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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073:都築池邊町上藪根地區

城市規劃決定:2005年10月25日

最後更新日期2022年12月9日


計畫圖(地區設施、地區劃分、牆面位置限制、高度最高限度)

・計畫書
名稱 都築池邊町上藪根地區規劃
位置 橫濱市都築區池邊町地內
面積 約14.1ha














地區計畫的目標 該地從JR橫濱線鴨居站向北約700米,沿著都市計畫道路川崎町田線布局等交通便利性很高。
周邊因為工業地區,所以有大大小小的工廠,但是另一方面,也有向住宅區等的土地利用轉換正在進行的閒置地化的地方,商業的集成在鴨居站南側只是能看到的程度。
因此,在與周邊工業、居住環境相協調的同時,通過促進土地的高度利用,導入都市型住宅、商業服務設施以及文化、公益設施等,以有助於地區的活性和交流為目標。
土地利用的方針 將地區劃分為兩個部分,在謀求與周邊工廠、住宅區的協調的同時,引導適合各個地區的土地利用。
  1. 商業地區
    引進商業、生活便利設施、體育設施、娛樂設施(電影院等)、市民利用設施等多種用途,通過立體配置各自來謀求有效的土地利用,同時謀求創造舒適的步行者空間和廣場等公共空間。此外,還將配備與本地區交通需求相適應的足夠數量的停車場和停車設施。
  2. 住宅區
    考慮到周邊城市景觀的住宅等的布局,努力綠化,整備良好的居住環境。
地區設施的整備方針 為了確保舒適寬裕的步行者空間,進行遊步道、廣場的整備。
另外,通過確保地區內統一的綠地,謀求與周邊的工廠、住宅區的協調。
建築物等的整備方針 在與周邊工業、居住環境協調的同時,為了保護良好的生活、商業環境,對建築物的用途限制、建築物的占地面積的最低限度、建築物高度的最高限度等制定必要的限制。
綠化方針 為了減輕對環境的負荷,創造和諧、綠意盎然的都市空間,考慮到與廣場的聯繫,積極推進用地內的綠化。
・計畫書(續)
地區整備計畫
地區設施的配置及規模 綠地 1處面積約2,000平方米
廣場 3處面積約850平方米
遊步道 寬4米,約1,345米
人行道狀空地 寬度延長2米約320米









地區劃分 名稱 商業地區 住宅區
面積 約10.9ha 約3.2ha
建築物等用途的限制 下列各號所示的建築物不得建造。
  1. 住宅
  2. 共同住宅、宿舍或公寓
  3. 麻將屋、彈珠店、射擊場、勝馬投票券發售所或場外汽車券賣場等類似的東西
  4. 酒吧-、餐館、夜總會等其他類似的東西
  5. 國小、中學、高中
  6. 汽車駕校
  7. 用於儲存或處理危險物品(不包括3000 m2以下的加油站及其他類似設施、用於自己使用的儲藏設施及其他類似設施。)
下列各號所示的建築物不得建造。
  1. 飯店・旅館
  2. 保齡球場、滑冰場、高爾夫練習場等其他類似的東西
  3. 卡拉OK包廂等
  4. 麻將屋、彈珠店、射擊場、勝馬投票券發售所或場外汽車券賣場等類似的東西
  5. 劇場、電影院、演藝場所等類似的東西
  6. 酒吧-、餐館、夜總會等其他類似的東西
  7. 國小、中學、高中
  8. 大學、高等專門學校、專修學校等
  9. 圖書館等
  10. 神社、寺院、教堂等類似的東西
  11. 汽車駕校
  12. 單獨車庫(附屬車庫除外)
  13. 用於危險品的儲藏或處理的物品(不包括用於自己使用的儲藏設施及其他類似的物品。)
建築物占地面積的最低限度 1,000㎡
但是,作為公共廁所、巡查派出所及其他類似公益上必要的建築物用地使用的,不在此限。
牆面位置的限制 建築物的外牆或者代替其的柱子的面,不得超過計畫圖所示的壁面的位置進行建築。 但是,在不到該距離限度的距離內的建築物或建築物的部分符合以下任一號的情況下,不在此限。
  1. 外牆或柱子的中心線長度合計在3m以下的
  2. 倉庫及其他類似用途(汽車車庫除外。)屋檐高度在2.3m以下,且地板面積合計在5m2以內的
  3. 用於汽車車庫的用途,屋檐高度在2.3m以下的
建築物高度的最高限度
  1. 建築物的高度不得超過31米。但是,在計畫圖所示的區域a的區域內不能超過20m,在計畫圖所示的區域i的區域內不能超過22m。
  2. 建築物的各部分的高度必須在從該部分到前面道路的中心線或鄰地邊界線(除去計畫圖所示的邊界線1)的正北方方向的水平距離乘以0.6得到的高度,加上7m的高度以下。
  3. 建築物各部分的高度必須在從該部分到鄰地邊界線的水平距離乘以1.25得到的高度,加上15m的高度以下。
  1. 建築物的高度不得超過36米。但是,在計畫圖所示的區域u的區域內不能超過15m,在計畫圖所示的區域e的區域內不能超過31m,在計畫圖所示的區域o的區域內不能超過33m。
  2. 建築物各部分的高度必須在從該部分到前面道路的中心線或者到鄰地邊界線的正北方方向的水平距離乘以0.6得到的高度,加上7m的高度以下。
  3. 建築物的各部分的高度必須在從該部分到鄰地邊界線的水平距離乘以1.25得到的高度加上20m的高度以下,對於計畫圖所示的邊界線1,必須在到鄰地邊界線的水平距離乘以2.5得到的高度加上20m的高度以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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