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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001:綠三保天神前地區
城市規劃決定:1993年12月24日/城市規劃變更:1998年1月14日
最後更新日期2022年12月12日
計畫圖(主要公共設施、地區設施、地區劃分)
名稱 | 綠三保天神前地區住宅地高度利用地區計畫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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位置 | 橫濱市綠區新治町及三保町地內 | ||
面積 | 約2.2ha | ||
區 域 的 整 備 ・ 開 發 又 是 保 全 的 方 針 |
住宅區高度利用地區計畫的目標 | 本地區是包括殘留在低層住宅市區中的集體農業用地在內的地區,如果這樣放任不管的話,有可能導致迷你開發的專業化。 另外,地區內的北側與一級河流梅田川相接,形成了平坦的地形。 本住宅地高度利用地區計畫的目標是,配合必要的公共設施的整備,在與周邊市區協調的同時促進土地的高度利用,形成包括中高層住宅在內的良好住宅地,並保持其環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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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土地利用的基本方針 | 將地區劃分為三個部分,根據各自的方針引導土地利用。 1A地區 以戶建住宅為主體的低層住宅的布局。 2B地區 在考慮到周邊市區的環境的同時,主要在適當配置中高層住宅的同時,為了方便這些居住者,謀求中規模的店鋪等的布局。 3C地區 在考慮到周邊市區的環境的同時,謀求中高層住宅、店鋪、事務所、服務設施等的布局,謀求與周邊地區協調的市區環境的形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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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基礎設施的建設方針 | 在道路方面,為了提高周邊地區的便利性,確保作為中高層住宅區的交通安全性和便利性,在新設地區東側的都市計畫道路3、3、3山下長津田線和南側的道路的地區內幹線道路的同時,謀求區劃道路的適當配置。 關於公園,考慮到“夢はま2010計畫”的綠區計畫中定位的“綠色和水的回廊構想”,沿著梅田川設置一個街區公園。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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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築物等的整備方針 | 根據各地區的特性,為了引導良好的居住環境,建築物的用途的限制,建築物的總面積相對於地基面積的比例的最高限度,建築物的建築面積相對於地基面積的比例的最高限度,建築物的地基面積的最低限度,牆面位置的限制,建築物等的高度的最高限度關於建築物等的形態或設計的限制以及圍牆或柵欄的構造的限制。 此外,在確保必要的停車場及自行車停放處的同時,還將引導考慮老年人使用的建築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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綠化方針 | 為了形成良好的環境,積極綠化建築物的地基和公園等。 | ||
主要公共設施的配置和規模 | 道路 | 寬度7.8m~8.6m,延長約26m寬度11.0m,延長約25m 寬度8.0米,延長約67米,寬度9.5米,延長約117米 |
住宅區高度利用地區整備計畫(1)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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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區設施的配置及規模 | 道路 | 巾員6.0米延長約290米 | ||||
公園 | 面積約2,100平方米 | |||||
建 築 物 等 二 關 す る 事 項 |
地區劃分 | 名稱 | A地區 | B地區 | C地區 | |
面積 | 約0.4ha | 約1.6ha | 約0.2ha | |||
建築物用途的限制 | 下列各號所示建築物以外的建築物不得建造。 1住宅(不包括住戶數量在3以上的長屋。) 2住宅兼有事務所、店鋪及其他類似用途的住宅中,建築基準法施行令第130條之3規定的 3診療所 4巡查派出所、公用電話所及其他類似建築基準法施行令第130條之4規定的公益上必要的東西 5屬於前各號建築物的 |
下列各號所示的建築物不得建造。 1神社,寺院,教會及其他類似的東西 2公眾浴場 3所學校(幼稚園除外。) |
下列各號所示的建築物不得建造。 1飯店或旅館 2麻將屋,彈珠店,射擊場,勝馬投票券發售所,場外汽車券賣場等類似的東西 3神社,寺院,教會等類似的東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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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築物的總面積相對於占地面積的比例最高 | ________ | 十分之十五 | ________ | |||
建築物建築面積占地基面積的最高限額 | ________ | 十分之五 | ________ | |||
建築物占地面積的最低限度 | 150m2以上。 | 300平方米以上且住戶數乘以40平方米的面積以上。 | ||||
但是,符合以下條件的土地,不在此限。 1作為公共廁所、巡查派出所及其他類似公益上必要的建築物用地使用的 2作為圖書館、管理事務所及其他類似居民共同便利的建築物用地使用的 3根據土地區劃整理法第103條第1項的規定被指定為換地處理或者根據同法第98條第1項的規定被指定為臨時換地的土地,不符合該地區的規定的,根據所有權及其他權利將其全部作為一個用地使用的 |
住宅區高度利用地區整備計畫(2)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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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 築 物 等 二 關 す る 事 項 |
地區劃分 | 名稱 | A地區 | B地區 | C地區 |
牆面位置的限制 | 建築物的外壁或從代替其的柱子面到前面道路的邊界線的距離為1m以上,到鄰地邊界線的距離為0.6m以上。 | 建築物的外壁或從代替其的柱子面到前面道路的邊界線的距離為2m以上,到鄰地邊界線的距離為1m以上。 | |||
但是,在不到該距離限度的距離內的建築物或建築物的部分符合以下任意一種情況下,不在此限。 1外牆或柱子的中心線長度合計在3m以下的 2倉庫及其他類似用途(汽車車庫除外。),屋檐高度在2.3m以下,且地板面積合計在5m2以內的 3用於汽車車庫的用途,屋檐高度在2.3m以下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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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築物等高度的最高限度 | ____ | 1建築物的高度不得超過15米。 2建築物各部分的高度不得超過下列數值。 (1)建築物各部分至B地區的邊界線(2)中所示的除外。) 為止的正北方方向的水平距離乘以0.6得到的數值加上5m (2)從建築物的各部分到B地區和C地區的邊界線或者地基邊界線(只限於跨越B地區和C地區的用地。) 為止的正北方方向的水平距離中任意一個長的一方乘以0.6得到的數值加上7.5m (3)從建築物的各部分到計畫圖所示的公園的正北方方向的水平距離乘以0.6得到的數值加上5m 3在前款中,B地區的分界線的北側有道路或道路及水面時,B地區的分界線視為在將該道路或該道路及水面的全部寬度分成二分之一的線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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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築物等的形態或外觀設計的限制 | 1建築物的屋頂和外牆不使用刺激性的色彩或裝飾。 2建築物及室外廣告物等的設計應考慮到周邊環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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籬笆或柵欄的構造限制 | 面向道路的籬笆或柵欄的構造,有樹籬、柵欄等類似的開放性。但是,門柱及其他類似物除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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