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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077:榮本鄉台地區
城市規劃決定:2007年3月5日
最後更新日期2022年12月9日
計畫圖
名稱 | 榮本鄉台地區規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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位置 | 橫濱市榮區本鄉台一丁目、本鄉台二丁目、本鄉台三丁目、本鄉台四丁目、本鄉台五丁目、飯島町、小菅谷二丁目、小菅谷四丁目、戶冢區下倉田町、舞岡町地內 | |
面積 | 約63.3ha | |
區 |
地區計畫的目標 | 本地區位於榮區西北部的丘陵地帶,從昭和40年代後半期開始以戶建住宅為中心開發,1973年開始一部分簽訂了建築協定等,到現在為止維持著良好的居住環境。另一方面,從開發開始已經過了30年以上,重建和擴建也在增加。 在本地區導入地區計畫時,自治會根據居民等的意見,作為本地區目標城市的印象,制定了以下的“城市建設方針”。 1綠意盎然、保持寬鬆景觀的城市 這是一個超越2代、共同便利、愉快居住的城市 3防止犯罪・防災・交通安全安心的城市 4懷著關懷之心,互相幫助的城市 本地區計畫根據由這4個專案組成的“城市建設方針”,以應對居民生活的變化,維持和保全良好的居住環境為目標。 |
土地利用的方針 | 在A1地區、A2地區、A3地區、A4地區、B1地區、B2地區以及C地區,在謀求以戶建住宅為主體的低層住宅等的布局的同時,考慮到良好的居住環境,努力防止因地基面的變更而導致的居住環境惡化。 在D地區,為了充分考慮周邊環境,為店鋪、醫療設施等居民設立生活便利設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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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築物等的整備方針 | 本地區為了維持和保全以戶建住宅為主體的住宅地的良好環境,根據各地區的特性決定了以下限制。 A1地區、A4地區、B1地區、B2地區及C地區,建築物用途的限制、建築物建築面積的最高限度、建築物容積率的最高限度、建築物地基面積的最低限度、牆面位置的限制、建築物高度的最高限度、建築物形態或設計的限制、A2地區建築物用途的限制、建築物的最高限度、建築物的最高限度容積率的最高限度、建築物的最高限度。D地區考慮到生活便利設施的布局,決定了建築物用途的限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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綠化方針 | 為了形成良好的環境,應努力綠化建築物的地基及公園、街道樹等。同時,謀求對現有綠地的適當保護。 |
地區整備計畫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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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 築 物 等 二 關 す る 事 項 |
地區劃分 | 名稱 | A1地區 | A2地區 | A3地區 | A4地區 |
面積 | 約37.1ha | 約0.3ha | 約2.9ha | 約0.3ha | ||
建築物用途的限制 | 下列各號所示建築物以外的建築物不得建造。 1住宅(不包括住戶數量在3以上的長屋。) 2住宅兼有事務所、店鋪及其他的,建築基準法施行令第130條之3第1項第1號、第2號以及第6號中規定的 3共同住宅(不包括住戶數量在3以上的。) 4學校、圖書館及其他類似的東西 5養老院、保育所、殘疾人福利院等,用於該用途的部分的地板面積合計不到300m2的 6診療所 7巡查派出所、公用電話所及其他類似建築基準法施行令第130條之4第1項規定的公益上必要的東西 8前各號建築物的附屬物 |
下列各號所示建築物以外的建築物不得建造。 1住宅(不包括住戶數量在3以上的長屋。) 2住宅兼有事務所、店鋪及其他的住宅中,建築基準法施行令第130條之3第1項第1號、第2號、第3號、第5號以及第6號規定的 3共同住宅(不包括住戶數量在3以上的。) 4學校、圖書館及其他類似的東西 5神社、寺院、教會等類似的東西 6養老院、保育所、殘疾人福利院等,用於該用途的部分的地板面積合計不到300m2的 7診療所 8巡查派出所、公用電話所及其他類似建築基準法施行令第130條之4第1項規定的公益上必要的東西 9前各號建築物的附屬物 |
下列各號所示建築物以外的建築物不得建造。 1住宅(不包括住戶數量在3以上的長屋。) 2住宅兼有事務所、店鋪及其他的,建築基準法施行令第130條之3第1項第1號、第2號以及第6號中規定的 3共同住宅(不包括住戶數量在3以上的。) 4學校、圖書館及其他類似的東西 5養老院、保育所、殘疾人福利院等類似設施 6診療所 7巡查派出所、公用電話所及其他類似建築基準法施行令第130條之4第1項規定的公益上必要的東西 8前各號建築物的附屬物 |
下列各號所示建築物以外的建築物不得建造。 1住宅 2住宅兼有事務所、店鋪及其他的,建築基準法施行令第130條之3第1項第1號、第2號以及第6號中規定的 3共同住宅 4學校、圖書館及其他類似的東西 5養老院、保育所、殘疾人福利院等,用於該用途的部分的地板面積合計不到300m2的 6診療所 7巡查派出所、公用電話所及其他類似建築基準法施行令第130條之4第1項規定的公益上必要的東西 8前各號建築物的附屬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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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築物的建築率最高限度 | 十分之四 | |||||
但是,符合建築基準法(1950年法律第201號)第53條第3項第2號的建築物加上10分之1。 | ||||||
建築物容積率的最高限度 | 十分之八 | |||||
建築物占地面積的最低限度 | 建築物占地面積在165 m2以上。 | 建築物的占地面積在165m2(建築物的住戶數量乘以45m2得到的面積超過165m2的情況下,住戶數量乘以45m2得到的面積)以上。 | ||||
但是,符合以下條件的土地,不在此限。 1作為公共廁所、巡查派出所及其他類似公益上必要的建築物用地使用的 2實施本項規定時,如果在現在作為建築物用地使用的土地上不符合本規定的,或者根據現有的所有權及其他權利作為建築物用地使用,則不符合本規定的土地,將其全部作為一個用地使用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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牆面位置的限制 | 建築物的外壁或從代替其的柱子面到前面道路的邊界線及鄰地邊界線的距離為1m(本項規定實施時,現在作為建築物的用地使用的土地,其面積為135m2(橫濱市建築基準條例(1960年10月橫濱市條例第20號)第4條第1項的胡同狀部分中,除寬度不足4m的部分的部分。以下相同。)未滿或根據現有所有權及其他權利作為建築物用地使用時,其面積不滿135m2的土地,其全部作為一個用地使用時,到鄰地邊界線為止的距離為0.5m(但是,在本項規定實施後,建築物用地的面積在135m2以上的 | 建築物的外壁或從代替其的柱子面到前面道路的邊界線及鄰地邊界線的距離在1m以上。 | ||||
但是,在不到該距離限度的距離內的建築物或建築物的部分符合以下任意一種情況下,不在此限。 (1)外牆或柱子的中心線長度合計在3m以下的。 (2)倉庫及其他類似用途(汽車車庫除外。)屋檐高度在2.3m以下,且地板面積合計在5m2以內。 (3)用於汽車車庫的用途,屋檐高度在2.3m以下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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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築物高度的最高限度 | 1建築物的高度不得超過10米。 2建築物各部分的高度必須在從該各部分到前面道路的中心線或者到鄰地邊界線的正北方方向的水平距離乘以0.6得到的高度加上5m的高度以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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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建築物的高度不得超過10米。 2建築物各部分的高度必須在從該各部分到前面道路的中心線或者到鄰地邊界線的正北方方向的水平距離乘以0.6得到的高度加上5m的高度以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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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築物等的形態或外觀設計的限制 | 1建築物的屋頂和外牆的色彩與周圍的景觀相協調。 2室外廣告物等的大小及形狀應考慮到景觀,不使用刺激性的色彩、裝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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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建築物的屋頂和外牆的色彩與周圍的景觀相協調。 2室外廣告物等的大小及形狀應考慮到景觀,不使用刺激性的色彩、裝飾。 |
地區整備計畫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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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 築 物 等 二 關 す る 事 項 |
地區劃分 | 名稱 | B1地區 | B2地區 | C地區 | D地區 |
面積 | 約14.9ha | 約1.9ha | 約3.0ha | 約2.9ha | ||
建築物用途的限制 | 下列各號所示建築物以外的建築物不得建造。但是,在實施該項規定時,在經營現存物品銷售業的店鋪的用地上,建造用於經營同類物品銷售業的店鋪用途的建築物時不在此限。 1住宅(不包括住戶數量在3以上的長屋。) 2住宅兼有事務所、店鋪及其他的,建築基準法施行令第130條之3第1項第1號、第2號以及第6號中規定的 3共同住宅(不包括住戶數量在3以上的。) 4學校、圖書館及其他類似的東西 5養老院、保育所、殘疾人福利院等,用於該用途的部分的地板面積合計不到300m2的 6診療所 7巡查派出所、公用電話所及其他類似建築基準法施行令第130條之4第1項規定的公益上必要的東西 8前各號建築物的附屬物(建築基準法施行令第130條之5規定的除外) |
下列各號所示建築物以外的建築物不得建造。 1住宅 2住宅兼有事務所、店鋪及其他的,建築基準法施行令第130條之3第1項第1號、第2號以及第6號中規定的 3共同住宅 4學校、圖書館及其他類似的東西 5養老院、保育所、殘疾人福利院等,用於該用途的部分的地板面積合計不到300m2的 6診療所 7巡查派出所、公用電話所及其他類似建築基準法施行令第130條之4第1項規定的公益上必要的東西 8前各號建築物的附屬物(建築基準法施行令第130條之5規定的除外) |
下列各號所示建築物以外的建築物不得建造。但是,在實施該項規定時,在經營現存物品銷售業的店鋪的用地上,建造用於經營同類物品銷售業的店鋪用途的建築物時不在此限。 1住宅(不包括住戶數量在3以上的長屋。) 2住宅兼有事務所、店鋪及其他的,建築基準法施行令第130條之3第1項第1號、第2號以及第6號中規定的 3共同住宅(不包括住戶數量在3以上的。) 4學校、圖書館及其他類似的東西 5養老院、保育所、殘疾人福利院等,用於該用途的部分的地板面積合計不到300m2的 6診療所 7巡查派出所、公用電話所及其他類似建築基準法施行令第130條之4第1項規定的公益上必要的東西 8前各號建築物的附屬物(建築基準法施行令第130條之5規定的除外) |
下列各號所示的建築物不得建造。 1用於儲存或處理危險品的物品(不包括用於自己使用的儲藏設施及其他類似物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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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築物的建築率最高限度 | 十分之六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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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是,符合建築基準法(1950年法律第201號)第53條第3項第2號的建築物加上10分之1。 | ||||||
建築物容積率的最高限度 | 十分之十二 | 十分之二十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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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築物占地面積的最低限度 | 建築物占地面積在165 m2以上。 | 建築物的占地面積在165m2(建築物的住戶數量乘以30m2得到的面積超過165m2的情況下,住戶數量乘以30m2得到的面積)以上。 | 建築物占地面積在165 m2以上。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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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是,符合以下條件的土地,不在此限。 1作為公共廁所、巡查派出所及其他類似公益上必要的建築物用地使用的 2實施本項規定時,如果在現在作為建築物用地使用的土地上不符合本規定的,或者根據現有的所有權及其他權利作為建築物用地使用,則不符合本規定的土地,將其全部作為一個用地使用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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牆面位置的限制 | 建築物的外壁或從代替其的柱子面到前面道路的邊界線及鄰地邊界線的距離為1m(本項規定實施時,現在作為建築物用地使用的土地其面積不滿135m2的,或者根據現有的所有權及其他權利作為建築物用地使用的,其面積全部不到135m2的土地,其使用的,其面積為135m2以上的土地,其面積 | 建築物的外壁或從代替其的柱子面到前面道路的邊界線及鄰地邊界線的距離在1m以上。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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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是,在不到該距離限度的距離內的建築物或建築物的部分符合以下任意一種情況下,不在此限。 (1)外牆或柱子的中心線長度合計在3m以下的。 (2)倉庫及其他類似用途(汽車車庫除外。)屋檐高度在2.3m以下,且地板面積合計在5m2以內。 (3)用於汽車車庫的用途,屋檐高度在2.3m以下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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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築物高度的最高限度 | 1建築物的高度不得超過10米。 2建築物各部分的高度必須在從該各部分到前面道路的中心線或者到鄰地邊界線的正北方方向的水平距離乘以0.6得到的高度加上5m的高度以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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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築物等的形態或外觀設計的限制 | 1建築物的屋頂和外牆的色彩與周圍的景觀相協調。 2室外廣告物等的大小及形狀應考慮到景觀,不使用刺激性的色彩、裝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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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地區計畫區域內行為的申報≫
・A2、D地區的地區整備計畫的全部專案根據建築基準法在地區計畫條例中被規定為限制,所以對於進行建築確認申請的行為,不需要申報。
※榮本鄉台地區計畫區域由當地居民制定了“本鄉台城市建設指南”,並制定了其運用規約。
詳情請聯繫本鄉台城市建設21委員會(本鄉台自治會內組織)(外部網站)。(對於連結地址的內容及團體,橫濱市不負任何責任。)
關於本頁的諮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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