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橫濱興和台建築協議
最後更新日期2025年3月14日
事前協議要求地區圖(包括建築協議區域)
事前協議要求地區
- 如果在事前協商要求地區內的地基上有建築計畫的話,請事先聯繫運營委員會。
- 運營委員會的聯繫方式請諮詢都市整備局地區城市建設課(045-671-2667)。
- 關於鄰接地,今後有可能加入建築協定,請注意。
- 什麼是“事前協商要求地區”?
- 被認可的建築協議區域圖(PDF:104KB)
建築協定區域和鄰接地(不同意協定的人的土地)的詳細圖 - 建築協議書(PDF:174KB)
※關於協定的基準等的處理,請務必向各運營委員會確認。 - 限制的概要(協議的摘錄)
(關於建築物的標準)
第6條協議區域內建築物的用途、形態、位置及用地必須根據以下各號規定的基準。
(1) 建築物的用途如下:
A獨門獨院專用住宅
一戶住宅診療所合用住宅
u令130條之3規定的住宅中,兼有以下用途的
(ア) 事務所
(イ) 以銷售日用品為主要目的的店鋪
(u) 補習班、花道教室、圍棋教室等類似設施
(2) 除地層以外的建築物的層數在2以下。
(3) 建築物的高度從地基面開始9米,屋檐的高度不超過地基面6.5米。
(4) 建築物的外壁或從代替其的柱子面到地基邊界線的距離(以下稱為“外牆的後退距離”。)超過1米。但是,在不足外壁後退距離限度的距離內的建築物或建築物部分符合以下任意一項的,不受此限制。
a出窗、陽臺一、玄關門廊及其他類似物,外牆或柱子的中心線長度合計在3米以下。
i用於倉庫及其他類似用途,屋檐高度在2.3米以下,且地板面積合計在5平方米以內。
(5) 占地面積超過165平方米。
(6) 地基不能變更。但是,建造停車場及樓梯、輪椅用斜坡等部分的切土及盛土不在此限。
2前款的規定不適用於公益上必要的建築物中第7條規定的運營委員會認可的建築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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