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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澤地區建築協定
最後更新日期2023年4月7日
事前協議要求地區圖(包括建築協議區域)
建築協定地區
從建築協定地區除外的用地
- 如果在地區內的地基上有建築計畫的話,請諮詢都市整備局地區城市建設課。
- 關於鄰接地,今後有可能加入建築協定,請注意。
- 什麼是“事前協商要求地區”?
- 被認可的建築協議區域圖(PDF:24KB)
建築協定區域和鄰接地(不同意協定的人的土地)的詳細圖 - 建築協議書(PDF:220KB)
※關於協定的基準等的處理,請務必向各運營委員會確認。
限制的概要(協議的摘錄)
建築物相關標準)
第6條協議區域內建築物的用途、形態、結構、地基及位置,必須根據以下各號規定的基準。
(1) 用途為1戶建專用住宅、2戶同居住宅(包括即使有多個玄關也能在建築物內部來的住宅)、醫院併用住宅(獸醫院除外)、或者經營事務所、食堂、補習班的兼用住宅(符合建築基準法實施令第130條之3)。
(2) 以上為基準的店鋪等兼用住宅(符合建築基準法實施令第130條之3的住宅),且得到了協議者三分之二以上的承認。
(3) 建築物的高度不得超過地面10米。
(4) 用地作為本協議締結時的現狀住宅用地的區劃,不得將其細分。
(5) 用地的地基面(指有關開發行為的工程完成公告時的。)不能變更。但是,為了建造汽車車庫的切土和盛土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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