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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033:金澤東朝比奈地區
城市規劃決定:1996年11月26日
最後更新日期2022年12月9日
計畫圖(地區劃分)
名稱 | 金澤東朝比奈地區計畫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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位置 | 橫濱市金澤區朝比奈町,大道二丁目,東朝比奈一丁目, 東朝比奈二丁目及東朝比奈三丁目地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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面積 | 約80.0ha | |||
區 域 的 整 備 ・ 開 發 及 美 保 全 二 關 す る 方 針 |
地區計畫的目標 | 本地區位於金澤區南部,京浜急行電鐵逗子線六浦站以西約0.5km到1.5km的範圍內,是以昭和40年代開發的戶建住宅為中心的住宅區,現在保持著良好的居住環境。 本地區計畫的目標是,在開發後經過20年以上,即將迎來重建和擴建時期的本地區,在應對居住者生活變化的同時,適當引導建築活動,維持和保全現在良好的居住環境,形成綠色豐富的街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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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利用的方針 | 將地區劃分為低層住宅地區(A地區)和沿著城市規劃道路的沿線地區(B地區),在考慮到與周邊環境的協調的同時,為了維持和保護住宅市區的良好環境,極力排除資材放置場、大型車輛停車場等土地利用,引導以下土地利用做。 A地區 謀求以戶建住宅為主體的低層住宅等的布局。 B地區 在城市規劃道路國道16號旁路線沿線,作為住宅和地區中心,謀求與周邊環境相協調的共同住宅、店鋪等的布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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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築物等的整備 的方針 |
在A地區,為了維持和保全以低層住宅為主體的住宅地的良好環境,在限制除現有以外的共同住宅的布局的同時,建築物的用途的限制,建築物的地基面積的最低限度,牆面的位置的限制,建築物的高度的最高限度,建築物等的形態或設計的限制以及圍牆或柵欄的構造的限制。 另外,關於地區內的停車場,共同住宅等要確保與住戶數量相符的台數,店鋪等要確保與規模相符的台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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綠化方針 | 為了形成濕潤的街道,在用地內積極進行綠化。 | |||
地 區 整 備 計 畫 |
建 築 物 等 二 關 す る 事 項 |
地區劃分 | 名稱 | A地區 |
面積 | 約61.3ha | |||
建築物的用途 限制 |
下列各號所示建築物以外的建築物不得建造。 1住宅 2建築基準法施行令第130條之3規定的兼用住宅 3共同住宅 4學校,圖書館及其他類似的東西 5神社 6診療所 7巡查派出所,公用電話所及其他類似公益上必要的建築物 8前各號建築物的附屬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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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築物的地基面 積的最低限度 |
建築物的占地面積在165m2以上且住戶數乘以65m2的面積以上。 但是,在規定了建築物的占地面積的最低限度時,對於不適合現在作為建築物用地使用的土地,或者根據現有的所有權及其他權利作為建築物用地使用時,不適合的土地,將其全部作為―的用地使用時,不在此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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牆面位置的限制 | 建築物的外壁或從代替其的柱子面到前面道路的邊界線及鄰地邊界線的距離為1m以上。 但是,在不到該距離限度的距離內的建築物或建築物的部分符合以下任意一種情況下,不在此限。 1外牆或柱子的中心線長度合計在3m以下的 2倉庫及其他類似用途(汽車車庫除外。),屋檐高度在2.3m以下,且地板面積合計在5m2以內的 3用於汽車車庫的用途,屋檐高度在2.3m以下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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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築物的高度 最高限度 |
1建築物的高度不得超過10米。 2棟高度在7m以下的建築物的各部分的高度,必須在從該各部分到前面道路的中心線或者到鄰地邊界線的正北方方向的水平距離乘以0.6得到的高度加上5m的高度以下。 3家高度超過7m的建築物各部分的高度,必須在從該各部分到前面道路的中心線或者到鄰地邊界線的正北方方向的水平距離乘以0.5得到的高度加上4m的高度以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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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築物等的形態 或者外觀設計的限制 |
建築物的屋頂和外牆不使用刺激性的色彩或裝飾。 | |||
籬笆或柵欄的構造 的限制 |
有綠籬,柵欄等類似的開放性。但是,門柱及其他類似物除外。 |
≪關於地區計畫區域內行為的申報≫
因為B地區沒有制定地區整備計畫,所以不需要申報。
金澤東朝比奈地區計畫區域也同時設定了當地居民的城市建設自主規則。
詳情請諮詢都市整備局地區城市建設課。
關於本頁的諮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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