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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101:港南杜鵑丘地區
城市規劃決定:2015年12月4日
最後更新日期2024年5月22日
計畫圖(地區劃分)
名稱 | 港南杜鵑丘地區規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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位置 | 港南區日野南五丁目、日野南六丁目及日野南七丁目地內 | |
面積 | 約25.4ha | |
地區計畫的目標 | 港南杜鵑丘地區位於港南區的西南部,是夾著都市計畫道路環狀3號線南北擴展的地區。包括建築協定區域在內的低層住宅地、國小、公園等一體,自昭和40年代開發以來,形成了良好的居住環境。 另一方面,從開發開始經過了40年以上,隨著重建和擴建的增加,居民也高齡化了。 因此,本地區計畫的目標是在考慮到老年人的生活便利性的同時,維持良好的居住環境,形成綠色豐富的街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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區 |
土地利用的方針 | 為了實現地區計畫的目標,劃分地區,分別按照以下方針引導土地利用。 A、B、C、D地區為了維持現在良好的居住環境,計畫設立低層住宅等。 E地區與周邊的低層住宅區相協調。 F地區通過考慮到周邊環境的商業、服務設施等的布局,謀求與低層住宅地的協調。 G地區為了維持地區良好的居住環境,要妥善保護公園和綠地。 |
建築物等的整備方針 | 根據各地區的特性,制定以下限制: 在A地區,為了維持以戶建住宅為中心的寬松居住環境,規定了建築物用途的限制、建築物高度的最高限度、建築物的地基面積的最低限度以及牆面位置的限制。 在B地區,為了維持與A地區同樣的以戶建住宅為中心的寬松居住環境,規定建築物的用途限制、建築物高度的最高限度、建築物的建築率的最高限度、建築物容積率的最高限度、建築物的地基面積的最低限度以及牆面位置的限制。 在C地區,為了形成以戶建住宅為中心的良好居住環境,規定了建築物用途的限制、建築物高度的最高限度以及建築物的占地面積的最低限度。 在D地區,為了形成以低層住宅為中心的良好居住環境,規定建築物的用途限制以及建築物的占地面積的最低限度。 在E地區,為了與周邊的低層住宅地相協調,規定了建築物的用途限制、建築物的地基面積的最低限度以及牆面位置的限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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綠化方針 | 為了維持地區良好的居住環境,努力保護地區內的綠色。 |
地區整備計畫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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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築物等相關事項 | 地區劃分 | 名稱 | A地區 | B地區 | C地區 |
面積 | 約16.1ha | 約1.4ha | 約0.5ha | ||
建築物用途的限制 | 下列各號所示建築物以外的建築物不得建造。 1住宅(不包括住戶數量在3以上的長屋。) 2住宅兼有事務所、店鋪及其他類似用途的建築基準法施行令(1950年政令第338號)。以下稱為“令”。)第130條之3中規定的 3共同住宅(不包括住戶數量在3以上的。) 4圖書館及其他類似的東西 5保育所用於該用途的部分的地板面積合計不到300m2的 6根據介護保險法,在對居家要看護者或居家要支援者的辦事處進行日常生活上的照顧、功能訓練等的設施或據點,用於該用途的部分的地板面積合計不到300m2的 7診療所 8巡查派出所、公用電話所及其他類似令第130條之4規定的公益上必要的東西(老人福利中心、兒童福利設施等類似的東西,用於該用途的部分的地板面積合計在300m2以上的除外) 9前各號建築物的附屬物(令第130條之5規定的除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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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築物高度的最高限度 | 1建築物的高度不得超過9米。 2建築物屋檐的高度不得超過6.5米。 3建築物的各部分的高度必須在從該各部分到前面道路的中心線或者到鄰地邊界線的正北方方向的水平距離乘以0.6得到的高度加上5m的高度以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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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築物的建築率最高限度 | - | 十分之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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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築物容積率的最高限度 | - | 十分之八 | - | ||
建築物占地面積的最低限度 | 建築物占地面積在165 m2以上。 |
建築物占地面積在125 m2以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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牆面位置的限制 | 建築物的外壁或從代替其的柱子面到前面道路的邊界線及鄰地邊界線的距離為1m以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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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區整備計畫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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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 築 物 等 二 關 す る 事 項 |
地區劃分 | 名稱 | D地區 | E地區 | ||
面積 | 約0.9ha | 約1.5ha | ||||
建築物用途的限制 | 下列各號所示建築物以外的建築物不得建造。 1住宅 2住宅兼有事務所、店鋪及其他類似用途的住宅中令第130條之3規定的 3共同住宅 4圖書館及其他類似的東西 5保育所用於該用途的部分的地板面積合計不到300m2的 6根據介護保險法,在對居家要看護者或居家要支援者的辦事處進行日常生活上的照顧、功能訓練等的設施或據點,用於該用途的部分的地板面積合計不到300m2的 7診療所 8巡查派出所、公用電話所及其他類似令第130條之4規定的公益上必要的東西(老人福利中心、兒童福利設施等類似的東西,用於該用途的部分的地板面積合計在300m2以上的除外) 9前各號建築物的附屬物 |
下列各號所示建築物以外的建築物不得建造。 1住宅(不包括住戶數量在3以上的長屋。) 2住宅兼有事務所、店鋪及其他類似用途的住宅中令第130條之3規定的 3共同住宅(不包括住戶數量在3以上的。) 4學校、圖書館及其他類似的東西 5保育所用於該用途的部分的地板面積合計不到300m2的 6根據介護保險法,在對居家要看護者或居家要支援者的辦事處進行日常生活上的照顧、功能訓練等的設施或據點,用於該用途的部分的地板面積合計不到300m2的 7診療所 8巡查派出所、公用電話所及其他類似令第130條之4規定的公益上必要的東西(老人福利中心、兒童福利設施等類似的東西,用於該用途的部分的地板面積合計在300m2以上的除外) 9前各號建築物的附屬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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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築物占地面積的最低限度 | 建築物占地面積在125 m2以上。 | 建築物占地面積在165 m2以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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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是,作為公共廁所、巡查派出所及其他類似公益上必要的建築物用地使用的不在此限。 | 但是,作為公共廁所、巡查派出所及其他類似公益上必要的建築物用地使用的不在此限。 | |||||
牆面位置的限制 | - | 建築物的外壁或從代替其的柱子面到前面道路的邊界線及鄰地邊界線的距離在1m以上。 | ||||
但是,在不到該距離限度的距離內的建築物或建築物的部分符合以下任意一種情況下,不在此限。 1外牆或柱子的中心線長度合計在3m以下的 2倉庫及其他類似用途(汽車車庫除外。),屋檐高度在2.3m以下,且地板面積合計在5m2以內的 3用於汽車車庫的用途,屋檐高度在2.3m以下的 |
≪關於地區計畫區域內行為的申報≫
在A、B、C、D、E地區,由於地區整備計畫的全部專案根據建築基準法在地區計畫條例中被規定為限制,所以對於進行建築確認申請的行為,不需要申報。
因為F、G地區沒有制定地區整備計畫,所以不需要申報。
港南杜鵑丘地區計畫區域也同時設定了當地居民的城市建設自主規則,所以在住宅建設時需要聯繫“港南杜鵑丘自治會城市建設委員會”。
聯繫方式等詳細內容,請諮詢都市整備局地區城市建設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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