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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061:榮小菅谷地區

城市規劃決定:2003年11月5日

最後更新日期2022年12月9日


計畫圖

・計畫書
名稱 榮小菅谷地區規劃
位置 橫濱市榮區小菅谷四丁目及本鄉台一丁目
面積 約2.7ha














地區計畫的目標 本地區計畫的目標是與周邊地區協調,在確保作為住宅地的舒適性和便利性的同時,根據以下的整備方針形成良好的街道和居住環境,維持和保全。
土地利用的方針 將地區從促進與都市計畫道路桂町戶冢遠藤線相鄰的周邊市區便利性的地區到相鄰的本鄉台住宅地區建築協定區域等考慮到周邊居住環境的地區的區域,根據各自的方針引導土地利用。
1A地區
主要謀求低層戶建住宅的布局。
2B地區
主要謀求低層戶建住宅及共同住宅的布局。
3C地區
為了在與沿途服務設施和商業設施的融合的同時促進周邊市區及該地區的便利性,計畫建立良好的中高層住宅。
地區設施的整備方針 計畫在地區西北部修建公園。
建築物等的整備方針 根據各地區的特性,為了形成良好的居住環境,建築物的用途的限制、建築物的容積率的最高限度、建築物的建築率的最高限度、建築物的地基面積的最低限度、牆面的位置的限制、建築物高度的最高限度、建築物等的形態或設計的限制以及圍牆或柵欄的構造的限制。
綠化方針 為了形成良好的環境,積極綠化建築物的地基和公園等。
・計畫書(續)
地區整備計畫
地區設施的配置及規模 公園 面積約1,200平方米









地區劃分 名稱 A地區 B地區 C地區
面積 約1.8ha 約0.4ha 約0.5ha
建築物用途的限制 下列建築物以外的建築物不得建造。
  1. 住宅
  2. 在住宅中兼有事務所、店鋪及其他類似用途的建築中,建築基準法施行令(1950年政令第338號。以下稱為“令”。)第130條之3規定的
  3. 共同住宅、宿舍或公寓
  4. 學校、圖書館及其他類似的東西
  5. 巡查派出所、公用電話所及其他類似令第130條之4規定的公益上必要的東西
  6. 屬於上述各號建築物的建築物
下列建築物不得建造。
  1. 工廠(店鋪、餐飲店附屬的除外。)
建築物容積率的最高限度 十分之十五
建築物的建築率最高限度 10分之5(符合建築基準法(1950年法律第201號)第53條第3項第2號的,為10分之6)
建築物占地面積的最低限度 建築物的占地面積在150m2以上且住戶數乘以70m2的面積以上。 建築物的占地面積在150m2以上且住戶數乘以35m2的面積以上。 建築物占地面積在150m2以上。
但是,符合以下條件的土地,不在此限。
  1. 作為公共廁所、巡查派出所及其他類似公益上必要的建築物用地使用的
  2. 作為圖書館、管理事務所及其他類似居住者共同便利的建築物用地使用的
  3. 本規定被規定時,對於現在作為建築物用地使用的土地不符合本規定的,或者根據現有的所有權及其他權利作為建築物用地使用的,不符合本規定的土地,將其全部作為一個用地使用的東西
  4. 根據土地區劃整理法(1954年法律第119號)的規定被指定為換地處理或臨時換地的土地,不符合本規定的土地,根據所有權及其他權利將其全部作為一個用地使用的土地
牆面位置的限制 從建築物的外壁或代替其的柱子面到前面道路(城市計畫道路桂町戶冢遠藤線除外)的邊界線的距離為1.0m以上,到鄰地邊界線的距離為0.6m以上。
但是,在不到該距離限度的距離內的建築物或建築物的部分符合以下任意一種的情況下,不在此限。
  1. 外牆或柱子的中心線長度合計在3m以下的
  2. 倉庫及其他類似用途(汽車車庫除外。)屋檐高度在2.3m以下,且地板面積合計在5m2以內的
  3. 用於汽車車庫的用途,屋檐高度在2.3m以下的
建築物高度的最高限度
  1. 建築物的高度不得超過12米。
  2. 建築物各部分的高度必須在從該各部分到前面道路的中心線或者到鄰地邊界線的正北方方向的水平距離乘以0.6得到的高度加上7m的高度以下。
  3. 建築物各部分的高度必須在從該各部分到B地區和A地區的邊界線的正北方方向的水平距離乘以0.6得到的高度加上5m的高度以下。
建築物等的形態或外觀設計的限制
  1. 建築物的屋頂和外牆的色彩與周圍的景觀相協調。
  2. 室外廣告物等的大小及形狀應考慮到景觀,不使用刺激性的色彩、裝飾。
籬笆或柵欄的構造限制 面向道路的籬笆或柵欄的構造,有樹籬、柵欄等類似的開放性。但是,柵欄的基礎、門柱、門窗等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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