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後更新日期2022年12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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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001:金澤能見台1・2・3丁目地區
城市規劃決定:1984年12月25日/城市規劃變更:1996年5月10日
計畫圖(地區劃分及地區設施配置)
名稱 | 金澤能見台1・2・3丁目地區計畫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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位置 | 橫濱市金澤區富岡西四丁目,能見台一丁目,能見台二丁目以及能見台三丁目地內 | |
面積 | 約68.7ha | |
區 域 的 整 備 ・ 開 發 及 美 保 全 的 方 針 |
地區計畫的目標 | 金澤能見台地區是作為市區化調整區域內的大規模計畫開發,在獲得開發許可後建造住宅用地的地區。其中,本地區城市建設的基本目標是作為郊外的優良住宅地,形成與自然和諧的綠意盎然的居住環境。 金澤能見台1、2、3丁目地區計畫繼承了開發許可中城市建設的理念,在以下土地利用、綠化方針以及地區設施、建築物等相關的整備方針下,以形成和引導和保全個性豐富的街道和良好的居住環境為目標。 |
土地利用的方針 | 以形成個性豐富的街道及良好的居住環境為目標,以用途地區等為基礎,將地區整體由戶建住宅地區、陽臺住宅地區、中高層住宅地區、中心地區、事業用地地區等構成,分別適當配置低層住宅、中高層住宅、商業、業務設施等通過謀求均衡的土地利用。 另外,適當配置與周圍和諧的公益設施(學校、幼稚園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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綠化方針 | 為了形成綠意盎然、濕潤的街道,在推進地基內綠化、公共空間的綠化的同時,適當地保護自然綠地、斜面綠地等。 | |
地區設施的整備方針 | 在本地區內,整備了輔助幹線道路、區劃道路、行人專用道路以及附近公園、兒童公園,為了不破壞這些功能,維持和保全。 另外,在事業用地地區內確保綠地,在中高層住宅區內確保廣場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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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築物等的整備方針 | 1戶建住宅區 為了維持和保全作為寬裕的用地和幽靜的專用住宅地而開發的環境。 2露台住宅區 為了配置良好的居住環境的陽臺住宅等,對建築物的用途、外牆後退等設定必要的基準。 3中高層住宅區 為了確保適當的住棟配置和開放空間,形成與周邊環境相協調的良好居住環境的中高層住宅的布局,對建築物的用途、建築率等設定必要的基準。另外,通過適當配置中高層住宅,謀求地區景觀的多樣化。 4中心地區 作為對地區內居民的便利設施,為了在與周圍居住環境協調的同時適當地配置商業、業務等設施,對建築物的用途、形態等設定必要的基準。 5事業用地地區 作為能夠建立適應時代變化的生活相關設施的地區,進行限制引導以謀求與周圍環境的協調。 |
c-001地區整備計畫(1)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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位置 |
橫濱市金澤區能見台一丁目,能見台二丁目及能見台三丁目地內 | ||||||
面積 |
約12.0ha明細: 露台住宅區約1.7ha 中高層住宅區約4.6ha 中心地區約2.9ha 事業用地地區約2.3ha 保存綠地地區約0.5ha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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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區設施的配置及規模 |
綠地 | 約2.0ha明細:事業用地地區內約1.5ha 保存綠地地區約0.5ha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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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場等 | 在中高層住宅區內確保0.4ha以上。 | ||||||
建 築 物 等 二 關 す る 事 項 |
地區的 區分 |
區分名稱 | 露台住宅區 | 中高層住宅區 | 中心地區 | 事業用地地區 | |
區分面積 | 約1.7ha | 約4.6ha | 約2.9ha | 約2.3ha | |||
建築物用途的限制 | 不得建造住宅、共同住宅或宿舍及其附屬建築物以外的建築物。 | 下列各號所示的建築物不得建造。 (1)工廠(建築基準法施行令(1950年政令第338號)第130條之6規定的除外。) (2)麻將屋,彈珠店,射擊場,勝馬投票券發售所,場外汽車券賣場等類似的東西 (3)飯店或旅館 (4)汽車駕校 (5)畜舍 (6)經營倉庫業的倉庫 (7)建築基準法(1950年法律第201號)另表第二(和)項第4號所示的建築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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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築物的總面積相對於占地面積的比例最高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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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分之十 | 十分之六 | |||
建築物建築面積占地基面積的最高限額 | ―― |
十分之三 | 十分之四 | 十分之四 |
c-001地區建設計畫(2)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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露台住宅區 | 中高層住宅區 | 中心地區 | 事業用地地區 | ||
建 築 物 等 二 關 す る 事 項 |
建築物高度的最高限度 | ―― |
(1)建築物的高度不得超過31米。 (2)建築物各部分的高度必須在從該各部分到前面道路的中心線或者到鄰地邊界線的正北方方向的水平距離乘以0.5得到的高度加上7m的高度以下。 |
(1)建築物的高度不得超過10米。 (2)屋檐高度在7m以下的建築物的各部分的高度,必須在從該各部分到前面道路的中心線或者到鄰地邊界線的正北方方向的水平距離乘以0.6得到的高度加上5m的高度以下。 (3)屋檐高度超過7m的建築物各部分的高度,必須在從該各部分到前面道路的中心線或者到鄰地邊界線的正北方方向的水平距離乘以0.5得到的高度加上4m的高度以下。 (4)在第一號中,建築物屋頂部分設置的亭子和其他類似休息設施中,該部分的水平投影面積合計在該建築物建築面積的八分之一以內時,該部分的高度不算入該建築物的高度,不到五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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牆面位置的限制 | 建築物的外壁或從代替其的柱子面到道路邊界線的距離在2米以上,到鄰地邊界線的距離在1米以上。 | ||||
建築物等外觀設計的限制 | 建築物的屋頂、外牆及其他戶外望見的部分及獨立築造設置的室外廣告物,為了保持良好的美觀、風景等,不使用刺激性的色彩或裝飾。 |
≪關於地區計畫區域內行為的申報≫
戶建住宅地區因為沒有制定地區整備計畫,所以不需要申報。
金澤能見台1、2、3丁目地區計畫區域內,有一部分簽訂建築協定的地區。詳情請看下一頁。
金澤區建築協定一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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都市整備局地區城市建設部地域城市建設課
電話:045-671-266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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