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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053:港北新城中心北區

城市規劃決定:2002年10月25日/城市規劃變更:2017年7月14日

最後更新日期2022年12月9日

・計畫書
名稱 港北新城中心北地區規劃
位置 橫濱市都築區牛久保西一丁目、牛久保西二丁目、大棚町、中川六丁目、中川七丁目以及中川中央一丁目
面積 約28.2ha














地區計畫的目標 本地區從橫濱市中心市區向西北約12km,通過土地區劃整理事業進行了良好的基礎整備。另外,作為橫濱市的副中心,是一個謀求商業、業務、文化等多種功能集成的地區。
本地區計畫是
1基於多功能複合的廣域據點的形成
2生活、文化訊息發送基地的形成
3高度的市中心性和自然性的中心的形成
4個性豐富,具有自我主張的中心的形成

以橫濱市北部作為副中心的城市中心地區的開發理念和按照“港北新城中心地區街建設協定”的功能布局以及良好的市區環境的形成或維持、保全為目標。

土地利用的方針 將地區劃分為4個部分,分別根據以下方針引導土地利用。
1骨幹商業、業務地區
為了配置適合作為城市中心核心的功能,計畫設立商業、業務及娛樂設施等。
2業務·文化地區
為了充實文化功能等,謀求業務及文化設施等的布局。
3商業・住宅A地區
為了形成包括周邊住宅區在內的便利性高的居住環境,計畫設立商業設施和住宅等。
4商業、住宅B地區
為了形成便利性高的居住環境,計畫設立商業設施和住宅等。
地區設施的整備方針 為了整備沿著幹線道路舒適的步行者空間,適當地配置人行道狀空地。
建築物等的整備方針 分別根據以下方針,進行建築物等的整備的同時,設置建築物的用途的限制、牆面的位置的限制、建築物等的形態或者設計的限制以及圍牆或者柵欄的構造的限制。
1骨幹商業、業務地區
作為城市中心的核心,配置適合的功能,以象徵廣場為中心,提高步行環境,形成繁華的街道。
2業務·文化地區
充實文化、業務功能,提高沿著幹線道路的步行環境。
3商業・住宅A地區
形成包括周邊住宅區在內的便利性高的居住環境,提高幹線道路沿岸的步行環境,形成繁華的街道。
4商業、住宅B地區
形成便利性高的居住環境,提高幹線道路沿線的步行環境,與周邊的商業、業務、休閒、文化設施相結合,形成多樣的功能布局和熱鬧的街道。
綠化方針 將象徵廣場定位為開放空間的樞紐,為提供充滿水和綠色的多種活動場所而進行整修。同時,推進各用地內的綠化,謀求形成綠意盎然的城市環境。
・計畫書(續)
地區整備計畫
地區設施的配置及規模 人行道狀空地 寬1.0米,延長約1,250米









地區劃分 名稱 基幹商業、業務地區 業務、文化地區 商業居住A地區 商業、住宅B地區
面積 約8.6ha 約3.1ha 約5.8ha 約10.7ha
建築物用途的限制 下列各號所示的建築物不得建造。
  1. 住宅
  2. 共同住宅、宿舍或公寓
  3. 單間浴場業相關的公眾浴場及其他類似建築基準法施行令(1950年政令338號)第130條之9之3※中規定的
1樓或2樓用於居住的物品(不包括1樓或2樓用於居住的部分僅限於走廊或大廳類、樓梯、電梯等類似物品。)不得建造。
但是,不適用計畫圖所示的用地。
下列各號所示的建築物不得建造。
但是,1號不適用計畫圖所示的用地。
  1. 1樓或2樓用於居住的物品(不包括1樓或2樓用於居住的部分僅限於走廊或大廳類、樓梯、電梯等類似物品的物品。)
  2. 單間浴場業相關的公眾浴場及其他類似建築基準法施行令第130條之9之3※中規定的
牆面位置的限制
  1. 建築物的牆壁表面(不包括安全上必要的扶手牆。)不得超過計畫圖中顯示的壁面位置A的限制。
  2. 建築物的牆壁或代替其的柱子面,不得超過計畫圖中顯示的壁面位置B的限制。
  3. 建築物的牆壁或代替其的柱子面不得超過計畫圖中顯示的壁面位置C的限制。
建築物的牆壁或代替其的柱子面不得超過計畫圖中顯示的壁面位置C的限制。
  1. 建築物的牆壁或代替其的柱子面,不得超過計畫圖中顯示的壁面位置B的限制。
  2. 建築物的牆壁或代替其的柱子面不得超過計畫圖中顯示的壁面位置C的限制。
但是,在牆面位置C的限制的情況下,在不到該距離限度的距離內的建築物或建築物的部分符合以下任意一種的情況下,不受此限制。
  1. 從外壁或代替其的柱子面到前面道路的邊界線的距離在1m以上的建築物部分,該部分的中心線的長度合計在3m以下的建築物
  2. 用於倉庫及其他類似用途,屋檐高度在2.3m以下,且地板面積合計在5m2以內(僅限於外牆或從代替其的柱子面到前面道路的邊界線的距離在1m以上的。)
建築物等的形態或外觀設計的限制 建築物的屋頂和外牆的色彩以及室外廣告物的色彩、大小和形狀,與地區的景觀相協調。
籬笆或柵欄的構造限制 籬笆或柵欄的構造有綠籬、柵欄等類似的開放性。但是,柵欄的基礎、門柱、門窗等除外。

※ 根據建築基準法的修改(2018年4月1日實施),《建築物等用途的限制》中記載的建築基準法實施令第130條之9的3被修改為建築基準法實施令第130條之9的5。

港北新城中心北地區計畫區域被指定為港北新城地區的街道建設協議地區。詳情請參閱下一頁。
港北新城地區街道建設協議方針

另外,當地居民自主制定的規則“城市中心地區街建設協議”也同時規定了。詳情請參閱下一頁。
城市中心地區街道建設協議

關於本頁的諮詢

都市整備局地區城市建設部地域城市建設課

電話:045-671-266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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