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森戶原住宅區建築協議
最後更新日期2023年6月5日
事前協議要求地區圖(包括建築協議區域)
建築協定地區(建築協定區域及建築協定鄰接地)
從建築協定地區除外的用地
- 如果在事前協商要求地區內的地基上有建築計畫的話,請事先聯繫運營委員會。
- 運營委員會的聯繫方式請諮詢都市整備局地區城市建設課(045-671-2667)。
- 關於鄰接地,今後有可能加入建築協定,請注意。
- 什麼是“事前協商要求地區”?
- 被認可的建築協議區域圖(PDF:283KB)
建築協定區域和鄰接地(不同意協定的人的土地)的詳細圖 - 建築協議書(PDF:658KB)
※關於協定的基準等的處理,請務必向各運營委員會確認 - 限制的概要(協議的摘錄)
(建築物的限制)
第8條前條規定的區域內的建築物的用途及形態,根據以下各號規定的基準。
1建築物的用途為一戶建專用住宅(不包括共同住宅。)診療所,合用住宅。但是,併用住宅僅限於建築基準法施行令第130條之3規定的住宅。
除地層外,2層數為2以下。
3地基面(地基面是指森戶原造成工程完成時。)的高度不超過9米,屋檐高度不超過6.5米。
在4本協議區域內,不得設置廣告塔或類似的東西。
(地基分割限制)
第9條在簽訂本協議區域內協定時,合併分割用地時,應在180平方米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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