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這裡開始是正文

關於工業廢棄物或一般廢棄物處理設施的許可(建築基準法第51條)

最後更新日期2024年1月18日

制度概要

 根據建築基準法第51條,用於批發市場、火葬場和畜牧場、垃圾處理場、垃圾焚燒場、產業廢棄物處理設施、垃圾處理設施等用途的建築物,原則上必須在城市計畫中決定其用地的位置,否則不能新建或擴建。
 但是,特定行政廳通過都市計畫審議會的會議,認定該用地的位置在城市計畫上沒有障礙而許可的情況下,可以建造。

許可基準

手續流程

格式下載

各文件的提交、領取方法

雖然以窗口的對應為基礎,但是一部分資料也可以通過郵寄來處理。
如果希望郵寄的話,請看“郵寄各文件時(PDF:529KB)”。

要打開PDF格式的文件,可能需要另外的PDF閱讀器。
沒有的人可以從Adobe公司免費下載。
Get Adobe Acrobat Reader DC前往Adobe Acrobat Reader DC的下載

關於本頁的諮詢

建築局建築指導部市區建築課

電話:045-671-4525

電話:045-671-4525

傳真:045-681-2438

電子郵件地址[email protected]

回到上一頁

頁面ID:612-207-2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