最低限度 |
100分之25 |
建 築 物 等 二 關 す る 事 項 |
地區劃分 |
名稱 |
A-3地區 |
B-1地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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面積 |
約0.1ha |
約0.4ha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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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築物用途的限制 |
下列建築物不得建造。 |
下列建築物不得建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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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築物的建築率最高限度 |
十分之三 |
十分之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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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築物占地面積的最低限度 |
600平方米 |
3,000平方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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牆面位置的限制 |
――― |
建築物的外壁或代替其的柱子面,不得超過計畫圖所示壁面位置的限制而建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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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築物高度的最高限度 |
建築物的高度不得超過10米。 |
1建築物的高度不得超過31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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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築物等形態設計的限制 |
1建築物等的形態設計,考慮到地形、自然的特徵,作為本地區計畫的整個區域協調,同時為了與周邊景觀協調,應符合以下事項。 |
1建築物等的形態設計,考慮到地形、自然的特徵,作為本地區計畫的整個區域協調,同時為了與周邊景觀協調,應符合以下事項。 |
||
籬笆或柵欄的構造限制 |
樹籬、柵欄等類似,不會損害美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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綠化率的最低限度 |
100分之25 |
建 築 物 等 二 關 す る 事 項 |
地區劃分 |
名稱 |
B-2地區 |
---|---|---|---|
面積 |
約4.6ha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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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築物用途的限制 |
下列建築物以外的建築物不得建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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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築物的建築率最高限度 |
十分之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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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築物占地面積的最低限度 |
2,000平方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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牆面位置的限制 |
建築物的外壁或代替其的柱子面,不得超過計畫圖所示壁面位置的限制而建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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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築物高度的最高限度 |
1建築物的高度,對於計畫圖所示的各個區域,不得超過以下數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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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築物等形態設計的限制 |
1建築物等的形態設計,考慮到地形、自然的特徵,作為本地區計畫的整個區域協調,同時為了與周邊景觀協調,應符合以下事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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籬笆或柵欄的構造限制 |
樹籬、柵欄等類似,不會損害美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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綠化率的最低限度 |
100分之25 |
建 築 物 等 二 關 す る 事 項 |
地區劃分 |
名稱 |
C-1地區 |
C-2地區 |
---|---|---|---|---|
面積 |
約0.8ha |
約5.3ha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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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築物用途的限制 |
下列建築物以外的建築物不得建造。 |
下列建築物以外的建築物不得建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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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築物的建築率最高限度 |
十分之三 |
十分之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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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築物占地面積的最低限度 |
2,000平方米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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牆面位置的限制 |
――― |
建築物的外壁或代替其的柱子面,不得超過計畫圖所示壁面位置的限制而建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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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築物高度的最高限度 |
建築物的高度不得超過10米。 |
1建築物的高度不得超過10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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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築物等形態設計的限制 |
1建築物等的形態設計與貴賓館及其他景觀資源相協調,應符合以下事項。 |
1建築物等的形態設計與貴賓館及其他景觀資源相協調,應符合以下事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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籬笆或柵欄的構造限制 |
樹籬、柵欄等類似,不會損害美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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綠化率的最低限度 |
100分之25 |
由於該地區建築物等的形態或設計的限制在地區計畫條例中有規定,所以除了申報之外還需要辦理形態設計的認定相關手續。
由於該地區的“建築物綠化率的最低限度”在地區計畫條例中有規定,所以在申報前可能需要辦理綠化率符合相關的證明書等手續。
關於本頁的諮詢
都市整備局地區城市建設部地域城市建設課
電話:045-671-266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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傳真:045-663-86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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