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莊園大道保土谷建築協議
最後更新日期2023年4月3日
事前協議要求地區圖(包括建築協議區域)
事前協議要求地區
從事前協商要求地區除外的用地
- 如果事先協商要求地區內的用地有建築計畫,請事先聯繫運營委員會。
- 運營委員會的聯繫方式請諮詢都市整備局地區城市建設課。
- 關於鄰接地,今後有可能加入建築協定,請注意。
- 什麼是“事前協商要求地區”?
- 建築協議區域圖(PDF:407KB)
建築協定區域和鄰接地(不同意協定的人的土地)的詳細圖 - 建築協議書(PDF:1,361KB)
※關於協定的基準等的處理,請務必向各運營委員會確認。 - 限制的概要(協議的摘錄)
(關於建築物的標準)
第6條協議區域內建築物的用途、形態、用地及位置,必須根據以下各號規定的基準。但是,在沒有達到第1條規定目的的建築物中,下一條規定的美容院、大道保土谷建築協定運營委員會和橫濱市協商後認可的,不在此限。
(1) 用途為一戶建住宅(注:包括二戶同居住宅)或醫院(獸醫院除外)併用住宅。
(2) 建築物屋檐的高度不超過7.5米。
(3) 占地最小面積為150平方米。
(4) 用地的地基面(指公告批准時的。)不能變更。但是,用於建造汽車車庫的切土或其他圖所示的,不在此限。
(5) 建築物的外壁或從代替其的柱子面到道路邊界線的距離(以下稱為“外牆的後退距離”。)A地區在1米以上,B地區在0.5米以上。 但是,在不到外壁後退距離限度的距離內的建築物或建築物部分符合a或i的情況下,不在此限。
a外壁或柱子的中心線的長度合計在3米以下。
i用於倉庫及其他類似用途,屋檐高度在2.3米以下,且地板面積合計在5平方米以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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