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這裡開始是正文

C-012:金澤富岡西一丁目住宅區

城市規劃決定:1990年4月27日/城市規劃變更:1996年5月10日

最後更新日期2022年12月9日

・計畫書
名稱 金澤富岡西一丁目住宅地區計畫
位置 橫濱市磯子區杉田八丁目及金澤區富岡西一丁目,富岡西三丁目及富岡西四丁目地內
面積 約15.7ha














地區計畫的目標 富岡西一丁目住宅地區位於橫濱市南部可以望見海的丘陵地帶,位於京浜急行電鐵的京急富岡站西方約800米。
本地區計畫以與自然和諧的綠意盎然的居住環境為基礎,以建設一個考慮到向大海眺望的街道為基本理念,在謀求住宅區的舒適性和便利性的同時,在以下土地利用、地區設施的整備、建築物等的整備方針下,個性豐富的街道和良好的居住環境以形成為目標。
土地利用的方針 地區整體分為戶建住宅地區、低層集體住宅地區、住宅商業複合地區和公共公益地區。戶建住宅地區,低層集體住宅地區和住宅商業複合地區,與周邊協調,並根據各個地區的特性配置住宅。在住宅商業複合地區,為了補充周邊居民的便利性,在謀求商業設施的布局的同時,還配置了巴士的折回所。
另外,在地區的外周部,在適當配置與周邊及自然和諧的公共公益設施(國小、中學)的同時,適當保護用地內的綠地。
地區設施的整備方針 在整備連結學校和公園的步行者專用道路的同時,作為與步行者專用道路直交的道路作為步車共存的社區道路,在保持人和車共存的同時,謀求無電線桿化,考慮到景觀。另外,在步行者專用道路和社區道路的交點上設置小廣場,同時適當配置公共空地、公園、廣場。同時,將地區外周部的綠色作為保存綠地適當地配置。
建築物等的整備方針 1戶建住宅區
考慮到從山丘上開始的整個街道的景觀以及對大海的眺望,關於建築物等的用途、占地面積的最低限度、高度、牆面位置的限制等,為了維持和保全作為戶建住宅地的環境,設定了必要的基準。
2低層集體住宅地區
為了確保適合低層集體住宅的開放空間,形成與周邊環境和自然和諧的居住環境,對建築物等用途的限制、占地面積的最低限度、牆面位置的限制等設定必要的基準。
3住宅商業複合地區
為了促進居民便利,在與商業設施和巴士折回所融合的同時,為了形成良好的中低層住宅的居住環境,對建築物等的用途的限制、占地面積的最低限度、高度、牆面位置的限制等設定必要的基準。
4公共公益地區
關於國小、中學,在這樣的配屋頂的同時,也要考慮到對大海的眺望和與周邊環境的協調。
・計畫書(續)
c-012地區建設計畫(1)
地區設施的配置及規模 名稱 規模 備注
行人專用道路 寬4.5米,延長約220米 如計畫圖所示
步車共存道路 寬6.5米,延長約270米 如計畫圖所示
(1)號公共空地 約100m2 如計畫圖所示
(2)號公共空地 約100m2 如計畫圖所示
(1)號廣場 約150m2 低層集體住宅(B地區)內
(2)號廣場 約150m2 住宅商業複合地區內
(1)號綠地 約1,800平方米 如計畫圖所示
(2)號綠地 約2,100平方米 如計畫圖所示
(3)號綠地 約2,400平方米 如計畫圖所示
(1)號公園 約16,000平方米 如計畫圖所示
(2)號公園 約7,000平方米 如計畫圖所示
・計畫書(續)
c-012地區建設計畫(2)









地區細分 戶建住宅區 低層集體住宅地區 住宅商業
複合地區
公共公益地區
A地區 B地區
約7.3ha 約0.8ha 約0.7ha 約0.8ha 約3.6ha
建築物等用途的限制 下列各號所示建築物以外的建築物不得建造。
1一戶建專用住宅
2戶數2的共同住宅或戶數2的長屋
3一戶建住宅兼診療所用途的
4公益上或地區必要的建築物
5屬於前各號建築物的
1共同住宅或長屋
2公益上或地區必要的建築物
3屬於前各號建築物的
1共同住宅或長屋
2經營物品銷售業的店鋪或者餐飲店或者咖啡店
經營3理髮店,美容院及其他類似服務業的店鋪
4經營自家銷售的食品製造業的麵包店、點心店等類似的東西
5學習私塾,花道教室,圍棋教室等類似的東西
6事務所
7診療所
8公益上或地區必要的建築物
9前各號建築物的附屬物
10巴士折回所附屬的建築物
1國小
2中學
3公益上必要的建築物
4屬於前各號建築物的
建築物占地面積的最低限度 建築物占地面積在180m2以上。 建築物的占地面積在住戶數乘以320m2的面積以上。 建築物的占地面積在住戶數乘以155m2的面積以上。 建築物占地面積在160m2以上。但是,擁有2個以上住戶的建築物的占地面積在160m2以上,且住戶數乘以64m2的面積以上。 ――
建築物高度的最高限度 1建築物的高度不得超過10m(面向步行者專用道路及步車共存道路的用地為9m)。
兩座高度不得超過9米。
3間高度在7m以下的建築物的各部分的高度,必須在從該各部分到前面道路的中心線或者到鄰地邊界線的正北方方向的水平距離乘以0.6得到的高度加上5m的高度以下。
4家高度超過7m的建築物各部分的高度,必須在從該各部分到前面道路的中心線或者到鄰地邊界線的正北方方向的水平距離乘以0.5得到的高度加上4m的高度以下。
―― 1建築物的高度不得超過15米。
2建築物各部分的高度必須在從該各部分到前面道路的中心線或者到鄰地邊界線的正北方方向的水平距離乘以0.5得到的高度加上7m的高度以下。
――
牆面位置的限制 建築物的外牆或代替其的柱子面,不得越過計畫圖中所示道路的壁面線進行建築。另外,從鄰地邊界線到建築物的外壁或代替其的柱子面的距離(以下稱為“外牆的後退距離”。)是1米以上。但是,在外牆後退距離不足限度的距離內的建築物或建築物的部分符合以下各號的情況下,不受此限制。
1外壁或柱子的中心線的長度合計在3m以下。
2倉庫及其他類似用途(汽車車庫除外。)屋檐高度在2.3m以下,且地板面積合計在5m2以內。
3汽車車庫的屋檐高度在2.3米以下。
建築物的外牆或代替其的柱子面,不得越過計畫圖中所示道路的壁面線進行建築。另外,從鄰地邊界線到建築物的外壁或代替其的柱子面的距離在1m以上。
建築物的形態或外觀設計的限制 建築物的屋頂是這樣的配屋頂(學校的屋頂游泳池等除外)建築物的屋頂、外牆以及從戶外望見的部分,為了保持地區景觀良好,不使用原色。另外,對於室外廣告物等,不使用刺激性的色彩和裝飾。
籬笆或柵欄的構造限制 作為綠籬或有開放性的柵欄等。

關於本頁的諮詢

都市整備局地區城市建設部地域城市建設課

電話:045-671-2667

電話:045-671-2667

傳真:045-663-8641

電子郵件地址[email protected]

回到上一頁

頁面ID:885-550-46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