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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俁川新城中央居委會西地區建築協議
最後更新日期2023年4月6日
事前協議要求地區圖(包括建築協議區域)
事前協議要求地區
從事前協商要求地區除外的用地
- 如果在事前協商要求地區內的地基上有建築計畫的話,請事先聯繫運營委員會。
- 運營委員會的聯繫方式請諮詢都市整備局地區城市建設課(045-671-2667)。
- 關於鄰接地,今後有可能加入建築協定,請注意。
- 什麼是“事前協商要求地區”?
- 被認可的建築協議區域圖(PDF:114KB)
建築協定區域和鄰接地(不同意協定的人的土地)的詳細圖 - 建築協議書(PDF:412KB)
※關於協定的基準等的處理,請務必向各運營委員會確認。 - 限制的概要(協議的摘錄)
(關於建築物的標準)
第6條協議區域內建築物的用途、地基、位置及形態,必須根據以下各號規定的基準。
(1) 建築物的用途,除住宅部分作為住宅住宿事業法(2017年法律第65號)規定的申報住宅以外,如下所示。
一戶住宅專用住宅(包括以下規定的二戶同居住宅)
i醫院(獸醫院除外。)合用住宅
(2) 建築物的地基不能分割。
(3) 建築物的外壁或代替其的柱子面,以及建築物附屬的出窗、室外樓梯、陽臺或其腳柱等從外面到鄰地邊界線的距離在0.5m以上。
(4) 除地層以外的層數為2以下。
(5) 地基的地面不能變更。但是,用於建造汽車等停車場、樓梯或輪椅用的斜坡或升降機等的切土或盛土不在此限。
2前款第1號中的二戶同居住宅為另圖所示的2玄關共用型或3內部共用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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