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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盤台みどり丘建築協定

最後更新日期2024年2月19日

事前協商要求地區的圖片
事前協議要求地區圖(包括建築協議區域)


事前協議要求地區


從事前協商要求地區除外的用地


  • 如果事先協商要求地區內的用地有建築計畫,請事先聯繫運營委員會。

※關於協定的基準等的處理,請務必向各運營委員會確認。


限制的概要(協議的摘錄)

(關於建築物的標準)
第6條協議區域內建築物的用途、用地及位置,必須根據以下各號規定的基準。
(1)  建築物的用途是獨門獨院住宅。
(2)  地基的分割,建築協定認可公告時的東西到2,不能分割成3以上。
(3)  按上期劃分後的占地面積超過100平方米。
(4)  從外壁或代替其的柱子面到地基邊界線的距離(以下稱為“外壁的後退距離”。) 在0.5米以上。
關於南側,從地基邊界線垂直方向設置1.0米以上的距離。(根據細則的另一圖。)
但是,在不到外壁後退距離限度的距離內的建築物或建築物的部分,符合以下任意一項的,不受此限制。
a外壁或柱子的中心線的長度合計在3米以下。
i倉庫及其他類似用途(汽車車庫除外。),屋檐高度在2.3米以下,且地板面積合計在5平方公釐
在飛機以內。
屋檐高度在2.3米以下的汽車車庫
這個協定認可時現存的建築物的外牆或者代替這個的柱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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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本頁的諮詢

都市整備局地區城市建設部地域城市建設課

電話:045-671-266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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