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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局汽車安全管理規程

最後更新日期2024年4月1日

制定2006年10月1日交通局規程第14號
最近修訂2024年3月26日交通局規程第14號
橫濱市交通局汽車安全管理規程如下規定。
橫濱市交通局汽車安全管理規程
目錄
第1章總則(第1條、第2條)
第2章確保運輸安全的事業運營方針等(第3條-第6條)
第3章為確保運輸安全而實施的專案及其管理體制(第7條-第10條)
第4章為確保運輸安全而實施的專案及其管理方法(第11條-第20條)
附則
第1章總則
(目的)
第1條本規程(以下簡稱“本規程”。)根據道路運輸法(1951年法律第83號)第22條之2第2項的規定,規定為了確保運輸安全應遵守的事項,以提高運輸的安全性為目的。
(適用範圍)
第2條本規程適用於橫濱市交通局運營的一般(乘合、包租)旅客汽車運輸事業及特定旅客汽車運輸事業相關的業務活動。
第2章確保運輸安全的事業運營方針等
(關於運輸安全的基本方針)
第3條交通事業管理者深刻認識到確保運輸安全是事業經營的根本,在局內確保運輸安全方面發揮主導作用。另外,認真傾聽現場安全相關的聲音等,充分了解現場情況,徹底貫徹對職員確保運輸安全是最重要的意識。
2交通事業管理者及職員安全相關的行動規範如下。
(1) 有關運輸安全的法令及相關規程(包括本規程。)在充分理解的同時,遵守這一點,嚴正、忠實地執行職務。
(2) 在實施職務時,不依賴推測,努力進行確認,有疑義的時候作為最安全的處理。
(3) 發生事故、災害等時,應優先考慮人命,迅速採取安全、恰當的措施,努力將損失控制在最小限度。
3切實實施有關運輸安全的計畫的制定、執行、檢查、改善(Plan Do Check Act),通過不斷修改安全對策,全體職員團結一致,不斷努力提高運輸的安全性。同時,積極公佈有關運輸安全的資訊。
(關於運輸安全的重點措施)
第4條根據前條運輸安全相關方針,實施以下事項。
(1) 貫徹確保運輸安全最重要的意識,並遵守相關法令及本規程規定的事項。
(2) 應積極有效地進行運輸安全相關費用支出和投資。
(3) 對運輸安全進行內部審計,採取必要的糾正措施或預防措施。
(4) 建立有關運輸安全的資訊聯絡體制,在局內傳達並共享必要的資訊。
(5) 制定有關運輸安全的教育及研修的具體計畫,並適當實施。
(有關運輸安全的目標)
根據第5條第3條所示的方針,制定目標。
(有關運輸安全的計畫)
第6條達成前條所示的目標,根據有關運輸安全的重點措施,制定確保運輸安全的必要計畫。
第3章為確保運輸安全而實施的專案及其管理體制
(交通事業管理者的責任)
第7條交通事業管理者對確保運輸安全負有最終責任。
2交通事業管理者在確保運輸安全方面,採取預算的確保、體制的構築等必要措施。
3交通事業管理者在確保運輸安全方面,尊重安全統括管理者的意見。
4交通事業管理者經常確認為了確保運輸安全的業務實施及管理狀況是否恰當,並進行必要的改善。
(組織體制)
第8條以下列人員為準,構建負責確保運輸安全的體制,妥善管理確保運輸安全的企業。
(1) 安全統括管理者
(2) 安全統括管理輔助者(運輸科長)
(3) 安全管理者(營業所長)
(4) 統括運行管理員(副所長)
(5) 運行管理員(助役)
(6) 整備管理者(車輛整備系長)
(7) 其他必要的負責人
2安全統括管理輔助者(運輸課長)輔佐安全統括管理者的業務,在確保運輸安全方面,進行營業所的指導監督。
3安全管理者(營業所長)接受安全統括管理者及安全統括管理輔助者的命令,關於運輸安全的確保,與統括運行管理者一起統括所屬職員,進行指導監督。
4關於運輸安全相關的組織體制及指揮命令系統,根據安全統括管理者以生病等理由不在的情況下或應對重大事故、災害等的情況,根據安全管理體制圖(別圖1)。
(安全統括管理者的選任及解職)
第9條安全統括管理者為旅客汽車運輸事業運輸規則(1956年運輸省令第44號。以下稱為“運輸規則”。)滿足第47條之5規定的條件者,從對安全有充分知識和經驗者中選任。
2安全統括管理者符合以下任一號時,解除該管理者。
(1) 國土交通大臣下達解職命令時。
(2) 因身體故障及其他不得已的事由難以繼續執行職務時。
(3) 因違反相關法令等或疏於對運輸安全確保情況的確認等,安全統括管理者認為繼續執行該職務可能會對運輸安全的確保造成障礙時。
(安全統括管理者的責任)
第10條安全統括管理者有以下責任:。
(1) 對全體職員,要貫徹遵守相關法令等和確保運輸安全最重要的意識。
(2) 關於確保運輸安全,確立並維持其實施及管理體制。
(3) 應誠實實施運輸安全方針、重點措施、目標及計畫。
(4) 建立有關運輸安全的報告聯絡體制,向職員傳達。
(5) 關於確保運輸安全的情況,應定期且必要時隨時進行內部監察,並向交通事業管理者報告。
(6) 對交通事業管理者等,關於確保運輸安全,應採取必要改善的意見等必要的改善措施。
(7) 為了使運行管理合理進行,統括管理運行管理人員。
(8) 為了確保運輸安全,對職員進行必要的教育或研修。
(9) 對確保其他運輸安全進行統括管理。
第4章確保運輸安全的專案的實施及其管理方法
(實施有關運輸安全的重點措施)
第11條根據有關運輸安全的基本方針,為了達成運輸安全的目標,按照有關運輸安全的計畫,切實實施運輸安全的重點措施。
(有關運輸安全的資訊的共享及傳達)
第12條通過充分溝通交通事業管理者和現場、運行管理者和駕駛員等之間的雙向溝通,努力使運輸安全相關的資訊及時恰當地在局內傳達並共享。另外,發現有損安全性的事態時,不要忽視或隱瞞,立即傳達給相關人員,採取適當的應對措施。
(關於事故、災害等的報告聯絡體制)
第13條發生事故、災害等時,關於該事故、災害等的報告聯絡體制根據事故、災害等發生時的報告聯絡體制(別圖2)。
2努力將事故、災害等相關報告迅速傳達給安全統括管理者、交通事業管理者或局內必要的科等。
3安全統括管理者在局內謀求報告聯絡體制的通知的同時,進行必要的指示等,使第一項的報告聯絡體制充分發揮作用,使事故、災害等發生後的應對順利進行。
4發生汽車事故報告規則(1951年運輸省令第104號)中規定的事故、災害等時,根據報告規則的規程,向國土交通大臣進行必要的報告或申報。
(有關運輸安全的教育及進修)
為了達成第14條第5條運輸安全的目標,制定並切實實施培養必要人才的教育及研修相關的具體計畫。
(有關運輸安全的內部審計)
第15條為了實現安全統括管理者的措施,作為確認運輸業務的實施及管理方法,推進為了提高事故的再發防止對策等安全性的措施的組織,設置內部監察委員會。
2內部監查委員會以安全管理部長為委員長,為了檢查安全管理的實施狀況等,制定具體的監查實施內容等,由內部監查委員會指定的內部監查委員,1年1次以上,規定適當的時期實施運輸安全相關的內部監查實施。
3發生重大事故、災害等或反覆發生同類事故、災害等情況時,交通事業管理者或安全統括管理者認為必要時,臨時實施運輸安全相關的內部監察。
4安全統括管理者在前2項規定的內部監察結束後,在承認了應改善的事項的情況下,應迅速向交通事業管理者報告其內容,並研究確保運輸安全所需的方案,根據需要,目前需要採取緊急的糾正措施或採取預防措施。
(有關推進事故、災害等防止措施的組織)
第16條作為協助安全統括管理者的業務,制定運輸業務的實施及管理方法等具體計畫的組織,設置汽車本部安全管理委員會。
2汽車本部安全管理委員會由安全管理體制圖(別圖1)所示的工作人員構成,由安全統括管理者統括。
3汽車本部安全管理委員會將事務局設置在運輸課,協商制定並實施以下事項的具體計畫。
(1) 有關安全的年度目標和年度計畫。
(2) 有關駕駛事故、災害事故的分析及事前防止對策。
(3) 有關內部審計的實施。
(4) 關於基於審計結果的改善措施。
(5) 有關職員的意識改革和教育訓練內容。
(6) 有關資訊公開的內容。
(運輸安全相關業務的改善)
第17條安全統括管理者報告了事故、災害等,或者報告了第15條內部監察的結果和應改善的事項,或者認為為了確保運輸安全而必要的情況下,研究為了確保運輸安全而必要的改善對策,採取糾正措施或預防措施採取。
2因違反性質惡劣的法令等而發生重大事故時,在安全對策整體或必要事項上,採取比現在更高的安全確保措施。
(資訊的公開)
第18條關於運輸安全的基本方針、運輸安全的目標及該目標的達成情況、汽車事故報告規則第2條規定的事故相關統計、運輸安全相關的組織體制及指揮命令系統、運輸安全相關的重點措施、運輸安全相關的重點措施、運輸安全相關的計畫、關於運輸安全的預算等實際金額、事故、災害等的報告聯絡體制、安全統括管理者、安全管理規程、關於運輸安全相關的教育及研修的內容的內容、運輸安全相關的審計結果、運輸安全相關的內容。
2根據運輸規則第47條之7,向國土交通省報告了為確保運輸安全而採取的改善情況時,應迅速向外部公佈。
(有關運輸安全的記錄的管理等)
第19條本規程根據業務的實際情況,定期及及時適當地進行修改。
2記錄在制定運輸安全相關事業運營上的方針時的會議記錄、報告聯絡體制、事故、災害等的報告、安全統括管理者的指示、內部監察的結果、向交通事業管理者報告的糾正措施或預防措施等,並妥善保存。
3前款所示的資訊及其他運輸安全相關資料的記錄及保存方法另行規定。
(有關運輸安全的合作體制)
第20條在實施管理的受託委託時,受託人及委託人應相互合作,共同努力提高運輸的安全性。
附則
 本規程自公佈之日起施行。
附則
 本規程自2007年11月28日起施行。
附則
 本規程自2008年7月1日起施行。
附則
 本規程自2009年4月1日起施行。
附則
 本規程自2010年4月1日起施行。
附則
 本規程自2012年4月1日起施行。
附則
 本規程自2013年4月1日起施行。
附則
 本規程自2015年4月1日起施行。
附則
 本規程自2016年4月1日起施行。
附則
 本規程自2018年4月1日起施行。
附則
 本規程自2019年4月1日起施行。
附則
 本規程自2020年4月1日起施行。
附則
 本規程自2021年4月1日起施行。
附則
 本規程自2024年4月1日起施行。

別圖1
安全管理體制圖

別圖1安全管理體制圖

別圖2
事故、災害等發生時的報告聯絡體制

別圖2事故、災害等發生時的報告聯絡體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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