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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079:長津田站北口地區

城市規劃決定:2007年12月25日/城市規劃變更:2017年7月14日

最後更新日期2022年12月12日

・計畫書
名稱 長津田站北口地區計畫
位置 橫濱市綠區長津田二丁目及長津田四丁目
面積 約2.2ha














地區計畫的目標 本地區位於東急田園都市線、橫濱高速鐵路兒童國線以及JR橫濱線的交通結節點長津田站的北口站前,是與商店街和住宅區相鄰的地區。在地區內,市營住宅舊址等低、未利用地占了大半,車站前廣場、道路等公共設施的建設遲緩。
本地區在都市計畫的基本計畫·綠區計畫的“綠區城市建設計畫”中,作為長津田站周邊的城市建設方針,被定位為推進北口的市區再開發事業等,另外,在橫濱市中期計畫中,據點站周邊的整備促進地區。
本地區計畫通過市區再開發事業,進行公共設施及商業設施、公益設施及城市型住宅的整備,謀求土地的合理且健全的高度利用和城市功能的更新,在鐵路站周邊地區的據點(以下稱為“地域的據點”)與周邊住宅區相適應,以形成良好的複合市區並維持為目標。
土地利用的方針 為了強化長津田站作為交通結節點的功能,整備了作為都市設施的都市計畫道路3・4・44號長津田站北口線(站前廣場)和都市計畫停車場第19號長津田站北口自行車停車場。另外,考慮到與長津田站的聯繫,形成了周遊整個地區的步行者空間的網路。
同時,配合地域的據點,考慮到周邊住宅區,謀求形成市區環境。
在以上的基礎上,將本地區中除了車站前廣場以外的區域劃分為3個區域,制定土地利用方針如下。
A地區
  1. 利用車站前的布局,謀求便利性高、商業、服務設施的集成,作為周邊地區市民生活所必需的公益設施,整備作為地域文化據點的區民文化中心。此外,還將建設優質的城市型住宅。
  2. 建設安全舒適的步行者空間。特別是為了創造適合地區據點的熱鬧景象和提高便利性而形成的步行者空間。
B地區
  1. 作為周邊地區市民生活所必要的公益設施,整備消防辦事處和補充功能。
  2. 建設安全舒適的步行者空間。
C地區
  1. 城市規劃停車場第19號長津田站北口自行車停車場。
  2. 建設安全舒適的步行者空間。
地區設施的整備方針 為了有計畫地形成安全、舒適、有魅力的城市空間,同時,為了考慮周邊住宅區,制定了地區設施的整備方針如下。
  1. 為了確保對周邊住宅區的緩衝功能和安全舒適的步行者空間,整備了綠色濕潤的開放空間口袋公園。
  2. 為了確保安全舒適的步行者空間,整備了人行道狀空地。
  3. 為了創造車站前的熱鬧景象,提高利用車站的行人的便利性,在A地區的建築物內整備了步行者用的甲板。
建築物等的整備方針 將本地區與土地利用方針相同,分為3個部分,建築物等的整備方針如下規定。
A地區
  1. 計畫建設適合地區據點的商業、服務設施、區民文化中心、城市型住宅。車站前的臉型和市道長津田第129號線(以下簡稱“榮通”。)為了營造熱鬧的氛圍,以面向車站前廣場的部分為中心,將商業、服務功能和文化功能配置在低層。另外,為了創造繁榮和提高行人的便利性,建築物內還配備了步行者用的甲板。
  2. 該計畫考慮到周邊住宅區和景觀。
B地區
  1. 整備作為周邊地區市民生活所需設施的消防辦事處和補充功能。
  2. 該計畫考慮到周邊住宅區和景觀。
C地區
  1. 城市規劃停車場第19號長津田站北口自行車停車場。
  2. 該計畫考慮到周邊住宅區和景觀。
根據上述規定,對建築物的用途的限制、牆面位置的限制、建築物高度的最高限度、建築物等形態設計的限制以及圍牆或柵欄的構造的限制。
綠化方針 為了形成滋潤和有魅力的市區環境,進行綠化。同時,考慮到周邊住宅區,致力於綠化。
・計畫書(續)
地區整備計畫










口袋公園
(藍天、非藍天)
面積約1,100平方米 備注可以設置符合以下條件的建築物或建築物的部分。
  1. 公共走廊
  2. 上一期電梯的手扶梯、電梯、樓梯或斜坡
  3. 步行者用甲板
人行道狀空地
(藍天、非藍天)
寬2.0米
延長約280米
步行者用甲板
(藍天、非藍天)
寬度在2.0m以上
延長約70米
寬度在2.0m以上
延長約95米
・計畫書(續)













名稱 A地區 B地區 C地區
面積 約1.2ha 約0.2ha 約0.1ha
建築物的
用途的限制
下列建築物不得建造。
  1. 酒館、料理店、夜總會、舞廳等其他類似的東西
  2. 單間浴場業相關的公眾浴場及其他類似建築基準法施行令(1950年政令第338號)第130條之9之3※中規定的
  3. 麻將屋、彈珠店、射擊場、勝馬投票券發售所、場外汽車券賣場等類似的東西
  4. 工廠(不包括店鋪、餐飲店及其他用於類似用途的建築物的附屬物)
  5. 用於危險品的儲藏或處理的物品(用於自己使用的儲藏設施及其他類似的物品除外)
下列建築物以外的建築物不得建造。
  1. 消防辦事處
  2. 共同住宅、宿舍或公寓
  3. 屬於前各號的
下列建築物以外的建築物不得建造。
  1. 公共自行車停車場
  2. 屬於上一期的東西
牆面位置的限制 建築物的外壁或代替其的柱子面,不得超過計畫圖所示壁面位置的限制而建造。但是,符合以下條件的建築物或建築物的部分不在此限。
  1. 公共走廊
  2. 上一期電梯的手扶梯、電梯、樓梯或斜坡
  3. 在走廊、走廊及其他類似建築物或建築物部分的地區計畫中,作為地區設施被規定的
建築物的
高度的最高限度
  1. 建築物的高度,在計畫圖所示的區域a的區域內不能超過100m,在計畫圖所示的區域i的區域內不能超過31m。
  2. 在計畫圖所示的區域i的區域內的建築物的各部分的高度,在該部分的正北方方向存在計畫圖所示的邊界線1的情況下,將從該部分到邊界線1的正北方方向的水平距離乘以0.6得到的高度加5m的高度以下,在該部分的正北方方向乘以計畫圖所示的邊界線2必須在該部分的情況下的情況下的
  3. 計畫圖所示的區域i的區域內的建築物的各部分的高度必須在從該部分到計畫圖所示的邊界線3的水平距離中最小的乘以1.0得到的高度加上15m的高度以下。
建築物等形態設計的限制
  1. 建築物等的形態和設計與周邊的街道相協調。特別是A地區的建築物中的高層部分,為了考慮到對周邊的影響和景觀,在塔狀等形狀上下功夫,並且考慮到與周邊的協調色彩。
    另外,在A地區的建築物中的低層部分,以面向車站前廣場的部分為中心,連續配置商業、服務設施,面向車站前廣場和沿著榮大道的步行者空間設置出入口和大的開口部等,是創造繁榮的設計。特別是為了形成車站前的臉型和榮路的繁華,商業、服務設施的主要利用者出入口要在車站前廣場和榮路沿岸設置。
  2. 室外廣告物應考慮位置、大小、設置方法、色彩等,以與周邊相協調,不得設置在高31米以上。特別是面向屋頂的廣告物以及榮通及車站前廣場以外設置的室外廣告物,應充分考慮形態、設計及大小。
  3. 在室外設置的建築設備是為了不讓周圍容易看到而進行遮蔽等,考慮到周邊的形態設計。
  4. 關於人行道狀空地等用地內的步行者空間,為了形成寬鬆的步行者網路而進行整備。特別是車站前廣場及榮大道的人行道和與之相接觸的人行道狀空地等,為了成為一體的空間而進行整修。
垣或
柵欄結構的限制
籬笆或柵欄是綠籬、柵欄等具有開放性的東西,不會損害美觀。

※ 根據建築基準法的修改(2018年4月1日實施),《建築物等用途的限制》中記載的建築基準法實施令第130條之9的3被修改為建築基準法實施令第130條之9的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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都市整備局地區城市建設部地域城市建設課

電話:045-671-266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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