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後更新日期2022年12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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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034:都築池邊町不動原地區
城市規劃決定:1996年12月25日
計畫圖
名稱 |
都築池邊町不動原地區規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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位置 |
橫濱市都築區池邊町及佐江戶町地內 | |
面積 |
約5.2ha | |
區 域 的 整 備 ・ 開 發 及 美 保 全 二 關 す る 方 針 |
地區計畫的目標 | 本地區位於JR橫濱線鴨居站北方約1km處,與都市計畫道路佐江戶北山田線相連,是被既成市區包圍的丘陵地帶。 在本地區,通過土地區劃整理事業,為了形成良好的市區,整備道路、公園等城市基礎設施,引導適當的土地利用和建築物的整備,以形成和保全與周邊協調良好的市區環境為目標。 |
土地利用的方針 | 為了實現地區計畫的目標,將地區劃分為3個部分,引導土地利用如下。 A地區 謀求利用以戶建住宅為主體的土地。 B地區 在考慮到周邊市區的環境的同時,以中層住宅為主體的住宅區的形成。 C地區 在考慮到周邊市區的環境的同時,在配置中高層住宅的同時,為地區內外的居民設置生活便利設施和必要的公益設施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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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區設施的建設 方針 |
為了確保城市規劃道路佐江戶北山田線和地區內的交通暢通,整備了寬8米的道路。另外,為了在地區中央提供地區周邊的便利,整備了公園。 | |
建築物等的整備 方針 |
為了形成與周邊和諧的市區,各地區如下規定。 A地區 為了維持和保全以戶建住宅為主體的地區環境,規定了建築物用途的限制、建築物的地基面積的最低限度、牆面位置的限制、建築物高度的最高限度、建築物等形態或設計的限制以及圍牆或柵欄的構造的限制。 B地區 以中層集體住宅等為主體,為了考慮周邊的居住環境,規定建築物的用途限制、建築物的占地面積的最低限度、牆面位置的限制、建築物等形態或設計的限制以及圍牆或柵欄的構造的限制。 C地區 以中高層建築物及生活便利設施為主體,為了與周邊環境相協調,制定了建築物用途的限制、建築物占地面積的最低限度、牆面位置的限制、建築物等形態或設計的限制以及圍牆或柵欄的構造的限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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綠化方針 | 為了形成綠意盎然的街道,締結了綠化協定,謀求各用地內的積極綠化。另外,在地區南側斜坡上,將努力再生豐富的綠色。 |
地區整備計畫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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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區設施的配置及規模 | 道路 | 區劃道路寬度8.0m,延長約580m | ||||
公園 | 面積約4,100平方米 | |||||
建 築 物 等 二 關 す る 事 項 |
地區的 區分 |
名稱 | A地區 | B地區 | C地區 | |
面積 | 約1.9ha | 約2.6ha | 約0.7ha | |||
建築物用途的限制 | 下列各號所示建築物以外的建築物不得建造。 1住宅(不包括住戶數量在3以上的長屋。) 2住宅兼有事務所、店鋪及其他類似用途的住宅中,建築基準法施行令第130條之3規定的 3診療所 4巡查派出所,公用電話所,其他類似建築基準法施行令第130條之4規定的公益上必要的東西 5屬於前各號建築物的 |
下列各號所示建築物以外的建築物不得建造。 1住宅 2住宅兼建築基準法施行令第130條之3各號所示用途的住宅 3公共住宅,宿舍或公寓 4學校,圖書館及其他類似的東西 5診療所 6巡查派出所、公用電話所及其他類似建築基準法施行令第130條之4規定的公益上必要的東西 7店鋪、餐飲店及其他類似建築基準法施行令第130條之5之3中規定的 8汽車車庫的地板面積合計在300m2以內(3層以上部分用於其用途的除外。) 9前各號建築物的附屬物 |
下列各號所示建築物以外的建築物不得建造。 1住宅 2公共住宅,宿舍或公寓 3學校,圖書館及其他類似的東西 4養老院、保育所、殘疾人福利院及其他類似的 5診療所 6巡查派出所、公用電話所及其他類似建築基準法施行令第130條之5之4規定的公益上必要的東西 7醫院 8老人福利中心,兒童福利設施等類似的東西 用於9家店鋪、餐飲店及其他類似用途的物品 10汽車車庫的地板面積合計在300m2以內的(3層以上部分用於其用途的除外) 11事務所 12前各號建築物的附屬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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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築物占地面積的最低限度 | 建築物占地面積在145m2以上。 | 建築物占地面積在250m2以上。 | ||||
但是,符合以下條件的土地,不在此限。 1作為公共廁所、巡查派出所及其他類似公益上必要的建築物用地使用的 2作為圖書館、管理事務所及其他類似居民共同便利的建築物用地使用的 3建築物的占地面積的最低限度被規定時,現在作為建築物的用地使用的土地,不符合該地區規定的,全部作為一個用地使用的 4根據土地區劃整理法的規定被指定為換地處理或臨時換地的土地,不符合該地區規定的,根據所有權及其他權利將其全部作為一個用地使用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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牆面位置的限制 | 建築物的外壁或從代替其的柱子面到前面道路的邊界線及鄰地邊界線的距離為1m以上。 | 建築物的外壁或從代替其的柱子面到前面道路的邊界線及鄰地邊界線的距離在0.5m以上。 | ||||
但是,在不到該距離限制的距離內的建築物部分,符合以下任意一種情況下,不受此限制。 1外牆或柱子的中心線長度合計在3m以下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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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築物高度的最高限度 | 1建築物的高度不得超過12米。 2建築物各部分的高度不得超過從該各部分到前面道路的中心線或鄰地邊界線的正北方方向的水平距離乘以0.6得到的高度加上5m的數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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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築物等的形態或外觀設計的限制 | 建築物的屋頂、外牆、其他戶外望見的部分以及室外廣告物的色彩或裝飾,與周邊地區的環境相協調。 | |||||
籬笆或柵欄的構造限制 | 面向道路的籬笆或柵欄的構造,有樹籬、柵欄等類似的開放性。但是,門柱及其他類似物除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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都市整備局地區城市建設部地域城市建設課
電話:045-671-266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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