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橫濱今宿Panatown建築協議
最後更新日期2023年4月6日
事前協議要求地區圖(包括建築協議區域)
建築協定地區
從建築協定地區除外的用地
- 如果在事前協商要求地區內的地基上有建築計畫的話,請事先聯繫運營委員會。
- 運營委員會的聯繫方式請諮詢都市整備局地區城市建設課(045-671-2667)。
- 關於鄰接地,今後有可能加入建築協定,請注意。
- 什麼是“事前協商要求地區”?
- 被認可的建築協議區域圖(PDF:328KB)
建築協定區域和鄰接地(不同意協定的人的土地)的詳細圖 - 建築協議書(PDF:300KB)
※關於協定的基準等的處理,請務必向各運營委員會確認。 - 限制的概要(協議的摘錄)
(關於建築物的標準)
第6條協議區域內建築物的用途、形態、結構、地基、位置及設計,必須根據以下各號規定的基準。
(1) 建築物的用途,除住宅部分作為住宅住宿事業法(2017年法律第65號)規定的申報住宅以外,如下所示。
獨門獨院專用住宅(包括二戶同居住宅)(※注釋〔1〕)(PDF:300KB)
二一戶建醫院(獸醫院除外。)合用住宅
三政令第130條之3所示的兼用住宅中,運營委員會認可了不會因噪音、振動、臭氣等損害居住環境的住宅(※注釋〔2〕)(PDF:300KB)
運營委員會認可的不會損害四居住環境的
(2) 建築物的高度不超過9米,屋檐的高度不超過7.5米。
(3) 除地層以外的建築物的層數在2以下。
(4) 占地面積在180m2以上。
(5) 地基不能變更。但是,汽車停車場(以下稱為“車庫”。)、用於建造外部樓梯等或輪椅用的斜坡或升降機等的切土或盛土不受此限制。
(6) 建築物等不能在面向地基邊界線的擁壁天端的外側建造。但是,符合以下任意一項的,不在此限。(※注釋〔3〕)(PDF:300KB)
一個建築物的屋檐或檐
在不從二宅地地表突出的狀態下設置的地下車庫等,在車庫上部外牆等不足後退距離的部分的地基邊界線側進行栽植的
運營委員會認可的不會損害三居住環境
(7) 建築物的外壁或從代替其的柱子面到地基邊界線的距離(以下稱為“外壁的後退距離”。)中,到道路邊界線的距離的最低限度在2m以上,到鄰地邊界線的距離的最低限度在1m以上。但是,在外牆後退距離不足最低限度的距離內的建築物或建築物部分,符合以下任意一種情況下,不受此限制。(※注釋〔4〕)(PDF:300KB)
一外壁或代替其的柱的中心線的長度合計在3m以下,且該部分的外壁的後退距離在6條(7)規定的數值的二分之一以上。
二倉庫及其他類似用途(車庫除外。),屋檐高度在2.3m以下,且地板面積合計在5m2以內。
三用於車庫及其他類似用途,屋檐高度在2.3m以下,且地板面積在20m2以下,且僅用柱子和屋頂建造。
在不從四宅地地表突出的狀態下設置的地下車庫等,在車庫上部的外牆等不足後退距離的部分的地基邊界線側進行栽植。
(8) 建築物的屋頂和外牆的色彩與周圍的景觀相協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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