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橫濱西谷住宅區建築協議
最後更新日期2023年4月3日
事前協議要求地區圖(包括建築協議區域)
事前協議要求地區
從事前協商要求地區除外的用地
- 如果事先協商要求地區內的用地有建築計畫,請事先聯繫運營委員會。
- 運營委員會的聯繫方式請諮詢都市整備局地區城市建設課。
- 關於鄰接地,今後有可能加入建築協定,請注意。
- 什麼是“事前協商要求地區”?
- 被認可的建築協議區域圖(PDF:28KB)
建築協定區域和鄰接地(不同意協定的人的土地)的詳細圖 - 建築協議書(PDF:291KB)
※關於協定的基準等的處理,請務必向各運營委員會確認。
※根據建築基準法的修改,協議書中記載的條款發生了偏差。
- 限制的概要(協議的摘錄)
(建築物的限制)
第8條前條規定的協定區域內的建築物的地基、位置、用途、形態或建築設備,必須遵循以下各項規定的基準。
1. 用地
(イ) 建築物占地面積在150m2以上。但是,本協議批准時未滿的用地,則為其面積。
(ロ) 禁止用地的分割及二次建造(切土、盛土)。但是,建築附屬於建築物的車庫的切土,不在此限。
2. 位置
(イ) 建築物的外壁或從代替其的柱子面到道路邊界線的距離在1m以上。但建築基準法施行令第135條之5※的規定的建築物或建築物的部分,不在此限。
(ロ) 建築物的外壁或從代替其的柱子面到鄰地邊界線的距離在1m以上。但是,建築基準法施行令第135條之5※的規定的建築物或建築物的部分以及建築物附屬的車庫等不在此限。
3. 用途
建築物為1戶建個人住宅專用住宅、醫院併用住宅或建築基準法實施令第130條之3規定的兼用住宅。
4. 形態
(イ) 建築物的層數除地層外為2以下。
(ロ) 建築物的高度和屋檐的高度,從地基面各9米和6.不超過5米。
5. 建築設備
廁所為水洗式,在編入橫濱市規定的下水道處理區域之前的期間,在宅地內設置淨化槽,排水通過此向汙水管放流。
6. 其他
圍牆應為籬笆或板網及其他類似的開放性建築。
7. 不適用
公益上必要的建築由運營委員會批准,橫濱市長認可的,不適用第8條的規定。
※根據建築基準法的修改,協議書中記載的條款發生了偏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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