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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003:金澤區堀口地區
城市規劃決定:1991年8月2日/城市規劃變更:1996年11月26日
最後更新日期2022年12月9日
計畫圖(地區劃分、主要公共設施、地區設施的配置、牆面位置的限制)
凡例
名稱 | 金澤區堀口地區再開發地區計畫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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位置 | 橫濱市金澤區堀口地內 | |
面積 | 約19.4ha | |
區 域 的 整 備 及 美 開 發 二 關 す る 方 針 |
再開發地區計畫的目標 | 本地區在金澤區計畫中被定位為能見台站周邊地區建設街道的據點。 因此,抓住靠近京浜急行電鐵能見台站的本地區工廠轉移的機會,整備城市基礎設施,同時導入適合作為地區據點的商業、業務、文化、居住等多種功能,以搞活地區以及改善市區環境為目標。 |
土地利用的基本方針 | 為了形成金澤區優秀的據點地區,土地利用方針如下規定。 1.保護和活用豐富的自然環境 2.引進高雅的城市型住宅 3.為促進地區活力做出貢獻的業務,商業和服務據點的形成 4.為了創造熱鬧和街道魅力,促進複合性土地利用 ・A,B,G,H地區(城市型住宅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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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設施等的整備方針 | 為了改善地區周邊的交通環境,整備輔助幹線道路等,同時考慮到安全、防災等因素,適當配置地區內的區劃道路網。 作為市民休息的場所,整備公園,為了與周邊環境的協調,整備綠地等。 為了形成舒適的步行者空間,適當且有機地配置人行道狀空地等。同時為了改善與鐵路站的步行者交通,設置了步行者用通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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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築物等的整備方針 | 在整修建築物時,考慮到日照、通風、景觀等對周邊環境的影響,高度利用建築物,確保和諧的天際線的形成和用地內的開放空間。 根據各地區的特性,為了形成良好的居住環境,規定建築物用途的限制,對總面積的占地面積比例的最高限度,對總面積的占地面積的比例的最低限度,牆面位置的限制,高度的最高限度以及圍牆或柵欄的構造的限制。 城市規劃道路1、3、1號高速灣岸線沿線,應努力綠化建築物的屋頂和開放空間。 隨著建築物的完善,確保停車場的合理性。 制定利用地域環境的設計計畫,以此為基礎創造有魅力的都市景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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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的公共設施 配置及規模 |
・輔助幹線道路寬度延長15米,約660米 ・公園面積約1.5ha |
s-003再開發地區整備計畫1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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位置 | 橫濱市金澤區堀口地內 | ||
面積 | 約19.4ha | ||
地區設施的配置 及規模 |
道路 | 區畫道路 | 寬度:延長12米:約120米 |
區畫道路 | 寬度: 延長9米:約130米 | ||
區畫道路 | 寬度:延長10米:約810米 | ||
區畫道路 | 寬度: 延長8米:約55米 | ||
綠地 | 4處 | 面積:約1.2ha | |
其他 公共設施 |
步行者通道 | 寬度: 延長3米:約490米 | |
人行道狀空地 | 寬度: 延長3米:約920米 | ||
人行道狀空地 | 寬度: 延長2米:約1,330米 |
s-003再開發地區整備計畫2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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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 築 物 等 二 關 す る 事 項 |
地區劃分 | 名稱 | A地區 | B地區 | C地區 | D地區 |
面積 | 約3.4ha | 約1.9ha | 約2.5ha | 約1.2ha | ||
建築物用途的限制 | 下列各號所示建築物以外的建築物不得建造。 1用於居住用途的物品 2學校,圖書館及其他類似的東西 3養老院、保育所、殘疾人福利院等類似設施(3樓以上部分用於其用途的除外。) 4醫院(3樓以上部分用於其用途的除外。) 5診療所(3樓以上部分用於其用途的除外) 6家店鋪、餐飲店及其他用於類似用途的物品中,建築基準法施行令第130條之5的3中規定的物品(3層以上部分用於該用途的除外) 7老人福利中心、兒童福利設施及其他類似設施(3樓以上部分用於其用途的除外) 8巡查派出所、公用電話所及其他類似建築基準法施行令第130條之4規定的公益上必要的東西(3樓以上的部分用於其用途的除外。) 9前各號建築物的附屬物 |
下列建築物不得建造。 用於居住用途的物品(管理人住宅除外) |
______________ | |||
建築物的總面積相對於占地面積的比例最高 | 10分之18 | 十分之十五 | ______________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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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築物的總面積相對於占地面積的比例最低 | 十分之六 | |||||
巡查派出所、公用電話所、其他類似建築基準法施行令第130條之4規定的公益上必要的不在此限。 | ||||||
建築物占地面積的最低限度 | 500㎡ | ______________ | ||||
但是,作為公共廁所、巡查派出所及其他類似公益上必要的建築物用地使用的土地,不在此限。 | ||||||
牆面位置的限制 | 建築物的外壁或代替其的柱子面,不得超過計畫圖所示壁面位置的限制而建造。 但是,符合以下任意一種情況時,不在此限。 (1)在垃圾場,屋檐高度在3.0m以下的。 (2)用於倉庫及其他類似用途,屋檐高度在2.3m以下,且地板面積合計在5m2以內的 (3)在自行車停車場,屋檐高度在3.0m以下的 (4)公共走廊 (5)城市計畫道路1・3・1號高速灣岸線超過36.5m牆面線的住宅以外的用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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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築物高度的最高限度 | 一個建築物的高度不得超過75米。 | 一個建築物的高度不得超過45米。 | ||||
2建築物各部分的高度必須在從該各部分到再開發地區計畫的區域邊界線的正北方方向的水平距離乘以0.5得到的高度加上4m的高度以下。但是,建築物用地的地基面是正北方方向的再開發地區計畫區域的相反側的鄰地的地基面(鄰地沒有建築物的情況下,是指該鄰地的平均地面。)低1m以上的情況下,該建築物用地的地基面被視為從該高低差減去1m,但只有二分之一高的位置。 | ||||||
籬笆或柵欄的構造限制 | 圍牆或柵欄在栽植等方面具有開放性。 |
s-003再開發地區整備計畫3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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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 築 物 等 二 關 す る 事 項 |
地區的 區分 |
名稱 | E地區 | F地區 | G地區 | H地區 |
面積 | 約2.5ha | 約2.1ha | 約0.9ha | 約4.9ha | ||
建築物用途的限制 | 下列建築物不得建造。 用於居住用途的物品(管理人住宅除外) |
______________ | 下列各號所示建築物以外的建築物不得建造。 1用於居住用途的物品 2學校,圖書館及其他類似的東西 3養老院、保育所、殘疾人福利院等類似設施(3樓以上部分用於其用途的除外。) 4醫院(3樓以上部分用於其用途的除外。) 5診療所(3樓以上部分用於其用途的除外) 6家店鋪、餐飲店及其他用於類似用途的物品中,建築基準法施行令第130條之5的3中規定的物品(3層以上部分用於該用途的除外) 7老人福利中心、兒童福利設施及其他類似設施(3樓以上部分用於其用途的除外) 8巡查派出所、公用電話所及其他類似建築基準法施行令第130條之4規定的公益上必要的東西(3樓以上的部分用於其用途的除外。) 9前各號建築物的附屬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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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築物總面積的地基面 對積的割 合的最高限度 |
______________ | 十分之二十五 | ______________ | |||
建築物的總面積 對占地面積的比例的最低限度 |
十分之六 | |||||
巡查派出所、公用電話所、其他類似建築基準法施行令第130條之4規定的公益上必要的不在此限。 | ||||||
建築物占地面積的最低限度 | ______________ | 500㎡ | ||||
但是,作為公共廁所、巡查派出所及其他類似公益上必要的建築物用地使用的土地,不在此限。 | ||||||
牆面位置的限制 | 建築物的外壁或代替其的柱子面,不得超過計畫圖所示壁面位置的限制而建造。 但是,符合以下任意一種情況時,不在此限。 (1)在垃圾場,屋檐高度在3.0m以下的。 (2)用於倉庫及其他類似用途,屋檐高度在2.3m以下,且地板面積合計在5m2以內的 (3)在自行車停車場,屋檐高度在3.0m以下的 (4)公共走廊 (5)城市計畫道路1・3・1號高速灣岸線超過36.5m牆面線的住宅以外的用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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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築物的高度 的最高限度 |
一個建築物的高度不得超過45米。 | 一個建築物的高度不得超過75米。 | 一個建築物的高度不得超過45米。 | |||
2建築物各部分的高度必須在從該各部分到再開發地區計畫的區域邊界線的正北方方向的水平距離乘以0.5得到的高度加上4m的高度以下。但是,建築物用地的地基面是正北方方向的再開發地區計畫區域的相反側的鄰地的地基面(鄰地沒有建築物的情況下,是指該鄰地的平均地面。)低1m以上的情況下,該建築物用地的地基面被視為從該高低差減去1m,但只有二分之一高的位置。 | ||||||
垣或朔之 結構限制 |
圍牆或柵欄在栽植等方面具有開放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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