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後更新日期2025年1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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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097:大船站北第二地區
城市規劃決定:2014年2月5日/城市規劃變更:2017年7月14日
計畫圖(有關地區劃分、牆面位置限制、建築物高度最高限度的區分)
計畫圖(地區設施的配置)
名稱 | 大船站北第二地區規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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位置 | 榮區笠間一丁目及笠間二丁目地內 | |
面積 | 約2.6ha | |
地區計畫的目標 | 本地區位於榮區西部JR大船站北口(笠間口)的車站前。 笠間口每天約有4萬乘客乘坐,其周邊沒有一般車和計程車上下車的地方,而且地區內的大船站東口巴士終點站的巴士也無法旋轉,都是缺乏便利性,導致地區周邊交通環境惡化的主要原因。而且,位於地區內的公共自行車停車場老化顯著等,本地區還沒有充分發揮車站前應有的功能。 本地區在橫濱市都市計畫的基本計畫·榮區計畫中,計畫實施市區再開發事業等,並活用與之相關的都市計畫制度,以形成有魅力的商業據點和強化城市功能來建設便利性高的城市為目標。 在本地區計畫中,通過市區再開發事業,進行公共設施以及商業、業務設施以及城市型住宅等的整備,在謀求土地合理、健全的高度利用和城市功能更新的A地區和與A地區連續形成車站前的B地區,在鐵路站周邊地區的地區的據點相適應,以形成和維持考慮到周邊住宅區的良好複合市區為目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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區 域 的 整 備 ・ 開 發 及 美 保 全 二 關 す る 方 針 |
土地利用的方針 | 為了強化作為交通結節點的功能,都市計畫道路3・3・17號下永谷大船線(包括車站前廣場)以及公共自行車停車場的整備。 同時,為了形成適合作為地區據點的良好複合市區,提高車站周邊的便利性,將本地區劃分為兩個部分,制定土地利用方針如下。 A地區 1通過市區再開發事業,城市規劃道路3・3・17號下永谷大船線(包括車站前廣場)。)及公共自行車停車場。 2整備適合車站前的商業、業務設施、城市型住宅等。 B地區 1考慮到周邊地區的市民生活,促進商業、業務設施、城市型住宅等的布局。 在整備2廣場等地區設施的同時,確保演出地區熱鬧和滋潤的開放空間。 |
地區設施的整備方針 | 為了形成安全舒適的步行者空間,整備了人行道狀空地和行人用通道。特別是關於步行者用通道1,與預定連結笠間口的立體橫斷設施進行聯絡。 為了創造熱鬧,確保成為交流場所的空間,整備了廣場。特別是廣場1,為了提高地區內外的回遊性,確保了步行者空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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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築物等的整備方針 | 為了形成和維持適合作為地區據點的良好複合市區,在創造步行者空間的同時,促進考慮到周邊環境的高度利用。 A地區 為了有計畫地引導通過市區再開發事業整備的建築物的形態等,規定建築物的用途的限制、牆面的位置的限制、建築物的高度的最高限度、建築物等形態設計的限制以及建築物的綠化率的最低限度。 B地區 為了實現本地區的目標,規定建築物用途的限制、建築物的建築率的最高限度、建築物的地基面積的最低限度、牆面位置的限制、建築物高度的最高限度、建築物等形態設計的限制以及建築物的綠化率的最低限度。通過建築物的共同化等,在創造步行者空間的同時,促進考慮到周邊環境的高度利用。面向步行者空間,以步行者的利用為前提配置設施,限制誘發卡車等大型車輛的工廠、倉庫等。因此,對建築物用途的限制、建築物的地基面積的最低限度、牆面位置的限制、建築物高度的最高限度以及建築物等的形態或設計的限制設置必要的基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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綠化方針 | 為了整備和引導有濕潤和魅力的市區環境,計畫在地區內進行綠化。特別是沿著砂押川的廣場1,是綠意盎然的休息場所。 |
地區整備計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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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區設施的配置及規模 |
設施 |
規模 |
配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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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場1 |
面積約800平方米 |
如計畫圖所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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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場2 |
面積約180m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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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行道狀空地1 |
寬2.0米,約190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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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行道狀空地2 |
寬2.0米,約150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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步行者通道1 |
寬度延長3.0米,約200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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步行者通道2 |
寬2.5米,約40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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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築物等相關事項 |
地區劃分 |
名稱 |
A地區 |
B地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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面積 |
約1.7ha |
約0.9ha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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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築物用途的限制 |
下列建築物不得建造。 |
下列建築物不得建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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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築物的建築率最高限度 |
- |
十分之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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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築物占地面積的最低限度 |
- |
4,5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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牆面位置的限制 |
建築物的外壁或代替其的柱子面,不得超過計畫圖所示壁面位置的限制而建造。但是,符合以下條件的建築物或建築物的部分不在此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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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公共廁所、巡查派出所及其他類似公益上必要的東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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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築物高度的最高限度 |
建築物的高度,在計畫圖所示的區域a中不能超過31m,在區域i中不能超過75m。 |
1建築物的高度不得超過31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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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築物等形態設計的限制 |
1建築物的形態及設計為了考慮到對周圍景觀的協調,應符合以下事項。 |
1建築物的形態及設計為了考慮到對周圍景觀的協調,應符合以下事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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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築物的綠化率的最低限度 |
百分之十 |
百分之7.5 |
※ 根據建築基準法的修改(2018年4月1日實施),《建築物等用途的限制》中記載的建築基準法實施令第130條之9的3被修改為建築基準法實施令第130條之9的5。
◆由於該地區建築物等的形態或設計的限制在地區計畫條例中有規定,所以除了申報之外還需要辦理形態設計的認定相關手續。
◆由於該地區的“建築物綠化率的最低限度”在地區計畫條例中有規定,所以在申報前可能需要辦理綠化率符合相關的證明書等手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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都市整備局地區城市建設部地域城市建設課
電話:045-671-266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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傳真:045-663-86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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