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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盤台みどり丘建築協定
最後更新日期2024年2月19日
事前協議要求地區圖(包括建築協議區域)
事前協議要求地區
從事前協商要求地區除外的用地
- 如果事先協商要求地區內的用地有建築計畫,請事先聯繫運營委員會。
- 運營委員會的聯繫方式請諮詢都市整備局地區城市建設課。
- 關於鄰接地,今後有可能加入建築協定,請注意。
- 什麼是“事前協商要求地區”?
- 被認可的建築協議區域圖(PDF:720KB)
- 建築協議書(PDF:130KB)
※關於協定的基準等的處理,請務必向各運營委員會確認。
限制的概要(協議的摘錄)
(關於建築物的標準)
第6條協議區域內建築物的用途、用地及位置,必須根據以下各號規定的基準。
(1) 建築物的用途是獨門獨院住宅。
(2) 地基的分割,建築協定認可公告時的東西到2,不能分割成3以上。
(3) 按上期劃分後的占地面積超過100平方米。
(4) 從外壁或代替其的柱子面到地基邊界線的距離(以下稱為“外壁的後退距離”。) 在0.5米以上。
關於南側,從地基邊界線垂直方向設置1.0米以上的距離。(根據細則的另一圖。)
但是,在不到外壁後退距離限度的距離內的建築物或建築物的部分,符合以下任意一項的,不受此限制。
a外壁或柱子的中心線的長度合計在3米以下。
i倉庫及其他類似用途(汽車車庫除外。),屋檐高度在2.3米以下,且地板面積合計在5平方公釐
在飛機以內。
屋檐高度在2.3米以下的汽車車庫
這個協定認可時現存的建築物的外牆或者代替這個的柱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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