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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星川分售住宅建築協議

最後更新日期2023年4月3日

事前協商要求地區的圖片
事前協議要求地區圖(包括建築協議區域)


建築協定地區


從建築協定地區除外的用地


限制的概要(協議的摘錄)

(建築物的限制)
第7條前條規定的協定區域內的建築物的地基、用途、形態及建築設備,必須遵循以下各號規定的基準。
(1) 建築物為一戶建(包括2戶同居),是專用住宅或兼用住宅(建築基準法施行令(1950年政令第338號)第130條之3規定的兼用住宅及診療所兼用住宅)。
(2) 不能分割用地。
(3) 建築物的高度不得超過地基10米。
(4) 除地層以外的層數為2以下。
(5) 汙水桝除汙水外,雨水桝不得與雨水以外的排水連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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