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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澤地區建築協定

最後更新日期2023年4月7日

事前協商要求地區的圖片
事前協議要求地區圖(包括建築協議區域)


建築協定地區


從建築協定地區除外的用地


限制的概要(協議的摘錄)

建築物相關標準)
第6條協議區域內建築物的用途、形態、結構、地基及位置,必須根據以下各號規定的基準。
(1) 用途為1戶建專用住宅、2戶同居住宅(包括即使有多個玄關也能在建築物內部來的住宅)、醫院併用住宅(獸醫院除外)、或者經營事務所、食堂、補習班的兼用住宅(符合建築基準法實施令第130條之3)。
(2) 以上為基準的店鋪等兼用住宅(符合建築基準法實施令第130條之3的住宅),且得到了協議者三分之二以上的承認。
(3) 建築物的高度不得超過地面10米。
(4) 用地作為本協議締結時的現狀住宅用地的區劃,不得將其細分。
(5) 用地的地基面(指有關開發行為的工程完成公告時的。)不能變更。但是,為了建造汽車車庫的切土和盛土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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