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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建築基準法批准的手續費

最後更新日期2023年9月6日

基於建築基準法的許可許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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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法第43條第2項第1號的規定,關於建築物的地基與道路的關係不適用的認定27,000日圓
根據法第43條第2項第2號的規定,關於建築物的地基與道路的關係不適用的許可33,000日圓
根據法第44條第1項第2號的規定在公共廁所等道路內的建築許可33,000日圓
根據法第44條第1項第3號的規定在道路內的建築認定27,000日圓
根據法第44條第1項第4號的規定在公共走廊等道路內的建築許可160,000日圓
法第47條根據但書的規定在牆面線以外的建築許可160,000日圓
法第48條第1項補充條款、第2項補充條款、第3項補充條款、第4項補充條款、第5項補充條款、第7項補充條款、第9項補充條款、第10項補充條款、第11項補充條款、第12項補充條款或者第14條補充條款(同法第條款(同法第條款)在第條款(同法第條款或者第條款或者第條款或者第2項第條款或者第87條第2項或者第條款或者第87條第2項或者第條款中準用在第2項或者第條款中。的規定的用途地區的建築等許可180,000日圓
法第51條但書(包括在同法第87條第2項或者第3項或者第88條第2項中適用的情況。)的規定的特殊建築物等用地許可160,000日圓
根據法第52條第6項第3號的規定,建築物的總面積的特例認定27,000日圓
根據法第52條第10項、第11項或者第14項的規定,建築物的總面積的特例許可160,000日圓
根據法第53條第4項及第5項的規定,建築物的建築面積率的特例許可33,000日圓
根據法第53條第6項第3號的規定,關於建築物的建築面積率限制的適用除外的許可33,000日圓
法第53條的2第1項第3號或者第4號(包括在同法第57條的2第3項中適用的情況。)建築物的地基面積的許可160,000日圓
根據法第55條第2項的規定,建築物高度的特例認定27,000日圓
根據法第55條第3項或者第4項各號或者第58條第2項的規定的建築物高度的許可160,000日圓
根據法第56條之2第1項但書規定的日影建築物高度的特例許可160,000日圓
根據法第57條第1項的規定,關於不適用高架工作物內設置的建築物高度限制的認定27,000日圓
根據法第59條第1項第3號的規定,高度利用地區建築物的容積率、建築面積率、建築面積或牆面位置的特例許可160,000日圓
根據法第59條第4項的規定,在高度利用地區的建築物各部分高度的許可160,000日圓
根據法第59條之2第1項的規定,在地基內具有廣闊空地的建築物的容積率或各部分高度的特例許可160,000日圓
根據法第60條之2第1項第3號的規定,在城市再生特別地區的建築物的容積率、建築面積、高度或牆面位置的特例許可160,000日圓
根據法第67條第3項第2號、第5項第2號或者第9項第2號的規定,在特定防災街區整備地區的建築物的占地面積、牆面的位置或者防災城市計畫設施的間口率和高度的特例許可160,000日圓
根據法第68條第1項第2號、第2項第2號或者第3項第2號的規定,在景觀地區的建築物高度、牆面的位置或者占地面積的特例許可160,000日圓
根據法第68條之3第1項至第3項的規定,關於在再開發等促進區等內建築物的容積率、建築面積率或高度相關限制的適用除外的認定27,000日圓
根據法第68條之3第4項的規定,關於在再開發等促進區等內建築物各部分高度的限制的適用除外的許可160,000日圓
根據法第68條之3第7項的規定,關於在開發整備促進區的用途地區等內建築物的限制不適用的認定27,000日圓
根據法第68條第4條的規定,根據地區計畫區域內公共設施的整備情況,關於建築物容積率的限制不適用的認定27,000日圓
根據法第68條之5的3第2項的規定,關於不適用地區計畫區域內建築物各部分高度的限制的許可160,000日圓
根據法第68條之5之5的規定,關於不適用地區計畫區域內與前面道路寬度相應的建築物容積率或各部分高度相關的限制的認定27,000日圓
根據法第68條第5項第6項規定的地區計畫區域建築物的建築面積率的特例認定27,000日圓
根據法第68條的7第5項的規定,預定道路所涉及的建築物的總面積的特例許可160,000日圓
根據法第86條第1項的規定,通過綜合設計的一團地建築物等的特例認定
a建築物的數量為1或2時
78,000日圓
根據法第86條第1項的規定,通過綜合設計的一團地建築物等的特例認定
i建築物數量在3以上時
78,000日圓加上超過2的建築物數量乘以28,000日圓得到的金額
根據法第86條第2項的規定,以現有建築物為前提的綜合性設計的建築物的特例認定
A建築物(現有建築物除外。以下在本期中相同。)的數量為1的情況
78,000日圓
根據法第86條第2項的規定,以現有建築物為前提的綜合性設計的建築物的特例認定
i建築物數量在2以上時
78000日圓加上超過1的建築物數量乘以28000日圓得到的金額
根據法第86條第3項的規定,通過綜合設計的一團地建築物等有助於改善市區環境的特例許可
a建築物的數量為1或2時
220,000日圓
根據法第86條第3項的規定,通過綜合設計的一團地建築物等有助於改善市區環境的特例許可
i建築物數量在3以上時
220,000日圓加上超過2的建築物數量乘以28,000日圓得到的金額
根據法第86條第4項的規定,以現有建築物為前提的綜合性觀點設計的一團地建築物,有助於改善市區環境的特例許可
A建築物(現有建築物除外。以下在本期中相同。)的數量為1的情況
220,000日圓
根據法第86條第4項的規定,以現有建築物為前提的綜合性觀點設計的一團地建築物,有助於改善市區環境的特例許可
i建築物數量在2以上時
220,000日圓加上超過1的建築物數量乘以28,000日圓得到的金額
根據法第86條之2第1項的規定,對一個用地內認定建築物以外的建築物進行建築認定
A建築物(不包括一個用地內認定的建築物。以下在本號中相同。)的數量為1的情況
78,000日圓
根據法第86條之2第1項的規定,對一個用地內認定建築物以外的建築物進行建築認定
i建築物數量在2以上時
78000日圓加上超過1的建築物數量乘以28000日圓得到的金額
根據法第86條之2第2項的規定,一個用地內認定建築物以外的建築物有助於改善市區環境的特例許可
A建築物數量為1的情況
220,000日圓
根據法第86條之2第2項的規定,一個用地內認定建築物以外的建築物有助於改善市區環境的特例許可
i建築物數量在2以上時
220,000日圓加上超過1的建築物數量乘以28,000日圓得到的金額
根據法第86條之2第3項的規定,一個用地內許可建築物以外的建築物不會阻礙市區環境的整備改善的建築許可
A建築物數量為1的情況
220,000日圓
根據法第86條之2第3項的規定,一個用地內許可建築物以外的建築物不會阻礙市區環境的整備改善的建築許可
i建築物數量在2以上時
220,000日圓加上超過1的建築物數量乘以28,000日圓得到的金額
根據法第86條的5第1項的規定視為一個用地等的認定或者許可的取消6400日圓現有建築物數量乘以12000日圓得到的金額相加後的金額
根據法第86條第6項第2項的規定,基於一個團地住宅設施的城市計畫,關於建築物的容積率、建築面積率、外牆的後退距離或高度相關限制的適用除外的認定27,000日圓
根據法第86條的8第1項或者第87條的2第1項的規定,對2個以上的工程的整體計畫進行認定120,000日圓(注)

法第86條的8第3項(包括第87條的2第2項的準用。)的規定的2個以上工程的整體計畫的變更認定

120,000日圓(注)

(注)需要進行結構計算符合性判定時,會加算手續費。
   詳細內容請看“建築確認申請、檢查等手續費”的頁面。

關於其他申請,請從下一頁確認。
 「建築確認申請、檢查等的手續費
 「道路位置指定(建築基準法第42條第1項第5號)

基於城市計畫的特例許可(自2009年5月1日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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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分類手續費
基於城市規劃(用途地區)的建築物占地面積的特例許可160,000日圓
基於城市規劃(高度地區)的建築物高度的特例許可160,000日圓

關於本頁的諮詢

建築局建築指導部市區建築課

電話:045-671-45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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傳真:045-681-24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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